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英语:Association for Victims Support, AVS),简称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犯保协会,1999年1月29日由中华民国法务部会同内政部依《犯罪被害人保护法[1]》第29条[2]成立的专责机构,属于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法务部为指挥监督机关。

事实速览 简称, 成立时间 ...
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
Association for Victims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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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犯保协会
成立时间1999年1月29日
类型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
地址
网站www.av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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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主要任务为协助因他人犯罪行为致被害死亡者家属、受重伤者、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家庭暴力、人口贩运及儿童、少年被害人本人及家属[3]解决困境、抚平伤痛及重建生活。

历史[4] [5]

中华民国政府为重视犯罪被害人保护工作,由法务部于1989年3月间,开始搜集、翻译外国保护补偿被害人法律,广泛了解他国之立法内容,1989年9月派员赴美考察相关法制,之后将“暴力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研究”列入中华民国80年度及81年度施政计划,并于1992年5月间成立专案小组,先后计召开16次专案小组会议,邀请相关机关召开4次研商会议、1次学者专家会议及2次法规委员会议,广泛听取立法意见,于1993年2月24日完成拟具“犯罪被害人补偿法草案”草案共31条函报行政院审查,中华民国行政院于同年3月17日、31日及1994年11月21日召开3次审查会,经于1995年2月23日提送行政院第2420次会决议通过,行政院旋于1995年3月3日以台八十四法字第07653号函请立法院审议《犯罪被害人补偿法草案》[6],立法院于1995年3月23日第2届第5会期第10次会议决议交司法委员会审查[7],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于1995年5月1日进行审查草案第1次会议[8],由时任法务部部长马英九进行口头报告,同年5月3日、5月31日继续进行审查草案第2次[9]及第3次会议[10]

立法委员考量草案中,忽略被害人心理伤害之恢复,民刑事程序之简化保障及二度伤害之避免等,爰于1995年6月7日由立法委员谢启大、周荃等17人提案连署于立法院第2届第5会期第25次会议以院总第1686号(委员提案第1254号)提出犯罪被害补偿法草案[11],建请院会尽速送交司法委员会与法务部之提案并案审理,立法院司法委员会继续于1995年6月10日进行审查草案第4次会议[12],并将立法委员谢启大、周荃等17人提案并案审查,同年6月26日审查完竣[13],提交院会公决。

由于第2届立法委员任期至1996年1月31日届满,第3届立法委员于1996年9月19日第3届第2会期第4次会议[14]以本案尚须进行协商,决议另定期讨论。期间于1997年12月5日,立法委员傅崐成等21人考量为提供犯罪被害人更完整全备之援助,参考中国人权协会之建议,于立法院第3届第4会期第21次会议提案《犯罪被害人之补偿法草案》部分修正案[15],拟将“犯罪被害人补偿法”修正为“犯罪被害人援助法”,增设《犯罪被害人援助协会》,提供生理、心理、家庭等全面救助,以重建生活,本项提案后决议以修正动议方式提出。

1998年4月21日立法院就《犯罪被害人补偿法》进行朝野协商,协商结论将“犯罪被害人补偿法”修正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及修正部分条文,并于1998年5月5日经立法院第3届第5会期第14次会议二、三读通过[16],并于第25条(条次授权秘书处调整为第29条)明定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之成立及经费来源:

为协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遗属生活,法务部应会同内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

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为财团法人,受法务部之指挥监督;登记前应经法务部许可,其组织工作细目及管理办法,除本法规定者外,由章程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经费之来源如下:

一、法务部、内政部编列预算。

二、私人或团体捐赠。

院会并附带决议第二点“法务部应于本法公布实施后六个月内成立《被害人保护协会总会》,并于成立后六个月内会同内政部协助各县市政府完成各县市办事处之设立,次第开办本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各项业务。”

总统府2016年召开司法改革国是会议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一分组“保护被害人与弱势者的司法”即就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及保护工作详加讨论并做成了多项决议,为回应社会各界对于改革的期待,法务部于2019年1月7日成立“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研修小组”,启动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修正法制作业,期间召开56场会议,立法院也于2020年3月26日、4月17日召开公听会,广征各方意见,至2021年3月30日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修正草案”正式函报行政院审查。行政院由政务委员罗秉成邀集司法院、法务部及各直辖市政府等相关机关代表会同审查,于2022年3月10日行政院第3793次会议通过并函请立法院审议。

立法院第10届第5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于2022年4月25日、27日及5月12日第14次及第18次会议审查完毕,并于11月9日及2023年1月5日朝野党团协商完竣,1月7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读,并于2月8日经总统公布,法案名称更名为“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 Archive.is存档,存档日期2020-06-10”,计修正41条、删除7条、新增63条,修正后全文计7章、103条。

