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香港特別 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香港行政長官」、「香港特首」、「Chief Executive 」、「CE」 ),是香港特別 行政區的首長,在代表香港特別 行政區。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英屬香港時期的「香港總督」一職 ,行使香港特别 行政區政府首腦的權責,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警察局 (澳門)第17/2020號法律(2020年9月14日《澳門特別 行政區公報》)司法警察局特別 職 程制度。 第19/2020號法律(2020年9月21日《澳門特別 行政區公報》)修改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 第26/2020號法律(2020年12月30日《澳門特別 行政區公報》)修改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 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
三線四星 職 等至第十四職 等,相當於軍職中將,下級為三線三星(第一序列)。 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經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依法任職。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簡任十四職 等、警監特階、中將、金底二星) 警察廳長官(警察廳長官為日本警察階級外的職 級,屬於特別職,等同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事務次官 Vice-Minister)是日本行政機關各府省的官職 。事务次官位居大臣、副大臣、大臣政務官等特別 職 (日语:特別 職 )之下,為各府省一般職 公務員(官僚)的最高職位,是事務方面的首長。防衛省防衛事務次官(日语:防衛事務次官)為特別 職 。 事務次官負責協助各省首長大臣安排省務(包含外局事務),監督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英語: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標準簡稱香港特區政府,正式簡稱港府,是香港特別 行政區行政部門的總稱。1997年7月1日前,英屬香港行政機關稱為香港政府(英語:Hong Kong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