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纳,又称捐官捐输捐例赀选开纳,是中国、越南古代政府为弥补财政困难,允许士民向国家捐纳钱粮以取得爵位官职的一种方式,属于卖官的一种形式。另有罪犯赎刑捐赎的规定。

中国

秦代

  • 战国时期即有捐纳制度,《商君书》去强篇:“粟爵粟任则国富。”靳令篇:“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
  • 前243年,秦始皇成为秦王的第四年,秦国发生蝗灾、瘟疫,令“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1]
  • 秦始皇曾下令,准许富商乌氏倮与封君并列,与大臣一同上朝。[2][3]

汉代

  • 始于汉惠帝六年(前189年),《汉书》惠帝本纪:“令民得卖爵。”
  • 汉文帝采纳晁错建议,令民以爵换粟,可得上造、五大夫、大庶长等爵位,使天下入粟于边[4]
  • 汉景帝时发生旱灾,“复修卖爵令”。
  • 汉武帝令“吏得入粟补官,郎至六百石”,桑弘羊请“令民得入粟补官”,名曰“株送徒”,入财者得补郎。
  • 汉安帝永初三年(109年),天下水旱,用度不足,三公奏请,令吏人入谷得关内侯
  • 汉桓帝延熹四年(161年),占卖关内侯、虎贲羽林缇骑营士、五大夫钱各有差。
  • 汉灵帝光和元年(178年),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私令左右卖,公千万,卿五百万。
  • 中平四年(187年),卖关内侯,假金印紫绶,入钱五百万。开鸿都门,榜卖官爵,公卿、州郡下至黄绶各有差。富者先付钱,贫者到任后加倍支付。

西晋南北朝

唐代

  • 唐太宗贞观十五年(641年)设“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岁满授官。文武职事三品以上给亲事、帐内。以六品、七品子为亲事,以八品、九品子为帐内,岁纳钱千五百,谓之品子课钱。”后废,贞观二十二年又复置。唐高宗永徽元年又废之。
  • 唐肃宗至德二年(757年),道士、僧尼可纳钱并情愿还俗,授官勋邑号。又定纳钱十万文,授与明经出身,未曾读学、不识文字者加三万。(安史之乱,军用不充,权为此制,寻即停罢。)
  • 唐宪宗元和十二年(817年),诏“入粟助边,古今通制。有人能于定州纳粟五百石者,放优出身,仍减三选;一千石者,无官便授解褐官,有官者依资授官;二千石者,超两资。如先有出身及官,情愿减选者,每三百石与减一选。”

宋代

  • 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行入粟补官法,出将作监主簿、助教告敕七十道,由河北安抚司募人入粟。
  • 宋徽宗宣和三年(1121年),臣僚乞改用进纳本法,诏:“近东南捕贼,入金粟而补之官,与常平法进纳者异。可如已命毋改。该注亲民官,而有田业在所莅,其毋得注。”  
  • 宋高宗绍兴二十年(1150年),置力田科,募民往两淮开垦田地。岁收五百石归官庄者,免本户差役;七百石,补进义副尉;至四千石,补进武校尉,并作力田出身。
  • 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年),进纳补官请举年及合免举之人,准许纳补授文书,直接赴南省。
  • 淳熙七年(1180年),湖南、江西旱伤,立赏格,凡出米振济一千石,补进义校尉,愿补不理选将仕郎者听;二千石,补进武校尉,如系进士,与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补承信郎,如系进士,与补上州文学;五千石,补承节郎,如系进士,补迪功郎。

元代

亦有“入粟补官”之制。[7]始于元成宗大德七年。

明代

明朝捐纳,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举办捐纳。捐纳“监捐”取得监生身份的,称为“例监”。捐纳“贡捐”取得贡生身份的,称为“例贡”。明代成化年始定规则,规定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捐的是监生与文散官(武散官无从六品以下等级),七品散官是无法实补官职的,且为军民纳捐,与清代捐候补正职以及现任官员也捐昇官,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该混为一谈。明初发布贱商令,不许商人及家属参加科举,服饰住宅也较一般农民限制多,透过此种方式能恢复商人一些公平的对待,算是不平等的年代稍微正面的事项了。[原创研究?]

