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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人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梅思平(1896年—1946年9月14日),原名祖芬,字思平,以字行,生于浙江省永嘉县,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政府官员,汪精卫政权部长。
梅思平从浙江省立第十中学校(今温州中学)毕业,考入北京大学。五四运动爆发后,梅思平为学生运动的参与者之一[a]。毕业后,先后担任商务印书馆编辑、中央大学和中央政治学校教授、江苏省第十区行政督察专员、保安司令、中国国民党中央法制专门委员会委员等职。
1938年,与汪精卫一起逃到河内。1939年1月16日,在香港的梅思平在路上被数人袭击打伤头部。3月21日,汪精卫在河内遇刺。中国国民党中央明令通缉汪精卫、周佛海、梅思平等人,并开除他们的党籍、撤销职务。4月下旬,梅思平与周佛海抵达上海[1]。
1940年3月,汪精卫政权的第一届中央政治委员会成立,梅思平任指定委员。他先后出任工商部、实业部、内政部部长,浙江省政府主席。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8月16日,汪伪政权开会商议解散。陈公博等人逃离。梅思平以汪伪“内政部长”身份出面维持南京局势。9月25日,梅思平将汪伪政府的一切档案、文件、物品,移交国民政府中央各部代表。9月26日,军统局人员逮捕梅思平,押解到宁海路25号军统临时看守所。不久后,他与陈公博共囚一室。12月上旬,梅思平等被押至军统局南京办事处提审。梅思平根据所提问题,写下两万字的自白书——《和平运动始末记》[1]。
1946年4月中下旬,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官数次提审梅思平。5月1日,中央警官学校派员给梅思平打指纹卡。5月3日上午,首都高等法院第一庭公审“民国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一号汉奸案”开庭。庭审时,因无旁听证而露天站立在外的听众达3000余人。梅思平听完起诉书后,拒不认罪。5月9日上午,法庭公开宣判。审判长宣读《民国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一号首都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书》,主文:“梅思平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1]。”
法庭宣判后,梅思平申请复判的同时,让妻子王绶卿收集证据呈送法院。著名民法学家、胞弟梅仲协则前往庐山,求援于国民党元老李济深。李济深请求蒋介石赦免梅思平死刑,当即被蒋介石拒绝。7月10日,梅思平提出申请再审书。8月26日,首都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三十五年度特抗字第十三号”作出裁定:“抗告驳回”。8月30日,妻子王绶卿到首都高等法院递交“再审申请状”,请求“准予开始再审,废弃原定判决”。法院拒绝受理。此时,监禁中的梅思平因意识到免除死刑的希望不大,处于酗酒麻醉状态。9月14日凌晨,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官奉最高法院检察署转奉司法行政部令,至老虎桥监狱,提出梅思平,在监狱大院的临时刑场执行死刑。被枪决前,梅思平拿出三封遗嘱:一份给蒋介石,一份给谢冠生,一份给家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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