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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入地,又称作摊丁入亩或地丁合一,属于税制改革,草创于中国明代,大体完成于清朝雍正帝统治时期,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丁税)废除,而并入田赋,从而将人力形式的地方税收归朝廷所有。
中国自秦汉以来即有人头税的传统,对于一个家庭中的人口,尤其是成年男子(人丁、丁男、丁壮)加以课税,称丁税。此外,丁男多必须服行傜役。
明末张居正实行的一条鞭法是摊丁入亩的最初阶段,规定免行徭役,以现金代替,并与田赋一起征收,使税赋征收更为简便,同时也减少了无田地者的负担,部分地区亦有摊丁入亩的举措,在当时称为随粮派丁、丁随地派[1]、丁随田办[2]、田代丁编等。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颁布了著名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诏,此诏令使得丁税的数量成为定额,新增加的人口不必再负担丁税。
雍正帝则正式废除丁税,将康熙末年已经固定的丁税数目,分摊入田赋,使得没有田产的人可以不纳税赋。但这个政策在各地区实行先后不一,最早如广东在康熙五十五年(1717年)即开始实行,大多数的行省在雍正四年(1726年)至七年(1729年)之间实行,少数边地行政区如贵州、山西、台湾等则到乾隆以后才实行,最晚的吉林在光绪八年(1883年)才完成了摊丁入地。
雍正帝虽将丁税并入田赋,差徭并未完全废除。各地乡村,差徭仍有按牛马驴骡加派者,有按村庄保甲派者,有按户口科者,间亦有按地亩科者,依然征发役夫。凡修葺城垣、官衙、公署、刑狱,皆派民营造,砖瓦、木料、土石, 皆派民供应。而大官过境,勒派民夫,多至千数百名,空腹守候。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有人求免差傜,乾隆驳斥说:“我朝百年以来,薄海编氓,从无公旬徭役,所有守夜、开沟、栽树、修堰等事,乃民间自为保护、相友相助之谊,如江西、湖广等省沿江堤堰,民间自为修防甚多,何得谓之差徭”。[3]乾隆帝的意思是,这些并不是公家摊派的差傜,是民众自发做功德,属于民间的互助行为,不关公家的事。摊丁入地在乾隆初年打了很大的折扣,继加征火耗后,又变相加税一次。[4]在比如岁贡、衙门差役,明代岁贡为均傜银差的一部分,均傜则是以丁为主,服务于官府内的经常性差事,均傜又分力傜与银傜,力傜又称力差,多由富户应役,名目多为皂隶、狱卒、门子、马伕、驿夫,由应役人亲身应役,银傜又称银差,多为贫户应役缴纳,以平衡负担,名目为岁贡、马匹、草料、工食、材薪、膳夫折价。另衙役也为均傜的一种,有些穷困府县会征发男丁为长期的衙役。但既已摊丁入亩,又与明代相同仅给工食费,相当不合理,亦成为清代吏治败坏之最的因素之一。
摊丁入亩之后,有清一代仍要岁贡,如闽南、金门的贡糖,及安溪、台湾铁观音、乌龙茶等、云南普洱茶等各地贡茶、各地的名产或纺织品,往往被依照岁贡名义征取,相当于对这些产业的从事者课税。
清朝这个政策的实行,一方面皇帝希望藉减少赋税而展现“仁政”,一方面是清初人口大量增加,户口难以掌握,造成按人口税收计算增加困难,因此采行此方式以减少征收所需成本。摊丁入地的实施,使得佃农没有纳税负担,而地主的负担增加,对于中国人口的持续增加、减缓土地兼并、以及促进工业商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作用。但与一条鞭法相同,“役归于地”,一些商人、手工业者无田则无须履行赋役代金,结果“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根据“黄宗羲定律”,清朝对食盐征收厘金,变相收取人头税,在盐税正课外,增加盐厘及盐税附加,明代万历年间盐课240万两[5],而清光绪年间,盐课、盐厘总数为1,300余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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