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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条约,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在1995年1月生效。早年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商品贸易提供多边贸易体制,而GATS则将多边贸易体制扩展至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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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之一的最惠国待遇也适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然而,成员在加入世贸时,可就这一规则提出临时豁免。
世贸组织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始于1986年。在此前,公共服务,如医疗保健、邮政服务、教育等不包括在国际贸易协定中。大多数这类服务通常被归类为国内活动,其贸易难以跨越国界。但事实上,以教育服务为例,只要大学向国际学生开放,已可视为服务贸易出口。
一些服务行业,特别是国际金融和海运,实际上已开放了几个世纪,因这正是这些服务的本质。另一方面,其他主要行业近几十年来发生了根本性的技术和管理变化,进入这些行业的壁垒逐步降低,私营企业的参与不断增加。而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使更多服务可在国际间进行,包括各种商业活动,如医疗、远程教育、工程、建筑、广告和货运。
虽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是消除贸易壁垒,但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哪些行业要逐步开放;某种行业将属于哪种模式;以及在特定时间内作何种程度的开放。成员的开放承诺如“运转的齿轮”,即承诺是单一方向的,承诺一出就不应退回。不过,协定第二十一条允许成员撤回承诺,美国和欧盟已经使用这个权利。2008年11月,玻利维亚通知,将撤回其保健服务的承诺。
一些行动主义者认为,服务贸易总协定可能削弱了政府对规范商业活动的能力和权威,其效果等同向商业利益屈服而牺牲公众利益[1]。
服务贸易总协定涵盖跨境服务的四种供应模式:
标准 | 提供者所在地 | |
模式1:跨境供应 | 服务在当地交付,而该服务由另一成员领土而来 | 服务提供者不在当地 |
模式2:境外消费 | 服务消费者来自当地,而服务交付于另一成员领土 | |
模式3:商业存在 | 服务提供者在当地设业,并在当地提供服务 | 服务提供者在当地 |
模式4:自然人存在 | 服务提供者作为自然人在当地提供服务 | |
来源:世界贸易组织文件MTN.GNS/W/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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