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处理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少年事件处理法[1],为中华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之特别法,规定有关少年保护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及处遇政策。

事实速览 少年事件处理法 Juvenile Justice Act, 别名 ...
少年事件处理法
Juvenile Justice Act
状态:施行中
别名少事法
施行日期1962年2月2日
修正次数12
最新修正2023年6月21日
法规类别
司法
院本部
少年及家事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少年事件处理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1958年由司法行政部提案,经立法院会议决定后直接送交二读(院总483
  • 1962年1月19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1962年1月19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1962年1月31日由总统蒋中正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1962年2月2日起施行
关闭

少年的定义

通常成年人犯法即适用刑事诉讼法程序,而12岁以上未满18岁的少年若有触法行为,则适用有关少年事件处理法之规定。

依照少年事件处理法第3条规定,少年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以及少年依其性格及环境,有触犯刑罚法令之虞者,皆由少年法院处理。[2][3]

参考文献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