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童(英语:pedophilia)是一种性偏离[1],亦是年龄偏好的一种[2]。拥有此一偏好的成人或年满16岁的青少年会长期认为青春期前的儿童拥有相当的性吸引力[1][3][4]。根据《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修订版(DSM-5-TR)和《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若然恋童者为其性兴趣作出针对儿童的行动[注 1]、令其产生负面感受[注 2]、影响人际关系[注 3],那么就可诊断为患有恋童障碍[5][6]。
恋童目前成因不明[7],但其可能是多种因素配合后出现的结果[8][9]:114、136。科学界普遍视它跟脑部发展与遗传因子有关[8]。研究者一般把恋童定义中的“青春期前”界定为11岁以下者[10],或可延至12至13岁者[1]。年龄相近者之间的性行为不是诊断的指标[5][11]。猥亵儿童者并不等同恋童者,除非当事者认为青春期前的儿童具有相当的性吸引力,或只有儿童才有性吸引力[12]:15-16。
恋童于19世纪末首次被正式认定和命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者已针对恋童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目前恋童的确切患病率不明,但估计占整体人口的1%[9]:22[8]。大部分恋童者为男性[1],但也有女性拥有恋童的倾向[13]。尽管猥亵儿童者当中的恋童者占比不明[1],但约25%至50%经过司法部门判定犯下儿童性罪行的人是恋童者[9]:25-26[14]。不过恋童本身并非实际猥亵儿童的充分因子[9]:172,不少恋童者并不猥亵儿童[15]。有一些治疗方法可以减少恋童障碍者猥亵儿童的机会,认知行为疗法便是一例,此外针对高风险人士也可能会使用醋酸甲羟孕酮等药物来降低性欲[9]:220、236[12]。
西方社会大众对恋童者存有误解和污名,此态度亦针对没有犯罪的恋童者[16],损害他们的精神健康,有碍有需要者寻求协助,增加猥亵儿童的风险[16][9]:247-248。此外他们常以恋童这个字词表示对儿童的任何性兴趣或儿童性侵犯,但这种用法却把“对儿童的性冲动”(思想)和“儿童性侵犯”(行为)混为一谈[17][12]:15-16;而恋童所指的是认为青春期前的儿童拥有相当的性吸引力,其跟恋少年(认为青春期儿童拥有强烈的性吸引力)和恋青少年(对青春期中期和晚期的儿童有着性偏好)等指向未成年人的性偏好亦有区分[9]:10-11。
定义及词源
“pedophilia”一词来自希腊语:“παῖς,παιδός”(paîs, paidós,儿童)以及“φιλία”(philía,友爱)[18]。1830年代,研究者开始以德语“paedophilie”形容古希腊少年爱。1880年代至1890年代,维也纳精神病学家理查德·冯·克拉夫特-埃平提出恋童欲(pedophilia erotica)这个单词,并成为首位以之形容“长期认为青春期前的儿童拥有相当的性吸引力”的研究者。1895年,“paedophilie”的英语翻译“pedophily”正式面世[19][20]。在1945年或以前,研究者甚少使用“pedophilia”一词。不过到了1950年代,此一用词开始出现在医疗记录上,并在随后30年间为众多大众媒体所用[20]。
恋童是用于形容某人认为青春期前的儿童拥有相当的性吸引力,或只有其才有性吸引力的想法[1][3]。恋幼(Infantophilia或Nepiophilia,但后者少见于学术文献[21][22])有时被视为恋童的子类型,用于形容某人认为5岁或以下的儿童拥有相当的性吸引力[23][9]:14-15。“Nepiophilia”一词同源于希腊语:νήπιος(népios,婴儿或小孩)[21][22]。恋少年则用于形容某人认为11-14岁的少年拥有相当的性吸引力,或只有其才有性吸引力的想法[24]。恋少年与恋童可以以偏好的体形区分[13]:2,但两者存有紧密关系[9]:15。除了恋少年外,一些研究者还提出了与恋童有些相似或完全不同的分类名称,例如恋儿少(Pedohebephilia,包含恋童和恋少年)与恋青少年(Ephebophilia),皆用于代指认为未成年人拥有性吸引力的情况[25][26]。拥有上述偏好者有时会以“被未成年人吸引的人”(minor-attracted person)统称[注 4][1]。
