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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在中国明、清两朝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名义上最高行政长官的官职。在明朝全部是临时的官职,清代,总督是正式官职,别称有督宪、制军、制台、帅、部堂,演变成常驻地方的封疆大吏。越南阮朝也模仿清朝的职官制度,设有总督一职。西方早在公元前2世纪的罗马帝国时代,就设有与清朝总督职能相类似的职务——“rector provinciae”,中文一般也翻译为“总督”。后来西方列强进入殖民时代,在殖民地上设置的最高行政长官在中文也译为“总督”,比如香港在英国统治时期由英国派遣的行政首长就称为香港总督,不过在去殖民化之后,很多却变成虚位不具实权的形式,相当于原母国的一种宣示。
中文里的原“总督”一词源自16世纪的明朝时期,朝廷临时授予文臣监督军事的一种官衔,带有军事巡查性质,明末朱国祯《涌幢小品·总督总兵》卷8曰:“文臣称总督,武臣称总兵,皆是虚衔。”《大明会典》:“国初、兵事专任武臣。后常以文臣监督。文臣、重者曰总督。次曰巡抚。总督旧称军门。而巡抚近皆赞理军务。或提督。”与总兵一样没有品秩的差遣,如王守仁即以新建伯及兼职“南京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左都御史”总督两广军务(兵部尚书、都御史皆正二品,总督无品秩,散官衔特进光禄大夫正一品,勋官位阶“柱国”为从一品,新建伯为超品三等爵)。如宣府、大同总督、陕西三边总督等,其巡查范围有遍及数行省者,也有限于一省内若干府州者。明宪宗成化五年(1469年),开始常设两广总督。正德年间,一度将总督改称为总制。此后总督兼掌民政,成为地方军政首长。在明朝,凡有大学士头衔的总督,多半被称为督师。
清朝时期对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称为“总督”,正式官衔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尊称为“督宪”、“制军”、“制台”等,官阶为正二品[1],但可通过兼任兵部尚书头衔高配至从一品。有直隶总督、两江总督、四川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东三省总督和陕甘总督。此外明清也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政务的总督官职。
在明末,有内阁大学士头衔者称为督师;惟督师并非正式官职,亦非有内阁大学士头衔者专属,如王之臣在辽东经略任内仍称为督师[2][3],同样的情形亦发生在督师三边的杨鹤、督师七省的卢象升。督师即指督促军队工作,非帝师或大学士。通常大学士由皇帝派任后可兼任该职务。
清代,巡抚一般仅负责一省,而总督一般负责相邻数省事务,但总督也有负责一省的,如四川总督,直隶总督;也有如山东、河南,通常只设巡抚而无总督(有时设有鲁豫总督)。督抚的职能相当类似,都管辖地方民政、司法及军队,其区别只是官衔(官职级别)不同,总督与巡抚也互不隶属,而职能上却互相监督。 清朝制度,总督、巡抚的印信称为“关防”,为长方形,表示该官职为临时派遣(与其类似的,“提督学政”和“道员”这两个临时派遣职位的印信也为长方形的“关防”)。相对而言,布政使、按察使、知府、知州、知县的印信称为“印”,为常驻官职所用,正方形。总督、巡抚的关防俱为银制,大小相同,长三寸二分,阔二寸。
(注:尚书、侍郎、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等都是一部堂官加衔,无上下隶属关系,其区别只是品秩上的。)
总督官署称:某某总督部院或部堂衙门,民间或称“辕门”而非影视作品中的总督府,如:两广总督部院、两江辕门。部即兵部;院即都察院。总督的自称与部、院堂官相同,择一而称:本部堂或本院。
中华民国初期废止总督一职,由总督或巡抚变成该某省“都督”,1928年以后各省设省长,大致相当于清代的巡抚。
194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大陆设大区局第一书记,其地位大于管理数省的大行政区主席和省长,统一辖区所有事务及地方军队系统。后来大行政区撤销,因而现在的省委书记在职务范围上都与清代巡抚类似。而省长专门负责行政事务,与清代布政使相同,各省司法有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其院长大致相当于清代按察使。
近代中国首次接触到西方殖民地体系时,借用“总督”这一名词来称呼欧美国家派驻殖民地的行政长官,有时和中文提督意义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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