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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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又称土司改流、废土改流,是指朝廷废除原来统治少数民族的土司,派任流官。始于明代初期的永乐年间[a],到清朝雍正年间大规模实行。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世袭首领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由于朝廷实力不够,敕诏命令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实施[1]。
有些土官以世袭故,恣肆虐杀百姓,为患边境,“汉民被其摧残,夷人受其荼毒。”[2]。甚至土司家族内部发生械斗或是战争: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东川彝族禄氏家族因争夺土府继承权,互相残杀。
为了完全控制西南少数民族,以解决土司割据的积弊的名义,明清两朝的君主,开始酝酿解决这个问题。改土归流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从上而下,先改土府,后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如有的土官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由流官充任”[3]。
清雍正时期,国力强盛,朝廷已经有足够的力量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雍正四年(1726年),鄂尔泰大力推行改土归流[4],即由中央政府选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务,“改流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其投献为上策,敕令投献为下策。”,“制苗之法,固应恩威并用”[5]。广顺长寨土司向官兵挑衅,竟遭到清军毁灭性的打击,设长寨厅(今贵州省长顺县)。
雍正八年(1730年),镇沅流官刘起元贪婪无度[6],乌蒙土目禄万福在乌蒙镇发动兵变,刘起元逃至荔枝河被杀,滇黔蜀三行省接壤处的土司群起响应。鄂尔泰下令士兵穷追严剿,“分兵穷搜,务获得魁,尽屠丑类”,镇压之时,将所有的土司戮杀殆尽;最后招民垦种,“给予田地、耕牛、谷种,俾得各安其业”。至乾隆初年(1736年),会泽“民夷商贾,四方辐辏,食货浩穰”。
改土归流涉及的地区和民族有滇、黔、桂、蜀、湘、鄂省的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白族、傣族等。实行改土归流之前,云南土司有47家[7]。实行改土归流之后,不但以汉族为主导的中央集权的朝廷统治得到了加强,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和政治地位被毁灭性地打击,汉化也进一步加快。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少数地区虽然还残存土司制度,其作用和影响也已大大削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此彻底废除土司制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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