原本的DSM-5把没有作任何行动及没有任何困扰的恋童界定为一种性倾向。此一定义引来了政治争议,使得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发表一则新闻稿,说该些人士拥有恋童性兴趣,而非性倾向[28][29][30]。
在上述事件中,DSM-5把恋童定为性倾向的做法引起不少博主谴责把“越轨主流化”,并为恋童拥护组织关注[28]。美国精神医学学会为了回应因DSM-5的措辞而产生的误解,特地指出:“‘性取向’此用语并不能用于恋童障碍的诊断标准。DSM-5的这种用法是错误的,应该把其改成‘性兴趣’⋯⋯事实上本学会认为恋童障碍是‘性偏离’的一种,而不认定其为一种‘性取向’。此错误将在电子版的DSM-5和《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的下一印刷版本中纠正。”他们表示强烈支持起诉那些虐待剥削儿童或青少年的人,并“支持继续发展针对恋童障碍的治疗”[28]。
特点
根据麦克尔·斯图(Michael Seto)在2017年发表的综述,恋童指的是认为3至10岁处于前青春期的儿童有性吸引力的情况——该些对象符合谭纳标准的首个阶段[31][2]:
专一型恋童者只认为儿童有性吸引力。而非专一型恋童者则认为儿童和青少年或成人皆有性吸引力,不过他们受成人或儿童吸引的程度因人而异[13]。一些恋童者亦认为11至14岁的儿童拥有性吸引力,即恋少儿者(pedohebephiles)。亦有符合恋少儿条件的人进一步对青少年产生性欲[13]。恋童者当中以偏好异性儿童为主流,但也有偏好同性儿童的情况[1]。截至2018年,专一型与非专一型于恋童者当中的占比不明[9]:9。此外,也有人认为儿童和成人拥有相同或相似的性吸引力——在概念上如何界定这些人在2017年时尚未解决[2]。而DSM-5-TR则认为需最少认为两者具有的性吸引力相同,才可界定为恋童[5]。
恋童倾向大多会在青春期初期感受到,此一感受会持续终生[1],并不为自己选择[32]。除感受到性吸引外,不少恋童者也称自己对部分儿童产生恋爱情感[1][32]。基于上述特质,有一些意见会把其视为一种性倾向,与异性恋或同性恋相似[16][32]。此一观点虽得到部分科学家支持[16],但亦因其成因及相关行为之后果可能跟异性恋等性取向不同,而排除在较严格的定义之外[33][注 5]。
有关恋童性罪犯的研究往往显示他们还存有其他的精神病理和情绪问题,比如抑郁症和焦虑障碍[8]。但目前尚不清楚这些精神病理是共病还是社会压力的结果,它们也可能只跟性犯罪这一事件有关[8]。即使没有跟儿童存有任何性关系,他们也更有可能感受到压力和孤独[1],产生负面感受,致使他们符合恋童障碍的诊断标准[9]:247。一项文献综述亦得出结论,认为恋童者的个性与精神病理研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鲜少是正确的,部分可归因于它们混淆了恋童者和儿童性罪犯,以及难以取得具代表性的恋童者社区样本[35]。斯图于2018年指出与没有求诊者相比,从临床环境中取得的恋童者样本很可能更受社会压力及自身偏好困扰,继使他们出现心理问题的可能性增加。从司法体系中抽取的恋童者样本亦同样如是,因可预计他们与其他子集样本相比,更具反社会性等特征[9]:58-59。
恋童者对于与儿童的互动感知可能与其他人不同。例如他们有可能把两者的良好互动视为进一步发展性与恋爱关系的起始[36]。此外由于社会对他们的高度污名,他们可能会视两者间的性互动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是为满足儿童而进行的,忽略了对儿童可能造成的损害[36]。常见于儿童性侵犯者的犯罪支持态度或认知还包括“儿童为性化的存在”、性行为是无法控制的,以及“性权利偏见”(即认为自身拥有这种权利)[注 6][38]。虽然该些态度与重犯机会增加有关,但没有证据证明减少之会否让机会降低[39]。此外,也有恋童者可能具有支持犯罪的态度,但同时不会侵犯儿童[40]。
