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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奔指不顾家人、长辈反对,私自与恋人一起逃离各自家庭后自行结合。台湾闽南语称为相𤆬走(sio-tshuā-tsáu)[1]。若特指女性跟爱人私奔,台湾话称为缀人走(tuè-lâng-tsáu)[2];台湾客家语四县腔称为跈人走(tenˇ nginˇ zeuˋ)[3]。
现代大部分司法管辖区的婚姻法都容许婚龄男女自由结合,因此异性间的私奔在现代通常是文化上而非法律上的概念。由于传统道德上认为子女有义务服从父母,因此异性恋人私奔通常不是因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在于他们的结合未得到父母或其他长辈应允。在家本位制度的社会尤其如此,即使二人结为合法配偶,只要任何一方的家庭不承认其结合,他们也被视为私奔。
《周礼释意》曰:“凡不告庙而行纳采纳徴请期亲迎者谓之奔。”指未经家庙宗祠进行正当迎娶仪式的行为称为“奔”,当时为法律所允许,因此有“奔者不禁”之语。但“奔”的女方则只为妾,只有取行正式婚礼迎娶后的女性才可以成为“妻”。
在古代社会中私奔的行为较容易出现在奴隶阶层身上,由于在宋代之前的奴隶〔或称部曲、奴婢、家妓等〕是等同财产的一部分,没有人身自由或人权,自然也没有婚姻的选择权,其婚姻多由主人掌控,一般而言是不会太严苛,但若主人较为严酷或昏庸,对奴隶的婚姻采取了不明智的行为,就容易引起奴隶的不满,引发奴隶的私奔行为,如果顺利出逃不但可以获得恋人还能获得自由民的身份,因此在奴隶阶层发生私奔行为的可能较高。
到了宋代之后奴隶阶层消失,再加上笔记小说文学的出现,私奔这种行为就被笔记小说和说书人、戏曲等艺文活动转化为一种带有浪漫色彩的行为,如《虬髯客传》中杨素的家妓红拂女未经杨素同意随李靖出走并结为夫妇,就是古文学中私奔的代表。而“私奔”是未经双方家庭一致同意,私下进行的婚姻行为,因此多半未经合乎礼法的程序进行婚礼,故称为“私”、“奔”。社会基本上是仍不太赞同,但也不会苛求。直到南宋晚期道学(理学)开始成为学术主流,并在后世演变后,才变成较接近现代对于古时严格处理私奔此一行为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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