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第75条第1项及第2项

  • 为协助重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主管机关应成立保护机构。
  • 保护机构为财团法人,受主管机关之指挥监督;登记前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其组织及监督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组织沿革

总会

1998年11月26日,法务部函请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规划于1999年元月间成立“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并于全国设置21个办事处,俾办理各地方之犯罪被害人保护业务,旋即由时任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吴英昭于1998年12月7日在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召开“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第一次筹备会议”,将会址设于台北市大安区基隆路二段170号,即台湾更生保护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之会址。

1998年12月10日,法务部敦聘时任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吴英昭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并担任董事长职务,另核聘最高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叶雪鹏、台湾高等法院院长杨仁寿及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长杨子敬为当然常务董事。

1999年1月15日,法务部为依据《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29条规定成立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着手筹备成立《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并报请行政院核准动支第二预备金新台币8仟2佰万元,其中新台币4千万元为创立基金,新台币4千2佰万元为1999年度下半年补助经费,创立基金及补助经费于1999年1月15日核拨给《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筹备处》。

1999年1月21日,该组织经提报奉法务部核准成立,于隔日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办理财团法人设立登记,该院登记处函知经准登记,经办理公告后,于1999年1月29日发给法人登记证书,正式完成法人登记。

办事处(分会)

1999年2月6日,该组织为于全国设置21个办事处,函请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惠允协助研商筹设办事处成立计划,并于1999年3月19日函示各地办事处统一于1999年4月1日正式成立,惠请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担任主任一职(福建连江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担任主任一职)并从速遴选推动业务之兼、专任人员。

1999年4月1日,该组织各地办事处于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所在地正式成立,办理辖区内犯罪被害死亡者之遗属及重伤者本人之保护工作。

2003年7月2日,法务部为广纳社会资源投入推动犯罪被害人保护工作,修正“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组织及监督办法[17]”,其中有第二条“依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得视业务需要,经法务部核准后设分会。”第十二条第一项“保护机构设有分会者,得设委员会,置委员若干人,无给职,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保护机构就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员遴聘之。任期三年,连聘得连任。”及第十三条第一项“分会得置荣誉主任委员一人,无给职,协助处理分会业务,由保护机构就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员遴聘之。任期三年,连聘得连任。”等规定。

2003年12月1日,该组织于2003年8月1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正捐助及组织章程,经报奉法务部核备修正,并于2003年11月14日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为之第一审裁定于同年12月1日确定,各办事处(福建连江办事处除外)对外名称自该日起改为“分会”。

2003年12月12日,该组织敦聘民间资源人士担任第一届主任委员,计有台湾台北分会主任委员廖英藏等20人,任期自2003年12月12日起至2006年12月11日止计3年。

2004年1月1日,福建连江办事处配合福建连江地方法院检察署于2003年12月31日成立,原设于福建金门地方法院检察署连江检察官办公室之福建连江办事处,自2004年1月1日起名称调整为福建连江分会,第一届主任委员任期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11日止。

2016年9月1日,配合台湾桥头地方法院检察署于2016年9月1日成立,法务部指示该组织规划筹备成立桥头分会事宜,该组织于2016年9月1日成立台湾桥头分会为第22个分会,以就近服务北高雄市地区民众,敦聘第一届主任委员任期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

服务据点[18]