消费儿童色情作品是一种比猥亵儿童更可靠的恋童指标[8][9]:58,因为后者可由反社会人格障碍者等人士进行。同时人们更倾向选择符合自身口味的色情作品[41]。尽管一些非恋童者也曾消费儿童色情作品[42]。大多消费儿童色情作品的恋童者因为受自身性偏好影响而消费之[43],并能从中得到性满足[1]。只消费儿童色情作品的恋童者比起实际进行儿童性侵犯的较欠反社会性。由于只消费儿童色情作品的恋童者自控能力较佳,他们实际猥亵儿童的风险很低。不过同时拥有过猥亵儿童和消费儿童色情作品历史的恋童者由于较具反社会性,所以重犯机会较高[43]。但儿童色情作品可用于其他目的,包括与其他收藏家交易,以至给其他遭性诱拐的儿童观看,培养性奴隶[44][45][46]。
成因
恋童目前成因不明[7],但其可能是基因、脑部异常、生活事件等因素配合后出现的结果[8]。科学界普遍视它跟脑部发展与遗传因子有关[8]。针对恋童性犯罪者的研究显示,它与13岁之前的脑部受创、非右撇子、身高较矮、产前雄激素暴露有关,但此一结果的有效度薄弱[8],且因果关系不明[47]。另外也有研究显示恋童性犯罪者的食指与无名指长度比较高,但连同非右撇子比例较高等发现一样,其本身便跟整体性犯罪或冲动性增加有关,因此不能下结论说它们跟恋童有关[48]。与非恋童的性犯罪者相比,恋童的性犯罪者认知功能较佳[47]。条件反射不足以成为恋童的单一成因,但其可能是共同促成因子之一,并可能会加强他们性幻想等性表达[9]:127、129。截至2015年,没有全基因组关联分析找到有关恋童的基因,也没有研究其成因的表观遗传研究[8]。
布兰查德(Blanchard)、坎托(Cantor)以及罗比肖(Robichaud)于2006年发表了一篇综述,其检视了多篇关于恋童者激素水平的研究,并得出结论:尽管有一些证据表明男性恋童者的睾酮水平低于控制组,但相关研究的质量较差,而且很难从中得出任何结论[49]。此外,虽然猥亵儿童者有着相对较低的智商,但没有猥亵儿童历史的恋童者的智商与健康人群相比没显著差异[8]。运用磁共振成像的研究在方法上多存有缺陷,且对象多为性犯罪者,因此难以得出有效结论。但多项研究证实了恋童者的右侧杏仁核体积相对较少[8]。不过这也可能只跟性犯罪有关[50]。
从演化学的角度来看,恋童会令人繁衍下一代的机会减少。因此斯图形容其在人群中保持一定比例的情况是“达尔文主义上的一大谜题”[9]:135-136。其中一个解释认为它是男性偏爱年轻伴侣的副产物,这点有助于他们更为成功地繁衍下一代。不过根据该一解释,此一机制有时会失灵,令人偏爱年轻到不能繁殖的伴侣[9]:115-116。另一个解释则考虑到了恋童者的脑部对于人类以外的动物幼崽、人类幼儿、儿童皆表现出较强烈的反应,推论道它是脑部养育系统过分表达,在心理上把养育之爱和情欲之爱混合而出现的结果[51]。
患病率
目前恋童的确切患病率不明,但估计占整体人口的1%[9]:22[8]。大部分恋童者为男性[1][13],但也有女性拥有恋童的倾向[13]。
恋童此一用词经常用于表示所有猥亵儿童者[52][53],但此一用法遭到研究者们反对,因为许多猥亵儿童者并没有对青春期前的儿童展现强烈的性欲,所以许多都不能算作恋童[53][31][54]。有许多猥亵儿童的动机与恋童无关[55],例如压力过大、婚姻问题、没有成年性伴侣[56]、反社会倾向、性欲过高,以及饮用酒精饮料[57]。由于猥亵儿童不能成为犯罪者拥有恋童倾向的指标,所以其能分成两种不同类型的猥亵儿童犯罪者:恋童和非恋童[58](或分为情境性和原发性[59])。尽管猥亵儿童者当中的恋童者占比不明[1],但约25%至50%经过司法部门判定的猥亵儿童案例犯人为恋童者[14][9]:25-26。近亲性虐待罪犯当中少见恋童者[9]:142,特别是父亲或继父为恋童者的情况[60]。
