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市政厅(澳门议事会或称澳门议事公局,葡萄牙语:Leal Senado,缩写:LS,本意:“忠诚的议会”)是葡萄牙在澳门地区成立的自治机构,此机构现已不复存在。昔日澳门议事会主要管理澳门葡萄牙人社区的事务,后来转变成市政机构,负责管理澳门市的市政事务。自19世纪40年代,澳门议事会改名为澳门市政厅,澳门主权移交后,先后易名为临时澳门市政局及民政总署。澳门议事会的办公大楼现已成为澳门历史城区之一部分。
象征
澳门市政厅市旗是代表澳门市政区;在出席体育及其它国际场合时,也常常会使用这面旗帜。在澳门回归中国时,澳门市政厅旗被采用为交接仪式代表澳门的旗帜。澳门市政厅市旗是由两名天使守护葡萄牙国盾,下方写有葡萄牙文“Cidade do Nome de Deus de Macau, Não há outra mais Leal(天主之名之城澳门;无比至忠诚)”的白色带子所组成的蓝色旗帜[1]。
历史
自从葡萄牙人居留澳门后,在澳门的葡萄牙人经耶稣会会士的鼓励,于1583年(明万历十一年)自行成立议事会(公局)进行葡萄牙社区的自治管理[2],是当时澳门的行政中心,直到1833年为止。主管市政多为本地绅士,负责保证葡萄牙政府与澳门民众之间关系融洽,以维持澳门的正常贸易和社会安定[3]。1584年,葡属印度总督孟尼斯(D.Duarte Meneses)扩大了议事会的行政、政治和司法管理权,军事权仍由巡航首领专掌。1586年,孟尼斯再授予澳门与印度柯枝(Cochin)等相等的自治特权,每三年选举官员、普通法官一次。澳门取得了“市”的资格,被称为“天主圣名之城”(Cidade do Nome de Deus)[4]。
在伊比利亚共主联盟时期内,澳门的葡萄牙人按照规定向西班牙国王宣誓效忠,但议事会则按协议继续悬挂葡萄牙国旗。1640年,葡萄牙光复。1654年,葡萄牙国王若昂四世赐给澳门“无比忠贞”(Não há outra mais leal)称号。
1623年,澳门总督到澳门到任就职时,澳门总督亦只负责澳门防务事宜。直至1783年4月4日,葡萄牙海事暨海外部部长以葡萄牙女王玛丽亚一世的名义发布《王室制诰》后,澳门议事会的权力逐渐削弱,澳门总督的权力则不断扩大。到1933年,葡萄牙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颁布《海外行政改革法》。此时,澳门议事会的权限受到更大的制约。及后澳门市政厅在市政委员会管辖下,只管理澳门之市政事务。
澳门主权移交后,澳门市政厅过渡为临时澳门市政局,大致上行使该厅具有政权性质以外的其他权限。而澳门的市政机构,随着2002年1月民政总署的成立而被撤销。
职能
根据《市政区法律制度》的规定,澳门地区有两个市政区:澳门市政区和海岛市政区(包括氹仔与路环)。两个市政区各自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及财产,并享有行政和财政自主权。由此产生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厅可以分别与其他城市结成姐妹城市,而外国传媒称执委会主席为“市长”(Mayor)的现象。[5]
市政区的主要职责包括:本身及其管辖范围内资产的管理,市政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公共卫生和基本清洁;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市政区设有两个管理机关——市政议会和市政执行委员会(俗称市政厅),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职能。
办公大楼
据《澳门记略》之绘图,澳门市政厅的前身是议事亭,乃一座中式亭楼建筑,为昔日明朝、清朝官员与葡萄牙人办理居留、贸易洽谈的地方。其后在1783年,葡萄牙人以80,000两白银购买议事亭地皮,并兴建具葡萄牙建筑风格的澳门议事会大楼为办公之用。昔日澳门市政厅的办公大楼,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历临时澳门市政局、民政总署之使用,现为市政署大楼。
2005年,市政署大楼为成为联合国世界遗产“澳门历史城区”之一部分。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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