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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会议,于1931年5月5日在南京正式开幕,是制宪国民大会前的一次全国性国会会议。经过三读程序,5月12日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并决定交由国民政府于1931年6月1日公布施行。[1]

缘起

1930年11月12日至18日中国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决定于1931年5月5日召集国民会议,于是,国民政府投入国民会议的筹备工作。首先是系列与国民会议代表选举相关的单行法律的颁布,如《国民会议组织法》、《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施行法》、《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组织条例》、《国民会议代表选举各省市事务所组织条例》、《国民会议代表选举进行程序》、《各地筹备选举日程》、《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分组办事细则》等。

国民会议代表选举

国民会议代表包括民选代表、当然代表与列席代表。

  • 民选代表是“由各省市之职业团体、中国国民党及蒙古、西藏、海外华侨所选出之代表”
  • 当然代表是指“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各委员及国民政府委员得出席国民会议”的代表
  • 列席代表是指“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之候补委员、国民政府各院所属部会之部长、委员长、国民会议主席团特许之人员得列席国民会议”

国民会议代表名额

选举的代表名额有502人,分别由各省市、蒙古、西藏及华侨社会的农会、工会、商会及实业团体、教育会及自由职业团体,及国民党五种职业团体选举产生;当然代表包括时任第三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委员的36人,中央监察委委员的12人,国民政府委员的26人;列席代表包括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与中央监察委员的候补委员,国民政府各院所属部会的部长和委员长以及国民会议主席团特许的人员共计10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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