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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後的婚姻狀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丧偶意思是指配偶死去。其中死去丈夫的女性可以称为寡妇、孀妇,而死去妻子的男性则称为鳏夫,两者合称鳏寡。女性在丈夫逝去后独自生活的状态,则称为守寡、寡居或者孀居。男性在妻子逝去后独自生活的状态则称为鳏守。
在过去,寡妇的社会地位是重要社会议题。在一些以丈夫为唯一经济支柱的家庭,寡妇的生活往往会陷入贫穷,无依无靠的孤儿寡妇往往需要接受接济。
在某些文化中,片面要求女性守贞,男性则不必。即寡妇在夫死后守节或殉夫,不能够再婚。有些虽然不禁止寡妇再婚,但是再婚的寡妇会失去亡夫遗产的继承权,鳏夫再婚却不会影响继承亡妻遗产。
中国在南宋之前并不把寡妇再嫁视为羞耻或禁忌。虽然从战国时代开始,朝廷就公开表扬奖励守节不再嫁或拒受污辱而自杀的妇女,但历朝均常见寡妇再嫁。
孔子儿子孔鲤的妻子就在夫死后再嫁,汉朝的卓文君新寡回到娘家,司马相如以两首琴曲表示心意,当晚卓文君就和司马相如私奔,结为夫妇。东汉光武帝刘秀之姊湖阳公主新寡,想嫁给宋弘,刘秀为她作媒,宋弘却以“糟糠之妻不下堂”拒绝,刘秀就叫姐姐另选,却没有说再嫁是不恰当的。班昭的《女诫》虽然有提到“夫有再娶之义,女无二适之文”,但真正奉行的人不多。东汉末年的才女蔡琰在首任丈夫卫仲道死后,先被匈奴军掳去,嫁给匈奴左贤王,归汉后又再嫁董祀。
汉惠帝二十三岁死于未央宫,皇后是鲁元公主之女张氏,年方十四,守寡北宫以终,死时三十六岁。汉惠帝死后二十年,汉文帝将他的后宫美人遣散出宫,“令得嫁[1]”。汉文帝亦留下遗诏,遣散自己后宫中夫人以下至少使的嫔御[2]。
当时不少人会劝寡妇改嫁,还有父母强迫死去丈夫的女儿再嫁。荀爽的女儿荀采,在丈夫阴瑜死后被父亲逼嫁郭奕。三国时夏侯文宁之女夏侯令女在丈夫曹文叔死后,决心守节,却有不少人提亲,父母兄长也劝她改嫁,她先割去耳朵,再割鼻毁容,才拒绝到求亲的人和亲人想她再嫁的念头。东晋庾亮的儿媳诸葛文彪因丈夫遇难守寡。她的父亲诸葛恢写信提及让她改嫁一事,庾亮在回信中表示儿媳还年轻,改嫁是适当的。[3]后来诸葛文彪再嫁给江虨[4]。
唐朝时,寡妇改嫁不但不禁止,政府为了增殖人口,还提倡寡妇再嫁,唐太宗贞观二年的诏文中就有鼓励男女再婚的内容[5],而上层社会女性如公主改嫁很普遍。安乐公主先嫁武崇训,武崇训死后再嫁小叔武延秀。皇帝的妃嫔中也不乏结过婚的女性。如唐太宗的贵妃韦珪先嫁隋朝户部尚书李子雄之子李珉,二人有一女。后来韦珪成为唐太宗的妃嫔,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则被封为定襄县主。武则天本来是唐太宗的才人,唐太宗死后,她又成为唐高宗的昭仪。楚王李灵龟的王妃上官氏,在丈夫逝世后,诸兄姊对她说:“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妃可思之。”(你年纪尚轻,又没有子女,改嫁他人,是礼仪常范,你可以考虑这件事。)[6],可见在唐朝,年少无子的女性改嫁是被社会所接受的,即使命妇也不例外。
虽然寡妇改嫁在唐朝为常事,但寡妇守节不嫁亦同样被认为是常理[6]。白居易曾作《妇人苦》,指责要妇女守节是不公平的[7] ,但他却叫好友张愔之妾关盼盼殉夫[8],有人就认为他的意思是说关盼盼已经守寡多年,也不打算再嫁,不如以死殉节,留下贞节烈妇的名声。
到晚唐时,宣宗以诏书的形式规定公主和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再嫁[9]。唐朝灭亡,五代初,后梁太祖下诏令守寡的女儿金华公主出家为尼。被认为是太祖为推恩公主夫家,令公主守住妇节[10]。辽圣宗在统和元年(983年)夏四月,下诏赐物给命妇中的寡居者[11]。而到了开泰六年(1017年)夏四月,就禁止命妇再嫁[12],但仅就《辽史 第六十五卷 表第三 公主表》所载,圣宗之后,仍有公主改嫁。实际上,圣宗朝,命妇改嫁亦是常事。圣宗的外甥女萧氏(魏国公主耶律长寿女和萧排押之女),奉诏在开泰五年嫁给自己另一个舅舅耶律隆庆为秦晋国王妃。不久耶律隆庆逝世,萧氏再次奉诏嫁给耶律隆庆的儿子耶律宗政。耶律宗政拒绝了这次婚姻,但萧氏第三次奉诏嫁给了刘二玄[13][14]。
虽然有数位君主提倡贞节,并对某些女性改嫁做出限制,但没有人真正指责改嫁为不道德的事。北宋至南宋初年,寡妇再嫁依然很正常,范仲淹两岁时父亲病逝,他的母亲不久带着他改嫁一名朱姓男子,范仲淹也随继父姓朱,改名朱说,长大后知道自己身世才改回原名。他的儿媳年轻守寡,也由他作主再嫁给丧妻的门生王陶,范仲淹订立的《义庄规矩》中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15],可见当时女子再嫁的待遇甚至还优于男子再娶。女词人李清照在赵明诚死后,又再嫁张汝舟。
