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禁制政策是世界各国为了防制毒品之危害,而以法律规定之一切制裁与管制措施,或是预防、治疗措施,毒品是指基于“非医疗及科学研究目的”而使用、而足以产生“依赖性”(即成瘾性)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目前大部分国家对于涉及毒品之犯罪皆采取严刑峻罚等严格禁制措施。
论点
- 毒品在严重侵害吸毒者个人身体健康的同时会贻害更大的社会层面。毒瘾发作时,吸毒者往往丧失理性判断,为求立即满足毒瘾而容易不择手段,包括以偷窃、盗用公款、抢夺、强盗、绑架等暴力犯罪以获取钱财购毒或者转变角色以贩毒所得来支撑吸毒,从而引发次生的社会治安、犯罪率上涨甚至国家政权稳定(如墨西哥等国内部的紧张局势)问题。
- 实践证明吸毒者沾染毒品后凭借个人意志力并不能有效控制自身意志,他们往往会失去理智或举止异常,会使精神类疾病、幻觉、违反社会常规的思考与行动等行为出现与发作。若不采取管制措施会对周围的人群、公共设施构成威胁。
- 采取吸烟等方式吸食毒品会使之扩散于空气中,造成周遭人群“间接吸毒”,殃及无辜。
- 在性行为中使用毒品助兴容易造成身体损害及反常精神状态,增加性病、强暴等犯罪及艾滋病传播的发生概率。
- 吸毒者受毒品侵蚀后易因不堪折磨而形成消极生活态度,知情的社会交往人群如家人、同事等多采取疏远回避的态度,触发负面心理效应的恶性循环。悲观厌世、自残、家庭暴力、对外施暴甚至自杀的可能性大幅上升,威胁社会安全。殒命于此则会造成社会生产力及家庭收入来源的不可弥补之灭失。
- 毒瘾的戒除极为困难,近乎不可逆,一些毒品(如冰毒)戒断后的复吸率甚至可达100%,使社会健康人群比例受挫。这使得戒毒相关的收容、医疗费用及人力物力投入庞大且耗时极长,各级政府需为此长期承受相关负担,造成社会资源的无端消耗,挤压其他方面重要支出、投资空间。
- 有怀疑替代禁制政策的措施的有效性,葡萄牙毒品除罪化后,虽然总吸毒人口长远大幅下降,但短期内上升,以及青少年吸毒年龄层比例都有所增加。
- 以各种方式对各类人群(尤其是青少年、在校学生)提供毒品是触发重大社会安全、健康隐患的行为,严重违背各种文化下的伦理道德,激活所有吸毒恶果变现的可能性。
- 形成集团、割据甚至跨国有组织的涉毒团体会因利益纷争而相互火并、厮杀,危及社会甚至国家政权安全,例如缅甸、墨西哥、东南亚“金三角”地区的紧张局势和脆弱治安,以及2011年10月的湄公河枪击案及2015年台北西门町枪击案等。[1],
- 由提供毒品而产生的其他次生犯罪行为众多,包括:以FM2等迷幻药将人迷昏借此性侵害、运用毒品对他人进行行为控制(例如人口贩运的客体)、操控性工作者、以贩毒养吸毒、鸦片罂粟等毒品原材料的种植与传播等。
- 社会需承受治安败坏及生产力降低的巨大成本,生理、心理健康人群比例严重下降。青少年、壮年人口的涉毒会造成潜在及实际的人力资源折损,耽搁社会有效建设、发展进程。
- 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不是他们吸毒的目的,他们并无意要造成家庭或社会的负担,这不构成可以刑事处罚的理由。[2][3]
- “你对上瘾的所有认知都是错的”影片指出,造成毒品上瘾的成因并非毒品的成分,而是人人都需要连结,当连结断裂时,需要找寻具有吸引力的事物所造成,1970年代有科学家做老鼠乐园实验证实此点。[3]
- 若毒品使用者财力充裕或毒品本身价格低廉,能够能买到需要的毒品,则“为了满足毒瘾而容易不择手段”的论点可能不会成立了,部分吸毒合法化的主张,更表明:若吸毒者无法低价买到需要的毒品,就是其被禁制所造成。[4]
- 毒品使用者可能是用自己合法取得的钱购买,不一定要透过非法、犯罪的行为才能够取得毒品,
- 依照刑法的一般原理,对于大部分罪名应俟其着手时,或对于少数罪名应判定其为犯罪之预备阶段才处罚。假定吸毒者欲采取犯罪手段以获取金钱购买毒品,多数与取财相关的犯罪行为,例如窃盗、抢夺、强盗等罪并不处罚预备犯,而是俟犯罪行为成立后方能进行处罚;且仅是吸食毒品并未达到犯罪预备阶段之构成要件,因而无法推定吸毒者与犯罪行为之相关性。
- 不应以成瘾做为处罚毒品使用者的理由,成瘾属于失去人际连结所造成的心理特质,也适用于网络、赌博、电子游戏、智能手机、Facebook等社群网站、零食、酒精以等各类消遣活动。[5][6]
- 即使毒品使用者真的对自我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但大部分国家既然不罚自杀行为,则等同于慢性自杀或身体伤害的娱乐性药物使用行为亦不应罚。[7]
- 在个人优先于国家的民主法治国家里,人民没有义务贡献社会生产力,在许多国家,人力资源过剩造成恶性竞争才是社会问题;所以社会生产力的损失不应成为犯罪处罚的理由。