恋童是实际猥亵儿童的风险因子,但其并非充足条件[9]:172,不少恋童者并不猥亵儿童[15]。他们有的因考虑伦理及法律问题而不从事之,也有的能从消费儿童色情作品、性幻想、年纪较大的伴侣身上获得足够的性满足[1]。截至2018年,受西方社会对恋童存有污名等因素影响,大多有关恋童的研究都使用罪犯或临床样本,而这可能不能如实反映一般日常的情况,尽管已有更多以社区样本为基础的研究出现[9]:57-59、248。根据斯图的理论,促使恋童者性侵犯儿童的因素有性欲亢进、偏爱多个性伴侣、情绪问题、反社会人格和信念、欠自我约束能力、滥药滥酒、机会问题[9]:92-97。除此之外,该些研究主要以WEIRD群体(经过工业化、西方、富裕、民主社会、受过教育的群体)为研究对象,因此研究者对猥亵的文化因素欠了解[9]:110。童年时经历性虐待可能是恋童者猥亵儿童的风险因子,但此一方面的研究结果存在矛盾[9]:105。人格障碍则会推动他们猥亵儿童[61]。
亚伯(Abel)等人于1985年指出,恋童和非恋童的儿童猥亵者之间有着许大分别。他们指出非恋童的犯罪者倾向于在受到压力时犯罪、犯罪亦发生得较后期、受害人数较少,且多为家属;恋童的犯罪者往往在年龄较小的时候就开始犯罪、犯罪的隐蔽性较强、受害人数一般较多,且多为非家属;他们还会出现支持犯罪的价值观或信念[62]。大多儿童性骚扰事件没有呈报给当局[6]。不论恋童与否,猥亵儿童者一般会采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去诱使儿童跟自己发生性关系,有些会跟受害者承诺送礼物给他/她,有些则下药、灌酒,以及以暴力来威胁受害者[63]。
研究史
恋童估计自古有之[9]:29,但直到19世纪后期以前一直没有正式的命名、定义,以及研究。恋童欲(pedophilia erotica)这个单词是由维也纳精神病学家理查德·冯·克拉夫特-埃平于1880年代至1890年代提出[19][20]。许多著者曾在此期间对克拉夫特-埃平的诊断标准进行了预计[20]。这个词语出现用以形容“针对14岁以下儿童的性侵犯(Violation of Individuals Under the Age of Fourteen)”[64],克拉夫特-埃平介绍几种儿童性犯罪者的类型,将他们分为心理病理和非心理病理的起源[65]。
克拉夫特-埃平在其著作《性精神变态》中提到了恋童欲的类型。他写道,他在他的职业生涯里只遇到了四次病例。他简要地描述了这些病例,并归纳出三种常见的特点:
- 患者可能是因为遗传原因患病;
- 患者会认为儿童拥有主要的性吸引力,而不是成年人;
- 患者通常并不与孩子发生性关系,而是与孩子之间有一些不恰当的接触或者将孩子引导到这种不道德的关系中[66]。
他还提到了几件有成年妇女的恋童癖案例(由其他医师提供),同时也认为同性恋者性侵犯儿童的情况较为常见[64] 。(但现有证据否定了此一说法[67])他进一步阐释了这一点,他认为那些罹患生理或心理疾病而对儿童产生虐待行为的成年人并不是真正的恋童癖。而在这种案例中,受害者往往是青春期少年或更大一点的青少年。随后他更以接触儿童性幻觉者(pseudopedophilia)为例来阐释其中的关系,他表示“那种失去自慰乐趣而转向对儿童性接触而获得快感的成年男性”更为常见[64]。
奥地利精神病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在其1905年著作《性学三论》中将一章节标题命名为“以未性成熟者与动物为性对象(The Sexually immature and Animals as Sexual objects)”。他写道,纯粹的恋童癖极其罕见,其中大多数只是偶尔将青春期前的儿童作为性对象。他认为软弱的人或具有某种贪欲的人更容易成为恋童癖的欲望对象[68]。
1908年,瑞士神经解剖学家和精神病学家奥古斯特·福勒尔建议将“对儿童的性欲”现象简写为“恋童色情(Pederosis)”。与克拉夫特-埃平的研究相似,福勒尓比较了罹患痴呆症或其他脑部器质性疾病患者的偶发性性虐待与真正优先选择或偶尔独占对儿童性欲患者之间的联系。然而,他并不同意克拉夫特-埃平结论,他认为那些对儿童拥有主要的性吸引力,或只有儿童才有性吸引力的人是不可纠正或治愈的[69]。
1952年,它被列入到第一版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34]。 第一版和第二版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将恋童癖列为“性欲倒错”的一个亚种,但是并没有就此给出诊断标准[34]。期间世界卫生组织出版了ICD-8(1965年),把以前的统称性越轨细分为多项性偏好,当中包含恋童[34]。在第三版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中,则对恋童癖进行了详细阐释并给出了诊断标准[34]。
