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权制,由中国国民党提出的术语,为国民党的组织原则,最初源自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历经孙中山蒋中正的诠释和应用,应用于中国国民党党务系统与中华民国政府中。早期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对组织原则的解释基本相似,但有不同俄文汉译。国民党未把民主集权制写入党章,只曾在决议案中明文要求“民主主义的集权”[1]

李登辉任中国国民党主席期间,进行中国国民党党务改造,废除民主集权制,将中国国民党转型为现代民主政党。

起源

民主集权制是效法列宁民主集中制,列宁提出,共产党的组织应该基于少数职业革命家,以秘密方式组成有纪律的组织[2]。在联俄容共时,孙文提出以苏俄共产党为师的方向[3],在鲍罗廷的指导下,重新组织中国国民党,此后民主集权制成为中华民国政党的组织方式直到1987年台湾解严取消党禁。

概论

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与权能区分理论,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权,为“治权”,因此分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而人民则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权利,称“政权”,人民透过国民大会来行使政权。但是在权能区分的理论中,立法院不是西方世界概念的国会,而是属于政府的专门委员会,由国民大会委托,专职立法[4]。孙中山认为西方代议民主制中,议会权力过大,控制行政机关,是一种国会独裁或议会专制,主张将监察权与立法权由民选议会独立出来,由专家行使,不由人民透过议会决定[5][6]

孙中山表述的三民主义思想中的权能区分在于将政治权力交给一群“专门家”来行使,认为人民并没有能力来让政治顺利运作,但是在这个系统中,人民可以表达自己的想法,让“专门家”来为他们实行[7]

孙中山之子孙科曾主张国民党应改采分权制而非集权制[8]。胡汉民则主张应该将政治权力集中在国民党手中。

1930年代由蒋中正主导的国民党内部派系如力行社蓝衣社,将“民主集权制”采取“领袖制”而具法西斯政党的组织特色[9]

1949年国民党在国共内战失利后,中华民国政府及国民党迁至台湾,采取具法西斯政党色彩的民主集中制,政治权力集中于国民党,国民党权力集中于党主席一人。在李登辉接任中华民国总统及国民党主席后,进行一连串改革,将政治改造为朝向民主发展,其政治改革目标就是要“退去国民党革命民主政党的属性,废除民主集权制”,“并建立公平开放的政党竞争关系”[10]

基本内容

总理孙中山阐释

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孙中山说:

现尚有一事,可为我们模范。即俄国完全以党治国,比英美法之政党握权更进一步。我们现在并无国可治,只可说以党建国。待国建好,再去治他。……其能成功,即因其将党放在国上。我以为今日是一大纪念日,应重新组织,把党放在国上。但此说初听之甚骇人听闻,其实现在我们何尝有国?应该先由党造出一个国来,以后再去爱之。[11]

民国14(1925)年5月24日中国国民党第三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文告:“去年一月,我 总理召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其意盖使本党依据民主的集权制,建立一组织完成之革命党;惟组织完成之真正的革命党,乃能担负完成国民革命之工作。”[12]

总裁蒋介石阐释

蒋中正论民主集权制:

  • 要知道,我们个人的生命是可以牺牲的,但党和主义是不可以牺牲的。我们绝对服从党的指导,不可怀疑和干涉党的行动,因为本党是民主集权制,中央党部若有问题,是要中央自己来解决的,别人绝对不能干涉。[13]
  • 根据民主集权制的原则,本党政策在讨论阶段,是民主的,人人都可以发表意见,自由讨论;在执行阶段是集权的,一经共同决议,必须一致执行,以求行动之统一与力量之集中。行动统一的规律,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领袖。
    本党推动工作,采取分工合作,逐级授权,分层负责的方式。无论计划、执行、考核各种工作,只要上级授权之后,各级就应切实负责,在他职权范围以内,努力完成其工作,达成其任务。但党是一个战斗性的集团,上级的命令,下级必须服从,保持严正的工作纪律,所以既做了一个革命党员,就应该不怕困苦,不避危险,必须坚决地来负责执行组织的决议,服从上级的命令,贯澈 领袖的意志,像一支有节制的军队一样,这样自然能够达成反共抗俄的革命任务。因此,认为服从乃是党员对本党革命事业负责的基本条件。所以说:“服从为负责之本”。[14][15]

胡汉民阐释

胡汉民所作的关于纪律问题案的说明指出[16]

每一党员既有应享之权利,亦有当尽之义务。参与党内一切问题之决议及党外政策之确定,选举各级执行党务之机关,此其权利也。此等全党党员参与共同讨论决议及选举之制度,即所以保证民主主义之实行。讨论既经终了,执行机关既经议决,则凡属党员,均有遵守此等决议案或命令并实行之之义务,此即所谓政党集权制度。

历史

联俄容共时,孙中山主张以俄为师,仿照苏联共产党的组织模式改组国民党[17] ,因此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规定,国民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权制[18],以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为权力中心,将国民党改组为更严密的组织。现行党章中并没有提到民主集权制[19]

1925年,通过《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确立以党领政的方向[20]。在国民党之外,中共也使用民主集权制的名称来建立组织[21],但在之后则改称民主集中制

1928年,北伐之后,胡汉民提出《训政大纲提要说明书》,认为应该采取军队党化、以党治政、一党专政的方向,由国民党来领导国家。同时提出党外无党、党内无派的口号[22][23]

1930年7月13日,汪精卫起草的《最近党务政治宣言》中,指责蒋中正(介石)企图以个人独裁取代民主集权制。但是他也提出,应提高国民党的权威,以党领政。并主张非国民党党员不得出任行政官员,认为以党专政就是民主集权制。

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确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进行以党领政、以党治国的方针。

在国共内战失利,政府及国民党迁至台湾后,1949年,蒋中正提出《中国国民党改造方案》,再度强调中国国民党为民主集权制[24]

1951年,蒋中正再度发表了民主集权制的谈话[25]。他的谈话内容,与中共党员施存统在1923年发表的文章类似[26]

注释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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