- 所谓的“治安败坏”,若是指毒品使用者有后续的实害犯罪(非法侵犯他人法益),则应如上述原则处理,跟一般非娱乐性药物使用者的实害犯罪处理一致。若“治安败坏”是指娱乐性药物使用者言行放浪,令人反感、害怕、或观感不佳等未等视,亦不应成为犯罪处罚的理由,因为一个尊重多元文化的社会也必须尊重各式各样与众不同、令人看不习惯的异类;看不习惯的人可以选择少跟他们接触,但不能以法律处罚他们,否则就是主流文化霸凌少数,而违背基本人权。
毒品处罚-最重可处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中华民国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依其成瘾性、滥用性及对社会危害性画分为4级,数字愈靠前代表危害程度愈高,其品项如下:
- 第1级:海洛因、吗啡、鸦片、古柯碱及其相类制品。
- 第2级:罂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类制品。
- 第3级:西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纳洛芬及其相类制品。
- 第4级: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类制品。
其中制造、贩卖、运输海洛因、吗啡、鸦片、古柯碱及其相类制品等第1级毒品,最重可处死刑。
其他有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意图贩卖而持有;强迫或欺瞒使人施用;引诱他人施用;转让;施用第1级、第2级;持有;栽种罂粟、古柯、大麻;贩运罂粟、古柯、大麻种子;持有或转让罂粟、古柯、大麻种子。
刑法中虽有类似条文,但内容较简略,基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理,已经遭到架空而不再适用。
由于国内K他命滥用问题严重,2012年底有升级改列2级毒品(吸食者有刑事责任)的声音出现。[8]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为中国大陆毒品防制的规范。毒品犯罪的刑罚规定于《刑法》第347条至第357条中,对于鸦片、海洛因等危害较为严重的烈性毒品,最重可处无期徒刑、死缓及死刑。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毒犯罪常从重量刑,在刑法的所有死刑罪名中涉毒案件的致死率较高。不同的毒品,处以死刑的标准亦不相同,鸦片为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50克以上、苯丙胺类毒品(冰毒除外)100克以上、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杜冷丁250克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咖啡因200千克以上、罂粟壳200千克以上。
中国大陆各地一般会在每年国际禁毒日(6月26日)前后集中对新近的涉毒案件进行定罪与宣判,并处决其中被判死刑的罪犯。部分毒品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如广东省汕尾市海陆丰地区)会举行公开的宣判大会,涉毒死囚在会上会收到终审定谳判决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令,然后直接被押赴刑场正法。
司法机关对于涉外毒品案件的罪犯亦一视同仁。迄今已有多名包括加拿大、英国、日本、缅甸的外籍涉毒罪犯被执行死刑。对于罪犯原籍国政府提出的交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来立场强硬,坚定执行判决。
根据现行新加坡法律第185章,未经许可而进、出口多于15克的海洛因,或制造任何数量之海洛因者,若经定罪均判处死刑(绞刑);如未获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者,还会强制性判处鞭刑[9][10]。
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任何人贩运毒品如海洛因、吗啡、鸦片等,一旦被定罪一律判处死刑(绞刑);如未被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者,还会额外被判处鞭刑。