而在1987年出版的第三版《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修订版中保留了第三本中对恋童癖的阐释,但是却更新了对其诊断的条件,认为恋童偏好需符合多一项条件才能够诊断:恋童者就其兴趣作出行动或受其困扰[70]。到了第四版,则把行动视为符合第一项条件[70]。第四版修订版的第二项条件回到了第三版的用字[70]。2013年,《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把恋童除病化[8][10],并为恋童障碍保留DSM-IV-TR的标准[71]。此举引来了争议。第5版性偏离章节的其中一位编辑雷·布兰查德表示,永远不跟儿童有性关系和接纳社会有关规范的恋童者不应视为患有精神疾病[10]。但第5版性偏离章节的线上便览却定义只要有危害他人的欲望就可以作诊断,引起混淆[34]。在2010年代,由于互联网隐私技术的进步,研究者圈子产出了更多以社区样本为重点的恋童者研究[9]:5、57-59。于2022年生效的ICD-11接纳了DSM-5的标准,把恋童除病化[72]。
法律与法庭心理学
恋童并非法律上的用语[73],认为儿童拥有性吸引力亦非违法[61]。恋童者在法律界上有时会非正式地用于代指任何犯有与法定未成年人有关的性罪行的人。相关罪名包括儿童性侵犯、儿童性诱拐、 法定强奸、缠扰未成年人、持有儿童色情作品、以及故意暴露。 英国的虐童调查队专门从事相关的网络调查和执法工作[74]。一些法医学文献会使用恋童一词来代指对儿童下手的性罪犯,即使犯罪者不对儿童拥有主要的性偏好[75]。然而美国联邦调查局特务肯尼斯·兰宁(Kenneth Lanning)会把恋童者和儿童性侵犯者分开看待,且指出两者不同之处[76]。
社会
西方社会大众对恋童者存有误解和污名,此态度亦针对没有犯罪的恋童者[16]。他们普遍存有刻板印象,认为有关群体十分危险和欠道德观念[16],并对他们感到愤怒和恐惧[77]。此一社会态度对他们的精神健康有负面影响,有碍有需要者寻求协助,增加骚扰儿童的风险[16][9]:247-248。此外,在美国等国家,发表挑战人们有关恋童信念的研究会受公众遣责[78]。社会学家梅兰妮 - 安吉拉·纳伊(Melanie-Angela Neuilly)和克里斯汀·佐格(Kristen Zgoba)指出,美国社会对恋童的关注在20世纪90年代大大加剧,因当时发生了几宗耸人听闻的性犯罪(但性侵犯儿童率普遍下降)。他们发现在1996年之前,“恋童”这个词在《纽约时报》和《世界报》中很少出现,1991年更是完全没有提及[79]。社会对性骚扰儿童的态度也同样十分负面,有些调查甚至指出大众认为其在道德上比谋杀更坏[80]。到了2020年代,西方的社会保守主义者变得开始担心“恋童正常化”[81]。
“恋童”和“恋童者”通常非正式地用于表示某名成年人对处于青春期或青春期后的青少年拥有性兴趣,但这种情况下使用“恋青少年”和“恋少年”可能会较准确[73][82][83]。这种情况在马克·福利(Mark Foley)案中更是如此, 当时大多数美国媒体把福利形容成恋童者,继使《Slate》杂志的大卫·塔勒(David Tuller)对外澄清福利不是恋童者,而是恋青少年者[84]。
大众亦常把恋童直接用于代指“猥亵儿童”本身[85],但相比恋童的医学定义,其明显显得过于广泛——恋童的医学定义是指年长的成人长期认为青春期前的儿童拥有相当的性吸引力,或只有儿童才有性吸引力[52][59]。另外还有一些情况大众会误用恋童此一用词,比如达至法定年龄的年轻人与过于年老的人结成伴侣的情况[86]。研究者指出以上用例皆不精确,并要求大众最好避免如此使用恋童此一字眼[52][82]。马约诊所亦指出恋童并非法律上的用语[73]。
