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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党章》规定:“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执行职务,并对其负责。”根据现行党章,中国国民党主席为中常会之主席,主持中常会,中国国民党副主席为中常会之当然出席人;中央常务委员会置常务委员(简称“中常委”)若干人,分别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从中央委员中票选及主席指定产生,任期2年。[1]
根据党章第二十二条,中央常务委员会置常务委员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ㄧ、选任常务委员二十九人,由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从中央委员中票选之。 二、指定常务委员六人至十一人,由主席指定本党同志、青年团总团长及全国青年工作总会总会长担任。
现时中常会于每周三下午在台北中央党部召开。
大陆时期设置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1950年7月进行中国国民党改造方案,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停止行使职权。1952年10月,改造完成,中国国民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党章,设置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职权与原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同,为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其位阶大致相当于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2]
中常会于1952年重新设立时,中央常务委员只有10人,主要为国民党党务系统高级干部;此后规模逐渐扩大,吸纳中华民国政府各部会政务官、中华民国国军高级将领、民意代表参加,人数在1960年代末期增加至20人以上,1980年代中期增加至30人以上,囊括了总统府、行政院、 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国民大会、台湾省政府、台湾省议会、直辖市政府及直辖市议会的国民党籍主要负责人。在早期,外省藉中常委占绝大多数,第一位台湾省藉中常委为丘念台;1988年,在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台湾省藉中常委(16人)人数首次超过外省藉(15人)。[3][4]
国民党主席(1952-1975年为总裁)为中常会主席,主持中常会会议;主席不在时则由副主席(副总裁)及中常委轮流主持会议。中常会按惯例于每星期三上午在台北中央党部开会。在国民党一党独大的1970-1990年代,中常会囊括了党、政、军各方面的主要负责人,重大政治议题均经中常会讨论或决策。
1952-1993年,党章规定中央常务委员由中央委员会互选产生,每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均可改选中常委;大多数情况下实际由主席(总裁)提名或提出规划名单,再经中央全会通过,极少开放自由选举。1993年,中国国民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党章,规定主席得指派10-15名中常委,其余由中央委员自由选举产生,从此中常委为主席指定、投票选举各占一半。2000年,国民党在2000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中落败后,将选举方式改为全部由中央委员互选产生;2005年再改为由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从中央委员中选举产生,后来再重新增加由主席指定一部分委员的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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