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人法宗教法人法(しゅうきょうほうじんほう、昭和26年4月3日法律第126號)是日本關於宗教團體舉行宗教活動等、尊重信仰自由的目的,賦予宗教團體法人格(4條)的法律。最終改正是2006年(平成18年)6月2日法律第50號。 目的 「賦予宗教團體法律上的能力」(第一條) 定義 「推廣宗教的教義、舉行儀式行事、及教化育成信者」(第二條)
法人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法人依照設立準據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並依照其成立之基礎分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最終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 法人就是指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由於法律有所謂公法、私法之別,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法律之不同,首先應可區分為以下「公法人」與「私法人」兩大類。 指依據公法規定而成立之法人
宗教團體法護・監督,將宗教團體置於國家統制之下的法律。 本法制定的趣旨,有以下幾點。 法令的統一整理 法律上地位的確立 關於財產的規定的整備 宗教團體的保護 監督的強化 關於宗教結社的規定新設 根本松男『宗教団体法論』巌松堂、1941年。 宗教法人法 宗教法人 宗教団体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神社本廳本一個以神宮(伊勢神宮)為本宗,統括各地神社的宗教法人(日语:宗教法人)機構,為日本最大的神道系宗教團體。1946年2月3日建立。 雖稱作「廳」,但非所謂的官公廳,而是基於宗教法人法、由文部科學大臣所轄之「包括宗教法人」。 神社本廳是日本最大的神道系宗教團體,在全國約8萬座日本神社中有7萬9千座以上
神社局局長1人、書記官1人、考証官1人、技師2人、事務官1人、置補考証官2人。 昭和15年(1940年)11月9日,神社局廢除、並改制為神祇院(日语:神祇院),為內務省的外局。 神祇官 教部省(日语:教部省) 國家神道 神社本廳(神社局與神祇院的後身,為民間團體性質的宗教法人(日语:宗教法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