几个恋童拥护团体在20世纪5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主张最低合法性交年龄应降低至他们认为合理的标准,甚至认为年龄限制理应废除[87][88][89],他们亦要求儿童色情作品合法化[89]。恋童拥护团体的努力没有获得公众的支持[87][89][90][91][92],而现今没有解散的少数恋童拥护团体的会员极少,且只能通过几个网站进行相关活动[89][92][93][94]。
部分国家出现了恋童者的支援小组。它们部分希望促使恋童者于将来不会犯下任何性罪行,有的还希望让专业人士及公众更了解这个群体。由恋童者自发建立的支援小组Virtuous Pedophiles认为性侵犯儿童是一种错误的行为[1]。成立于马里兰的支援小组B4U-ACT由精神健康相关从业者和“被未成年人吸引的人”组成,其希望专业人士及公众更了解这个群体,及让该人群守法[1],本身对成人和儿童间的性关系没有官方立场[9]:241。德国的Dunkelfeld计划为没有犯下性罪行但受有关偏好所困的恋童者提供门诊服务[9]:250。
反恋童行动的反对内容有很多,包括反对恋童者、反对恋童拥护团体,以及反对被视为与恋童有关的现象,比如儿童色情作品和儿童猥亵[95]。大部分分类为反恋童的直接行动都会涉及对性犯罪者的示威、反对恋童拥护团体提倡成人和儿童之间性活动合法化,以及反对向未成年人征求性行为的互联网用户[96][97][98][99]。
媒体对恋童的高度关注会导致大众出现道德恐慌,特别是与撒旦仪式和日间托儿有关的恋童事件被报导出来以后[100]。有报导指出部分私刑杀害是为了回应公众对被定罪或怀疑儿童性侵犯罪犯的关注。2000年的英国媒体曾宣传“点名羞辱”怀疑恋童者,结果数以百计的居民纷纷上街抗议和指责疑似恋童者,最终相关抗议行动升级为需要警方介入的暴力行为[96]。
恋童障碍
《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修订版(DSM-5-TR)和《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区分了恋童跟恋童障碍两者,指只要恋童者不为其性兴趣作出作出针对儿童的行动[注 1]、令其产生负面感受[注 2]、影响人际关系[注 3],那就不能诊断为恋童障碍[6][5]。修订版指出:“恋童障碍的诊断标准同时适用于愿意或不愿意透露自己拥有这种性偏离的人,只要存有客观证据[5]。”手册的第5版概述了用于诊断这种疾病的具体标准,包括“在至少6个月的时间内,频繁而强烈地唤起性的兴趣,如性幻想、性欲望或性行为,对象为青春期前的儿童(一般年龄在13岁或以下)”、“个人针对这些欲望采取了行动,或性欲、性幻想引发了显而易见的痛苦或者人际困难”以及“个人年龄至少16岁,并且比首条中的儿童至少大5岁。”但青春期晚期的青少年与12、13岁儿童发生持续性关系的案例不在此列。其还可根据“该人所偏爱的对象的性别”、“只对近亲儿童拥有冲动或行为”、“是否只偏爱儿童”来作细致诊断[5]。
ICD-11把恋童障碍的特征定义为“存在一种针对青春前儿童的持续、集中而强烈的性唤起模式,表现持续的性想法、幻想、渴望或行为”[102]。它同时指出若要对恋童障碍作出诊断,“个体将此类性想法、幻想或冲动付诸行动或因此感受到明显的痛苦”。此一标准不适用于“青春期前后年纪相仿的儿童之间的性唤起和相关行为”[102]。
研究者会把恋童区分为专一型和非专一型。专一型只对青春期前的儿童产生性兴趣。而非专一型则同时对青春期前的儿童及其他年龄层的人产生性兴趣[13]:4[103]。此一分类有助风险评估和提供合适协助[13]:4。
不论DSM还是ICD,都不会只依据“和青春期前的儿童实际发生性关系与否”来作诊断。受诊者的幻想或性欲是恋童障碍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6][5]。另一方面没有对其欲望感到困扰的但有相关行为的人亦可符合诊断标准。“行动”的定义也不只限于实际的性行为,有时还包括露体、偷窥、性摩擦行为[5]。诊断者在临床诊断时需判断这些行为的背后意义;当受诊者处于青春期后期时亦同样需考虑“年龄差异”这一要点[104]。DSM-5-TR并不把观看儿童色情制品视为诊断标准所指的“行动”,此举受到斯图批评,认为其忽视了这行为对儿童的损害,并建议未来的DSM可考虑在标准B区分模拟儿童色情和涉及真实儿童的儿童色情。ICD-11的标准可解读成把观看儿童色情制品视为“行动”[105]。