2020年2月18日,首相马哈蒂尔·穆罕默德为全国反毒月主持推介后向记者指出,贩毒罪的强制死刑可能修改为终身监禁。他说,政府将研究与毒品相关的法律,因为一些方面认为,现有的刑罚过于严苛[11][12]。然而自该年政治危机发生后,政府的这项修改法律计划不了了之。
泰国对于涉及毒品的一切犯罪,皆采取超严厉刑罚,只要携带超过100克或以上的毒品,被定罪后便可被判处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2009年处死的两名罪犯便是藏有及携带超过100克的毒品。
毒品处罚-最重可处终身监禁的国家或地区
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规定制造、贩运危险药物的原物物质及产制品者,最高可处罚款港币500万元及终身监禁。[13][14]
日本法令对于走私进口、贩卖、持有、吸食毒品者,最低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处以无期徒刑,并科以最高1千万日元罚金。[15]
荷兰法规允许少量持有吸食软性毒品,但绝对禁止贩卖。
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药物滥用与管制综合法案》。1971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启动了举世闻名的“向毒品宣战”政策(英语:War on Drugs),采取“2年-10年最低强制量刑”,持有毒品者至少是2年有期徒刑,随着量增加而提高最低强制量刑,超过一定的量就会提升到至少10年有期徒刑;从此开始了美国持续40几年至今的严刑峻罚对抗毒贩和吸毒者的大时代。
自1980年以来,美国人口成长了1/3,但监狱人口却成长了8倍。至2013年,美国联邦监狱约有219,000受刑人,州层级监狱有约200万受刑人,其中一半是毒品犯。所有监狱平均超收40%容量,人满为患,生活品质低劣。这些都造成联邦与州层级难以负荷的天价监狱财政支出,事实证明也没有解决犯罪率上升的问题。有些州为了减轻财政负担,从2007年开始尝试以矫治、戒瘾等方式取代监禁,数年下来收到公认的良好效果:犯罪率维持在低点,监狱支出却因监禁人数大减而大减。各州群起效法,以致大概从2010年开始,美国州层级的监禁人数已经逆转40余年来的爆炸上升曲线,开始连续三年下降。
不过另一方面,毒品战争也确实起到了降低吸毒人口的效果,在美国,毒品战争使得使用非法药物的总人数下降了至少40%,根据一项受到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赞助的研究,在1979年,美国总共有两千五百万人使用非法药物;而在1999年,则有一千四百八十万人使用非法药物;换句话说,以刑事司法手段打击药物滥用可能是有效的。[16]
2013年8月12日,美国联邦司法部长宣布了政策转弯:若毒犯没有使用暴力和武器,不是犯罪组织的干部,跟大型帮派没有紧密连结,没有严重的前科(以上条件都要具备),则检察官在起诉和审判时,可以对于毒品的数量含糊其词,让法院因此无法使用强制量刑准则的较高级别,达到减轻判刑的效果,以减少入监人数和长度。并加强以戒瘾和矫治取代监禁,期望最终能收到锐减监狱支出,同时降低毒品犯罪率的效果。[17][18]
2020年11月,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宣布,少量持有可卡因、海洛因、致幻蘑菇等毒品将被合法化,即持有少于1克的海洛因或摇头丸;少于2克的可卡因;少于12克的裸盖菇素;少于40剂的致幻剂(LSD)、羟考酮或美沙酮将罚款100美元。同时亚利桑那州、蒙大拿州、南达科他州、新泽西州和密西西比州宣布大麻合法化。截止当月,美国仅剩15个州仍坚持持有大麻为违法行为[19]。
替代措施
部分国家认为施用(吸食)毒品成瘾是医疗问题,而不采用刑事措施,而是进入医疗院所戒治,让贩毒无利可图,就可以有效解决毒品与监狱拥挤问题,还比。另外,部分主张毒品除罪化之主张,是部分毒品的危害,实为政府的禁制政策所致,故有以提供安全、干净、卫生的方式,或是用有条件开放,而以社会其他力量解决之,[20]。温哥华采用"指定地点,安全针具" (Insite)的方式,让毒品成瘾者有安全卫生的地方可以吸毒,减少因共用针具所造成的感染。[21]
葡萄牙为世界上第一个推行毒品除罪化的国家,吸毒总人口不升返降,且问题用药者数目持续下跌,惟青少年吸毒人口在各年龄层中的比例上升,但数量仍为下跌。[22]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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