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健康保险(英语: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NHI),有时也被称为法定健康保险(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SHI),是一种医疗保险体系,提供给民众,用来支付医疗卫生的成本。它可以由公共部门、或者是私营部门,或者是公私两部门结合管理。筹措经费的机制,因不同的国家,及不同的系统计划而异。国民或法定健康保险不等同于政府运营,或者政府提供资金的医疗卫生服务,但通常都是由国家立法而制定。在某些国家/地区,例如澳洲的国民保健系统英国国民保健署(NHS)和韩国国民健康保险,这些系统的经费是透过一般税收来筹措,因此,属于强制性,但在使用这医疗卫生系统服务的方面,则非强制性。实际上,大多数缴费给国民健康保险的人都会使用它提供的服务。如果国民健康保险可在多个保险基金中做选择,则投保人的缴费费率可能会因不同的基金,而会有不同。

历史

德国拥有世界上最古老的国民社会健康保险制度,[1] 起源可追溯到1883年德意志帝国宰相奥托·冯·俾斯麦所推动的疾病保险法。[2][3] 在英国,《 1911年国民保险法英语National Insurance Act 1911》包括初级照护(没包括专科或医院护理)的国民社会健康保险,最初是针对大约三分之一的人口-就业的受雇领薪工人阶级,但不包含他们的家属。[4]这种健康保险制度一直持续使用,直到1948年,国民保健署(National Health Service)成立,建立一种全民医疗卫生的服务来涵盖全民为止,国民保健署的经费来自一般税收(而不是采用保险的方式),为所有合法居民提供服务。

保险系统的类型

各国的国民健康保险计划在缴费和服务提供的方式上,各有不同的方式。在加拿大等国家,政府直接利用税收收入支付成本,这被称为单一支付者医疗卫生系统。提供服务的方式可透过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医疗卫供应者进行。在法国,有类似的强制性缴费制度,但所收的钱由一间专门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做管理。

另一种筹集经费方式是,各国透过立法设立国民健康保险,人民缴纳强制性的保险费给有竞争性质的不同保险基金。这些基金(可能交由公共机构、私营的营利性公司,或私营非营利性公司管理)必须提供基本覆盖率标准,并且不得根据年龄、职业,或以前的健康状况(既有身体状况)而有歧视性待遇。为了同时保障患者和保险公司的利益,政府建立一个资金均衡池英语equalization pool,在各个基金之间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政府也可以医疗补助的形式拨款给资金均衡池,这是荷兰使用的一种模式。

其他国家的经费,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对疾病基金的缴费。这类计划的经费既非来自政府,也非来自私人的直接支付。这种系统在德国和比利时等国家/地区运作。这些基金通常是非营利性机构运作,目的完全是为加入会员的利益。这些系统的特点是有三种不同程度的资金来源混合在一起:私人、雇主-雇员缴款,以及国家/地方的税捐。

除了直接负担医疗费用之外,有些国民保险计划还为因健康原因而失去工作的人提供补助,或者这种保险是范围更广泛的社会保险计划的一部分,涵盖诸如退休金失业、职业再训练,以及对学生的经济支持等方面。

采用全国性计划的优点是反映在经由全国人口所组成的一个或多个资金池,这些资金池的规模往往会很庞大。利用一生的时间逐步把金钱投入这些资金池(即在个人赚钱能力最强的时候存钱),当人们到了高龄,以及碰到生活中的其他特定事件(例如怀孕分娩期间)时,医疗卫生的成本往往较高(到了赚钱能力低或甚至是没赚钱能力的时候),这时就用得上。这不同于私人保险计划,后者会根据投保者的年龄、家庭健康史、以前的疾病,以及身高/体重比等健康风险,逐年对保险费定价。因此,会有人在生病和/或最无力负担医疗保险费用的时候,却往往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保险费用。国民健康保险计划中并未把这些因素包括在内。

国民健康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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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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