更多信息 单位, 地址 ...
单位 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服务辖区
总会 100006台北市中正区博爱路164号5楼(台湾高等检察署第三办公室) (02)27365850 headoffice@avs.org.tw (行政部门)
台湾基隆分会 201206基隆市信义区东信路178号(台湾基隆地方检察署侧栋2楼) (02)24667662 klc@avs.org.tw 基隆市全区、新北市瑞芳/双溪/贡寮/平溪/金山/万里区
台湾台北分会 100005台北市中正区桃源街21号1楼(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第三办公室) (02)23898102 tpc@avs.org.tw 台北市中山/大安/中正/万华/信义/松山/文山区、新北市新店/乌来/石碇/深坑/坪林区
台湾新北分会 236203新北市土城区金城路2段249号2楼(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本署2楼) (02)22741851 bcc@avs.org.tw 新北市板桥/永和/中和/树林/土城/三峡/莺歌/三重/新庄/芦洲/五股/泰山/林口区
台湾士林分会 111035台北市士林区士东路190号(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第一办公室) (02)28381162 sjc@avs.org.tw 台北市士林/北投/大同/内湖/南港区、新北市汐止/石门/三芝/淡水/八里区
台湾桃园分会 330060桃园市桃园区正光路898号4楼(台湾桃园地方检察署本署) (03)2860616 tyc@avs.org.tw 桃园市全区
台湾新竹分会 302050新竹县竹北市兴隆路2段161号2楼(台湾新竹地方检察署本署2楼) (03)5222079 hcc@avs.org.tw 新竹市、新竹县全区
台湾苗栗分会 360012苗栗县苗栗市中正路1149号2楼(台湾苗栗地方检察署本署2楼) (037)359997 mlc@avs.org.tw 苗栗县全区
台湾台中分会 403007台中市西区五权路2之3号11楼(长亿实业大楼) (04)22247765 tcc@avs.org.tw 台中市全区
台湾彰化分会 510202彰化县员林市中山路2段240号1楼(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本署1楼右翼) (04)8376728 chc@avs.org.tw 彰化县全区
台湾南投分会 540226南投县南投市中兴路757号(台湾南投地方检察署本署2楼) (049)2233051 ntc@avs.org.tw 南投县全区
台湾云林分会 632201云林县虎尾镇明正路38号(台湾云林地方检察署第三办公室) (05)6329914 ulc@avs.org.tw 云林县全区
台湾嘉义分会 600248嘉义市东区林森东路286号2楼(台湾嘉义地方检察署本署2楼) (05)2713509 cyc@avs.org.tw 嘉义市、嘉义县全区
台湾台南分会 708203台南市安平区健康路3段310号3楼(台湾台南地方检察署本署3楼) (06)2971552 tnc@avs.org.tw 台南市全区
台湾桥头分会 825006高雄市桥头区经武路868号2楼(台湾桥头地方检察署2楼) (07)2621128 ctc@avs.org.tw 高雄市楠梓、左营、大树、大社、仁武、鸟松、冈山、桥头、燕巢、田寮、阿莲、路竹、湖内、茄萣、永安、弥陀、梓官、旗山、美浓、六龟、甲仙、杉林、内门、茂林、桃源、那玛夏区
台湾高雄分会 801006高雄市前金区中正四路249号(台湾高雄地方检察署第二办公室) (07)2516116 khc@avs.org.tw 高雄市前金、新兴、盐埕、鼓山、旗津、苓雅、三民、前镇、小港、凤山、林园、大寮区
台湾屏东分会 900046屏东县屏东市棒球路10号(台湾屏东地方检察署第二办公室) (08)7529090 ptc@avs.org.tw 屏东县全区
台湾台东分会 950231台东县台东市浙江路310号(台湾台东地方检察署本署2楼) (089)355795 ttc@avs.org.tw 台东县全区
台湾花莲分会 970019花莲县花莲市府前路15号(台湾花莲地方检察署本署1楼) (03)8239107 hlc@avs.org.tw 花莲县全区
台湾宜兰分会 260011宜兰县宜兰市县政西路3号(台湾宜兰地方检察署本署1楼) (03)9251831 ilc@avs.org.tw 宜兰县全区
台湾澎湖分会 880010澎湖县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09号(台湾澎湖地方检察署本署2楼) (06)9215864 phc@avs.org.tw 澎湖县全区
福建金门分会 893014金门县金城镇民权路178号(福建金门地方检察署本署2楼) (082)373735 kmc@avs.org.tw 金门县全区
福建连江分会 209002连江县南竿乡复兴村210号(福建连江地方检察署本署) (0836)23165 ljc@avs.org.tw 连江县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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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19]

主要服务对象

  1. 因犯罪行为致死亡者之家属。
  2. 因犯罪行为致重伤者及其家属。

辅助衔接服务对象

  1. 因犯罪行为致性自主权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属。
  2. 家庭暴力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
  3. 人口贩运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
  4. 儿童或少年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

服务项目

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规定

保护机构及分会应办理下列业务:

一、生理、心理、医疗、经济、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及安置等协助。

二、诉讼程序之协助:

(一)协助调查犯罪行为人或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人之财产及民事求偿等事项。

(二)陪同出庭及协助陈述意见。

(三)协助声请诉讼参与。

(四)提供诉讼程序进行期间之心理咨商或辅导。

(五)其他侦查、审判中及审判后之必要协助。

三、生活重建之协助:

(一)提供或协助运用生活扶助资源。

(二)协助就业媒合及职业训练。

(三)协助办理或提供小额贷款。

(四)提供或连结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属之教育、学习辅导资源。

四、协请警察机关提供安全保护。

五、犯罪被害人保护之宣导、倡议及研究。

六、依需求评估结果核发经费补助。

七、其他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需求之协助。

八、经费之募集、管理及运用。

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规定

保护机构及分会得依需求评估结果,核发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下列经费补助:

