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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凭证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品质、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发票也通常称为付款单。为内部审计及核数,每一张发票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发票重复或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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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 | 11/17/06 | 6895 | 11/17/06 | 伟记物流公司 | Net 15 |
数量 | 内容描述 | 单价 | HK$ 港元 | ||
15 本 | 魏计词典 | 200.00 | 3,000.00 | ||
50 本 | 维机教科书 | 5.00 | 250.00 | ||
总计港元 | $3,250.00 |
中文中的“发票”一词最早源于明朝,指皇帝代拟的奏章朱批。经济活动中的“发票”于清朝中晚期随着跨地域采购、销售行为的增长而出现,源于“书契”,是商户记录其商品买卖、发货、销售的一个凭证,由毛笔在空白纸直接开具。1920、1930年代中国广东、上海、北平、东北等地出现了预印有交易明细的表格式发票,是收到西方影响的结果[1]。当时民国政府规定,任何交易均需开具发票,而发票背面均需张贴印花税票以便政府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税务总局于1951年加强了对发票的全面管理,由商户或同业公会管理转变为由税务机关管理[2][3];同时推行表格式发票为主体,定额发票、限额发票、剪贴发票为辅的统一发票[4][5]。
目前在中国大陆,付款单、收款收据在民间有时也被统称为发票。当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政府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税务发票中也分别有普通发票及专用发票两种,除纸质发票外还有电子发票,二者效力相同。
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于1951年在台湾省推行统一发票,1960年推进至金门、马祖[1]。台湾在日治时期使用的付款凭证名称有“领收证”、“领收书”等。
在香港、新加坡和澳门,发票对应英文的invoice和葡萄牙文的factura,由公司自行印制并经公司法人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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