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責,中文除了泛稱罪責之外,也有人稱為有責性,在日本稱為答責性。這個階層就是判斷: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期待行為人不去做已經被評價為不法的行為(即廣義的期待可能性),因此罪責的概念包含了不法意識,責任能力及期待可能性等。主要是判斷行為人個人的人格,以及規範違反性、法敵對意志以及刑罰發動的必要性。但因為現代刑法
刑法犯罪三階理論基於合理的假想防卫而行動,因其無可非難,而不構成犯罪。若行為人為了逃脫現時的、危機自身生命的情形,而无可避免地將危險轉嫁於他人,因依常理無法期待(:期待可能性)其作出保護法益的行為,該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階理論目前為台灣和德國刑法學界的主流,而少數的代表為刑法犯罪二階理論(例如國立台灣大學教授黃榮堅),其餘還有四階理論和五階理論。
不自證己罪原則實體法規範上,例如《偽證罪》。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偽證罪並不適用於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一方面是出於罪責的考量,認為陳述自己犯行的行為並不具期待可能性(日语:期待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有落實不自證己罪原則的涵義,避免課予被告自證其罪的義務。 緘默權 刑事訴訟 Black's Law Dictionary 5th
共犯胁从犯与紧急避险:胁迫程度比较严重时,如不能期望被胁迫人做出合法行为,被胁迫人做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要保全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即使不属于紧急避险,也可因期待可能性降低而从宽处罚。 如果被胁迫实施犯罪的人对被要求实施的犯罪内容一开始就具有犯罪故意,那么尽管其是在受胁迫状态下实施的,也不属于胁从犯,因为其对于
故意果;在意志因素上,两者都不排斥、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的人对其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包括必然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形。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只有可能性。 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结果,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较为明确的犯罪目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