一、紧急生活扶助及丧葬费用。

二、非属全民健康保险给付范围之医疗费用与身心治疗、咨商及辅导费用。

三、诉讼、非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四、安置费用及房屋租金。

五、生活费用、教育费用、托育及托顾费用。

六、其他必要费用。

订定服务项目

犯保协会订定保护对象、范围及项目,经报奉法务部于1999年3月17日以法八八保字第009379号函核复,订有服务项目安置收容、医疗服务、法律协助、申请补偿、社会救助、调查协助、安全保护、心理辅导、生活重建、信托管理、紧急资助、访视慰问及出具保证书等13项。

修正服务项目

犯保协会服务项目实施运作至2014年期间,考量时空转换,社会变迁,保护业务之推动亦应与时俱进,端详现行保护服务屡屡超出现有保护业务框架,原本之保护服务项目内容已不尽符合推动现况,启动保护业务服务项目重新规划,规划为4大服务面向、10个主服务项及30个子服务项,并自2018年1月1日起适用。

更多信息 服务面向, 主服务项 ...
犯保协会保护服务项目一览表
服务面向 主服务项 子服务项
法律诉讼补偿服务 诉讼服务 法律咨询、代缮书状、诉讼代理、诉讼补助、法务协助、调查协助、出具保证书
申请补偿 补偿申请、补偿诉讼、补偿查询、补偿请领、信托管理
急难救助保护服务 急难救助 紧急资助、殡葬协助
人身保护 安全保护、居住安置
家庭关怀重建服务 关怀服务 关怀慰问、关怀活动、关怀陪同
家庭支持 生活扶助、生活成长
劳动促进 就业协助、职业训练
助学服务 就学资助、学习奖励、学习培育
身心照护辅导服务 医护服务 医疗协助、照护协助
咨商辅导 咨商治疗、心理辅导
关闭

重大犯罪被害案件即时关怀

  • 2015年4月10日,台中绿线捷运工程发生钢梁倒塌意外造成4人死亡,犯保协会台中分会第一时间探视家属,并提供4名律师协助家属求偿。[20]
  • 2020年4月26日,台北市林森北路钱柜KTV大火造成6死67伤,台北地检署启动关怀机制,督导犯保协会台北分会陪伴被害人及家属。[21]
  • 2021年3月16日,新北市新店区复兴里搭乘龙腾游览车出游,回程经苏花公路碰撞山壁,导致六人死亡,宜兰分会与台北分会至台北第二殡仪馆关怀死者家属。[22]
  • 2021年4月2日,台铁太鲁阁号408次列车出轨意外,造成49人罹难,法务部长蔡清祥请犯保协会各地分会启动“一路相伴”计划提供死伤民众及家属关怀。[23]
  • 2021年8月15日,“野马男”驾驶野马跑车在苗栗撞上巫姓女骑士,抢救多日不治,犯保协会苗栗分会关怀访视。[24]
  • 2021年10月1日,屏东超商女店员遭挖眼重伤,屏东地检署检察长张介钦会同犯保协会屏东分会主任委员龙应达等人到医院探视受伤潘女。[25]
  • 2021年10月14日,高雄盐埕区“城中城”社区发生大火,共46人罹难,犯保协会高雄分会当日下午3时动员分会专任人员及保护志工到现场进行关怀慰问。[26]
  • 2022年3月6日,犯保协会台中分会启动即时关怀机制,提供台中兴中街大火死伤家属温暖陪伴与协助。[27]
  • 2023年9月22日,屏东科学园区工厂爆炸大火10死百余人伤,犯保协会屏东分会即时动员人力,赴各大医院关怀陪同被害人家属。[28]
  • 2024年3月29日,台北市信义区宝林茶室食物中毒2死案件,犯保协会助家属申请被害补偿180万。[29]

地方政府网络合作

  • 2022年4月21日,台中市政府成立“重大社会案件被害人关怀联系平台”,召集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台中分会、法律扶助基金会台中分会、法制局、社会局、卫生局、警察局、劳工局、民政局及各区公所共同参与,提供犯罪被害人整合性服务。[30]

民间参与

评论

  • 2017年3月1日,法务部相关代表在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分组会议中指出,当局投入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资源相较法律扶助基金会与该组织多出新台币数亿元,因此,该部建议有关当局整合更多资源协助被害人以提升其法律权益。[34]
  • 2017年3月12日,华夏社会公益协会理事长王如玄认为,该组织营运受限于政府预算困窘、民间捐款随景气波动,且主要人力多属兼任,但其任务往往耗时费力,故服务品质不一定能确保。[35]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连结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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