清代

清沿袭明制,开例捐、常捐。贡捐、监捐沿明纳粟例。

  • 顺治十二年(1655年),开廪生捐银,准用贡捐规定。
  • 康熙十三年(1674年),三藩之乱爆发,为弥补军饷不足,实行军需捐,文职捐官始于此时。至康熙十六年,收银二百余万两,捐纳候补知县五百余人。
  • 康熙二十年(1680年),收复云南,停捐。
  • 康熙三十一年(1691年),西安、大同饥,开赈灾例捐。
  • 康熙三十七年(1697年),以永定河大工,开河工例捐。
  •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增置通州仓廒,廷议决定开捐。
  • 雍正二年(1724年),开阿尔台运米事例。
  • 雍正五年(1727年),直隶水灾,议兴营田,开营田事例。不许捐纳道员知府同知,准捐通判知州、知县及州同县丞
  • 雍正十二年(1734年),河南水灾,开豫筹粮运例。
  • 乾隆帝即位,下诏停捐例,后续办。停止考职捐。
  • 乾隆三年(1738年),令捐纳贡监如岁贡例,分别等第,以主簿吏目考取。
  • 乾隆七年(1742年),两江水灾,以京官中、行、评、博以下,外官同知通判以下开捐。之后两江、直隶、山东、河南屡生天灾,辄许开捐例。
  • 乾隆十三年(1748年),用兵大金川,部议运米一石抵捐银二十五两纳官。
  •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河南水灾,开豫工例。
  • 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再征金川,复开川运例,贡捐、监捐纳入道、府例。明码标价。 ,郎中 (五品官 )银 9600两 ,主事 (六品官 )银 4620两 ,道员 (四品官 )银 16400两 ,知府 (四品官 )银 13300两 ,同知 (五品 )银 6820两 ,知县 (七品 )银 4620两 ,县丞(八品 )银980两。捐纳制度化 ,使得捐纳正式成为一种合法的做官途径。
  •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户部奏请保举、考试、试俸、捐免例,列入常捐。
  •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再次以“府库充盈,并不因停捐稍形支绌”下诏停捐。
  • 嘉庆三年(1798年),平定川楚白莲教,从请开川楚善后事例。定进士,举人,恩、拔、副、优、岁贡,始许捐纳。议定“非正途候补、候选正印人员,亦得递捐。现任、应补、候选小京官、佐贰,止准以应升之项捐纳。”
  • 嘉庆十一年(1806年),定捐纳道、府,系曾任知府、同知、直隶州知州并州、县正印等官加捐,及现任京职,堪胜繁缺者,许以繁简各缺选用。
  • 嘉庆十八年(1813年),湖南水灾,开衡工例。河南睢州黄河溢,开豫东例。
  •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河南武陟沁河溢,开武陟例。
  • 道光元年(1821年),停捐例。停监捐、贡捐等考职例。
  • 道光七年(1827年),黄河决口,重开河南河工例捐。新开顺天、两广及东三省捐。准贡生捐中书,豫工例中准增、附捐教职。秦豫旱灾、东南六省水患、皆藉资捐纳。
  • 咸丰元年(1851年),停捐例[8]。停止增、附捐教职。新开筹饷例捐。
  • 咸丰二年(1852年),颁宽筹军饷章程。
  • 咸丰九年(1859年)后,军需孔急,捐例繁多,无复限制,仕途芜杂。
  • 同治元年(1862年),整顿为“以虚衔杂职为限”,后筹饷又恢复旧制。
  • 同治四年(1865年),改于京铜局统一办理报捐。各省设局,产生侵贪捐银、强迫推销、私自降价促销之弊[9]
  • 光绪五年(1879年),帝以捐例无补饷需,实伤吏道,明诏停止。
  • 光绪十年(1884年),开海防捐,停止或合并各省捐例。在台湾开实官捐。
  • 光绪十三年(1887年),河南武陟、郑州沁、黄河漫决。部议停海防捐,开郑工捐。
  • 光绪十五年(1889年),筹办海军,复罢郑工,开海防新捐。
  • 光绪二十六(1900年)、二十七年(1901年),开江宁筹饷,秦、晋实官捐,顺直善后赈捐。
  • 庚子拳乱后,诏即停止。但报效叙官、旧捐移奖,继续施行。

清代制度

  • 清朝商人捐纳蔚为风气,所谓“有人在京好为官”,捐纳制度为商人扩充政治资本提供了绝佳选择。如乾隆朝平遥蔚字票号首任总经理毛鸿,共捐得“将军”、“大夫”衔三十一人。
  • 清咸丰、同治两朝因战争需求,捐纳盛行,与科举、荫封、保举同为仕官的四大途径。
  • 清代地方官员初任资格为纳捐出身者,乾隆29年为22.4%,道光20年为29.3%,同治10年为51.2%,光绪21年为49.4%[10]。清沈垚的计算,光绪六年正途出身者且不靠纳捐实补仅占20.4%,若加上正途或恩荫、杂途靠捐纳昇官者,或正途出身以捐纳得以实补者[11],总人数比例难以计算。沈垚叹:“当今钱神为贵,儒术道消”。
  • 捐纳人数多,缺额少,大多仅能取得候补之衔,难以实补。
  • 知名的捐纳出身者如岳锺琪李卫王有龄端方徐用仪盛宣怀

捐例项目包括赈灾、河工、军需、营田、海防等

  • 由户部捐纳局统筹捐事。1865年后改为京捐局及各省捐局。

可捐标的有:

  • 文职:京师小京官至郎中,外省未入流至道员
    • 限制:京官吏部、礼部属官不准捐纳。地方则是道员以下方可捐。
  • 武职:千总把总参将


现任职官得捐升、改捐、降捐,捐选补各项班次、分发指省、翎衔、封典、加级、纪录。 降革留任、离任者,原衔、原资、原翎得捐复,坐补原缺。 其他:试俸、历俸、实授、保举、试用、离任引见、投供、验看、回避得捐免。 平民得捐贡监、封典、职衔。

报捐者称“官生”,户部发给证明“执照”。 捐纳取得贡生资格,称“例贡”。 捐纳取得监生资格,称“例监”,国子监要提出贡、监执照。 邻里要具保,要开具籍贯和清白册。 须同乡京官为之具保,谓之“印结”。

候补考绩:

  • 捐纳官分发各部、院学习三年,外省试用一年。期满,各堂官、督、抚实行甄别奏留,乃得补官。
  • 铨补时以捐年较久者为优先。
  • 外官分发到省,例由督、抚考试,分别等第,也有不少遭罢黜。
  • 嘉庆十一年,大学士、尚书等议定京察事宜:“捐纳人员,限以年资,军机处司员能兼部务者,方列上考,不许滥保充数。”[12]

越南

  • 淸乾隆五年,后黎朝景兴元年(1740年),许天下入钱粟,量多少授职有差。

台湾

在台湾可以以钱代刑。

在台湾,依《中华民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如:窃盗罪、普通伤害罪),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决,且无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可以用新台币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期;较严重的罪名(如诬告罪、伪证罪等),即使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决,也不能易科罚金,仅剩易服社会劳动可用。

注释及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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