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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年代-1910年代,清朝对于蒙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政策即称为理藩政策。该政策的实施,约略始自1683年。是年,清廷于中央机构内设置专司理藩政策的理藩院,并制定发布《理藩院则例》。
一般而言,清朝的理藩政策有两大重点,一者为“疆土经理”,二为是“政教布施”。
在蒙古的理藩政策方面,清于蒙古各地设置了驻防将军、都统与大臣,严加控驭蒙古各部的活动。除此,则参酌蒙古地区原有政治制度和习惯,于蒙古各地建立了盟旗的地方制度,今中国内蒙古自治区的盟旗划分仍多建立在此基础。
西藏的理藩政策法源,来自《理藩部则例》中的《喇嘛事例》和《西藏通制》。政策原则采取高度自治。除了设立无兵力配属的西藏地方政府噶厦(1751年设),任命驻藏大臣(1728年)外,就是默许由册封的达赖喇嘛(1653 年)与班禅额尔德尼(1713年)拥有西藏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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