DSM-5的标准已得到研究者批评,批评点有其没有理会人的发展阶段、把恋童形容为性取向、没有测量标准的信度和效度、没有订立“完全缓解”指标[106]。
DSM-5对青春期前的定义为错误——它定义青春期前的儿童为13岁以下者,但性学家雷·布兰查德已表明“青春期前的儿童一般为11至12岁或以下者”,并在DSM-5起草时提出了适用于所有性偏离的诊断方案,以此区分性偏离和性偏离障碍。若受诊者符合标准1和2,则可诊断成患有性偏离障碍;若只符合标准1,则只可确定其拥有性偏离现象[70]。布兰查德和另外几位研究者同时建议把恋少年障碍纳入DSM-5中,成为可诊断的精神障碍,并跟恋童障碍结合,解决恋童和恋少年之间的年龄重叠,但认为应区分受诊者所偏爱的年龄范围[107][108]。后者受到广泛批评,最终美国精神医学学会拒绝了他们针对恋少年的建议[109][110],但却接纳了性偏离障碍和性偏离的区分[111]。
精神病学家弗雷德·S·柏林(Fred S. Berlin)批评DSM-5“采取行动”的定义过于含糊,令产生性幻想,然后自慰的行为和实际接触儿童皆符合行动的定义。并指其较欠探讨恋童者所面对的心理困扰。此外他认为儿童色情作品不应作为诊断的指标,因他们实际与儿童有性接触的机会很低,而且受警方调查的儿童色情作品观看者大多没有与家中的未成年人有性接触[29]。DSM-5为其他性偏离障碍设立“完全缓解”指标,唯独恋童障碍没有。皮尔·布里肯(Peer Briken)等人认为DSM-5不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表明恋童持续终生,且不应把以性为重点的性兴趣称为含有爱恋成分的性取向[106]。
奥多诺休(O'Donohue)建议把DSM的诊断标准简化成只需确定“认为儿童拥有性吸引力”就行,因为其可经由实验、自我报称以及过去的行为判定。他指出任何认为儿童拥有性吸引力的想法都是病态的,受其困扰与否根本无关紧要,并指出“这种想法有可能对他人构成极大损害,也不符合个人的最大利益[112]。
目前无证据证明恋童是能够改变的[5][9]:209,安娜·康拉德(Anna Konrad)等研究者批评此一目标毫无可行性[36]。现时大多数的治疗方案都聚焦于帮助恋童障碍者避免为他们的欲望犯下罪行[9]:209。尽管一些治疗方法宣称能够改变恋童偏好,但迄今仍没研究证明其能长期地改变一个人的性偏好[113]。性学家麦克尔·斯图指出,任何尝试改变成年人恋童偏好的疗法都不太可能成功,因为它的发展受到产前因素影响[31]。约翰·霍普金斯性障碍诊所的创始人弗雷德·柏林认为,恋童是继同性恋或异性恋之后最难改变的性偏好[114]。但是可帮助恋童障碍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让他们接受自己、控制共病及精神问题[36][115]。
恋童障碍治疗效果的研究局限于几个常见的因素。大多研究不随机分配治疗组和控制组的研究样本,但随机分配的研究具潜在伦理问题[116]。研究者会因为拒绝或退出治疗的罪犯的犯罪风险较高,而把他们从已治疗组排除,但不排除已拒绝研究或退出对照组的对象,使得已治疗组受到偏袒,并令结果不可信[31][117]。截至2024年,有关没犯过罪的恋童者治疗效果仍然缺乏研究[118]。
认知行为疗法旨在使接受治疗的性犯罪者出现不利于儿童的态度、信念和行为的可能性降低。其内容因治疗师而异,但典型的治疗方案一般会尝试提升接受治疗者的自我控制能力、社会能力和同情心,并以认知重构此一过程去改变接受治疗者对跟儿童发生性行为的看法。这疗法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再犯预防,其旨在根据用于治疗成瘾症的原则,教导患者来识别和应对潜在的危险情况[9]:204、215。慈悲聚焦治疗则从认知行为疗法的基础上衍生。与大多认知行为疗法相比,它更专门应对该些因各种原因感到耻辱的人士,旨在强化患者的慈悲感,提升他们的福祉和亲社会性[118]。
认知行为治疗有效治疗成年性犯罪者,减低重犯机会[9]:204、215。它是北美最常见的性犯罪者心理疗法[9]:215。建基于风险-需求-响应模型的认知行为疗法效果一般较佳[9]:213、215。一篇2020年的系统综述肯定了认知行为疗法对儿童性侵犯者的治疗效果,并表示治疗师应在尊重受治疗者隐私的情况下施行之[119]。初步证据显示,慈悲聚焦治疗能减少受治疗者的耻辱感及改变自身的行为[118]。