程朱理学形成后,贞节观念便严格起来,程颐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观点,他认为寡妇再嫁是失节,娶寡妇的男子是以失节者为配偶,也是失节。程颐认为:“……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有人问程颐先生曰:“寡妇贫苦无依,能不能再嫁乎哉?”,程颐则提出“绝对不能,有些人怕冻死饿死,才用饥寒作为借口,要知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16],作为衡量贤媛淑女的标准。朱熹在〈与陈师中书〉也同意这样的说法:“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主张妇女“从一而终”、压抑“人欲”。
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上都留守王忠议向朝廷呈文:“近年以来,妇人亡夫守节者甚少,改嫁者历历有之。乃至齐衰之泪未干,花烛之筵复盛,伤风败俗,莫此为甚。”《元典章·典章十八·户部卷之四》“命妇夫死不许改嫁”条[17],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妇女不得改嫁。《大元通制·通制条格》: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剥夺了改嫁寡妇的财产权。
14世纪明朝建立,贞节旌表制度完善,政府和社会文化鼓励女性守节,寡妇改嫁和离婚遂渐成为不道德的事,被污名化。此后,至近代,在经济许可的情况下,“从一而终”成为女性婚姻生活的最高追求。占绝大部分人口的底层民众,则因经济因素接受寡妇改嫁[18]。
《明会典》规定,改嫁者与婢女即使生子显贵也不得受封诰命夫人。中上层社会,不娶寡妇或离婚妇女[19]。天顺年间,山西提刑按察司佥事(正五品)刘翀之妻朱氏曾三度为妾,亦三度改嫁。此事被人检举,刘翀由此下狱。明英宗斥责为“忘廉耻,配失节妇”、“有玷风宪”,最终,刘翀削官为民[20]。明武宗时期,宦官刘瑾推行新政改革,其中规定“又悉逐京师客佣,令寡妇尽嫁,丧不葬者焚之”[21]。但并未改变明朝社会习俗。同时,《大明令·户令》[22]规定,寡妇仅靠守节是无法获得继承亡夫遗产的,需为亡夫立嗣子,才能继承遗产。而寡妇改嫁,依如前朝要放弃嫁妆。此后至清代,寡妇仅充当亡夫遗产保管人的角色[23]。
清朝建立前,后金社会中女性离婚改嫁并非不道德的。随着清兵入关后,受中原文化影响,贞节观念严格起来。清政府更以财政支持殉职官兵的遗孀守节。康熙时,“以阵亡士卒之妻。孀居无所依赖。曾永远给食一半俸饷。”乾隆三年(1738年),乾隆帝再度命令,八旗、阵亡官兵遗孀“其无子嗣者。或子嗣幼穉。又无家人。并无钱粮可依赖为生者。”“终身永远食一半俸饷。[24]”清朝有位“高节妇”,十七岁起守寡,守到九十六岁,共守了七十九年,是“守寡大王”[25][26]。
未婚妻未过门时,丈夫死了,未婚妻矢志不嫁,终其天年,称“望门寡”[27],明朝末年顾同吉未婚而逝,未婚妻王氏仍按守节之礼嫁入顾家,顾家感念其守节,以同吉的侄子顾炎武为嗣子,王氏即终生未婚;有一些贞女烈妇更选择以饿死、投河、吞金以殉。[28]
汉族传统上不鼓励转房婚和收继婚。寡妇再嫁丈夫的亲族或同族人,社会舆论认为这是乱伦的一种。东汉末年,刘备的部下劝他娶刘瑁的寡妻吴氏,而刘备担忧自己与刘瑁同族,与理不合,后在法正的劝说下才娶吴氏为妻[29]。到了后世,则有明确的法律禁止收继婚。明代《大明律》规定,娶父、伯、叔寡妇者判斩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绞死。[30]清朝《大清律》也有类似的法律[31]。
受朱子学思想影响颇深的朝鲜王朝,同样片面要求女性守贞,实行贞节旌表。成宗8年(1477年),政府颁布了“寡妇再嫁禁止法”,这个法令在将近三百年后的19世纪被朝鲜高宗废除。朝鲜人道主义者丁若镛曾经严厉批判朝鲜社会对寡妇的不宽容的态度和歧视政策。
印度教传统上会让失去丈夫的妇女自愿在火中自焚,以显其对亡夫的忠贞。欧洲人在大航海时代进入印度并建立殖民统治后,开始立法取缔这种习俗。英国人在此处所取得的成效最大,在他们将教唆自焚者绞死或投入监牢后,这个习俗渐渐销声匿迹。印度寡妇自焚的陋习在凡尔纳的小说《八十天环游世界》(Le tour du monde en quatre-vingt jours)亦有体现。当时已经到访印度的福克拯救了差点被烧死的奥妲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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