行为治疗的目的在于压制对儿童的性兴奋。其以“餍足和嫌恶”技巧来压制对儿童的性兴奋,并以自慰再制约法去增加对成人的性兴奋。行为治疗对性罪犯的性兴奋模式有所影响[9]:128-129。但是不知道这代表的是什么:不论性兴趣的改变,还是测试过程中控制生殖器兴奋能力的变化都有可能导致这种效果。而其长期效果亦仍待研究[120][121][9]:128-129。在单独施行时,它不是治疗恋童性罪犯的有效方法[9]:235-236。应用行为分析则在患有精神障碍的性犯罪者当中有所应用[122]。
药物介入措施一般用于降低恋童障碍者的性欲,从而减轻其对儿童的性兴趣,但这并不能使恋童障碍者不再恋童[123]。尽管有关药物治疗的研究存在偏误,但现有证据显示其适用于治疗性犯罪者[124][9]:236,特别是较高风险人士[125]。抗雄激素通过干扰睾酮的活性而起作用。而醋酸环丙孕酮和醋酸甲羟孕酮是最常应用于相关治疗的抗雄激素。尽管现有一定证据支持抗雄激素的疗效,但高质量研究仍然欠奉。现时已有有力的证据支持醋酸环丙孕酮对降低性欲的效果,醋酸甲羟孕酮的疗效证据则不一致[9]:216-217,在临床上后者只能减少性幻想[124]。
像亮丙瑞林般的促性腺素激素类似物亦同样可以降低性欲,但其作用时间较长,副作用亦较少[9]:220[125]。长期使用促性腺素激素类似物和抗雄激素的后果仍然未知[9]:219。这些替代药物的疗效证据更为有限,且相关证据多基于非盲实验和案例研究[31]。上述治疗一般统称作化学阉割。应对较高风险人士时,化学阉割常与认知行为疗法一同并用[125]。这些药物具有的潜在副作用包括体重增加、乳房发育、肝脏损害,以及骨质疏松[31]。
手术阉割在历史上曾用于使恋童者的睾酮水平降低,继而达至减少性欲的目的。但当降低睾酮水平的药理学方法出现时,其已在很大程度上显得过时。因为化学阉割具有跟手术阉割同样的效果,且侵害性较小[123]。但它仍偶尔出现于德国、捷克共和国、瑞士,以及美国数个州份。非随机抽样的研究指出其能减少性罪犯再犯的机会[126]。性犯罪者治疗学会对手术阉割持反对态度[127],而欧洲委员会则致力于禁止部分仍在实行手术阉割的东欧国家继续进行之[128]。截至2024年,没有证据证明儿童性爱娃娃能帮恋童者控制性欲[1]。
此章节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美国在经历堪萨斯诉亨德里克斯一案后,被诊断患有某些精神障碍的性犯罪者可因某些州的法律,而遭到无限期的预防性拘留,特别是恋童障碍[129](此法及后一般称为《高危险连续性罪犯法案》)。2006年通过的《亚当·华尔斯儿童保护安全法案》则把以上法例扩展至全美国[130]。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法规[129]。
美国最高法院在堪萨斯诉亨德里克斯案中支持把《堪萨斯法》(后来称为《高危险连续性罪犯法案》)列为宪法。使得被认定为“精神异常”的恋童者亨德里克斯(Hendricks)遭到无限期的预防性拘留,不论州政府有否为拥有者提供治疗[131][132][133]。在美国政府诉康斯托克一案中,美国法院判定被定罪为“持有儿童色情作品”的人亦同样适用此法,并把此法扩展至全美国,改称为亚当˙华尔斯儿童保护安全法案[130][134]。华尔斯法案的适用对象并不只有已定罪者;所有囚犯皆适用于此法规[135]。
美国的恋童罪犯比其他罪犯更易遭到预防性拘留。大约有一半遭到预防性拘留的罪犯确诊为恋童障碍[129]。精神科医师迈克尔·史密斯(Michael First)写道:“既然不是所有性偏离人士都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进行诊断的医师就必须提供额外的证据去证明有预防性拘留的必要,不是仅基于恋童本身[136]。”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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