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密帐案,台湾于2001年爆发的法律案件。特别侦查组在侦查卸任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时,指控前总统李登辉与刘泰英于1998年间涉嫌挪用外交部归还给国家安全局“奉天专案”的秘密经费,用以建立台湾综合研究院,以贪污、洗钱罪嫌起诉李登辉、刘泰英。李登辉获判无罪,刘泰英判刑3年定谳。
案件过程
在两蒋时代,在国安局名下的各种秘密预算,可经由当时的中华民国总统直接批准后动用;但对于这些经费动支,缺少法律规范与账目查核。在李登辉执政期间,以“奉天专案”等计划,将国安局各项秘密预算集中,加以法制化。“奉天专案”是国安局编列专供元首使用的秘密费用,国安局在奉天专案下再编列以学术合作支援外围单位的“当阳专案”、对美日外交的“明德专案”等。[1]经费总计约新台币三十亿元,历年累积高达十多亿元的孳息。2000年,负责管理“奉天专案”相关经费的国安局出纳组长刘冠军,涉及贪污其中的1.9亿元,潜逃出国。2002年2月16日,在陈水扁总统任内,将这些秘密账户全部收缴国库。[2]
1993年,曼德拉当选南非总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进行接触。中华民国外交部设立“巩案”计划,意图维持与南非的邦交。1994年5月,李登辉总统出访南非,参与曼德拉的总统就职典礼。在访问过程中,他答应捐赠美金1,050万元给南非执政党“非洲民族议会”,作为“重建暨发展计划”之用,曼德拉则承诺不会与中华民国断交。因为立法院对“巩案”并无编列相关预算,李登辉指示外交部可以向国安局动支“奉天专案”的钱先行代垫,并指示国安局长殷宗文配合垫款。
国安局于1998年9月间,发文要求外交部返还“巩案”垫款。1999年2月4日,外交部长胡志强归还代垫款,将1,070万元美金汇入国安局盛昌公司在中国农民银行国外部的账户。因为国安局于1995年至1997年间,已经用自身的预算结余款,先后办理归垫,账上仅余新台币8,940万余元待补,国安局会计长徐炳强收到这1,070万美元后,在同年4月1日指示国家安全局出纳组上校组长刘冠军提领750万美元,由刘冠军以化名换购美国运通银行面额1,000美元的连号旅行支票7,500张以及29万4,545美元的现金,再由徐炳强以水果礼盒包装后送至中华开发工业银行董事长办公室交予刘泰英。
刘泰英收到后,私下将其中150张旅行支票(15万美元)与现金据为己用,其余交给润泰企业集团负责人尹衍梁。尹衍梁将经旅行支票兑换为现金后,开立支票,以个人及公司名义,作为捐赠,将新台币2亿5,000万元汇款给台湾综合研究院。
2002年3月21日,《台湾壹周刊》第43期的〈封面故事〉刊登记者谢忠良撰文,引用国安局机密公文,指称李登辉总统任内非法挪用国安局经费新台币35亿元设立秘密账户[3]。出刊前的2002年3月20日,因国安局要求,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前往《台湾壹周刊》总部进行搜索,《台湾壹周刊》总编辑裴伟批评国安局企图掩盖事实[4]。国安局还指挥法务部调查局从2002年5月3日起监听谢忠良与《台湾壹周刊》同组记者朱明,监听时间超过两年五个月。至2009年1月12日,检方才告知谢朱二人曾被监听[5]。
在马英九当选总统后,特侦组重启调查国安密帐案。2011年6月30日,特别侦查组认定李登辉为协助台湾综合研究院尽速筹得创院资金,于1998年与刘泰英及前国安局长殷宗文谋议,涉嫌侵占国安密帐“巩案”归垫的剩余公款779万7,193美元,挪供刘泰英支付台综院购置院舍价金、装置、人事等费用,被告李登辉、刘泰英涉有侵占公有财物等犯嫌,洵堪认定。被告刘泰英于行为时,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惟依刑法第31条第1项、贪污治罪条例第3条之规定,其与具公务员身份之被告李登辉与殷宗文共犯贪污治罪条例之罪,应依该条例处断,是核被告李登辉、刘泰英所为,均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1款之侵占公有财物、洗钱防制法第11条第1项等罪嫌;被告刘泰英另犯税捐稽征法第43条帮助逃漏税捐、刑法第215条业务登载不实等罪嫌。被告李登辉所犯侵占公有财物罪与洗钱罪间;被告刘泰英所犯侵占公有财物罪、洗钱罪、业务登载不实罪与帮助逃漏税捐罪间,均有方法结果之牵连关系,为牵连犯,依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前第56条之规定,均应从一重之侵占公有财物罪处断。被告李登辉、刘泰英与殷宗文就侵占公有财物、洗钱犯行,其彼此间有犯意之联络及行为之分担,均为共同正犯,予以起诉。起诉书认为,被告李登辉身为国家元首,统领文武百官,理应为全民及全体公务员表率,竟不遵守国家法制,擅将公帑不法挪供私人使用,犯后仍设词否认,冀求卸责,毫无悔意,惟念及其已年迈,合于刑法第63条之减刑规定,及对国家之贡献等情,请求量处适当之刑。被告刘泰英共同侵占公款等犯行明确,复私吞其中之44余万元美金供己花用,犯后不知悔悟,犹矢口狡赖,品行恶劣,惟考量其已将侵占所得返还国安局,及年事已高等情,亦请量处适当之刑。(起诉案号:98年度特侦字第12号、100年度特侦字第4号)[6]。
刘泰英在诉讼过程中,承认曾将其中15万美元资金据为己用,并将款项归还国库。特侦组将尹衍梁等人涉嫌违反商业会计法、刑法伪造文书罪及税捐稽征法等三罪嫌,另行发交台北地检署侦办。尹衍梁向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承认曾经收取刘泰英给与的旅行支票,兑换后,再以捐献名义捐给台经院;台北地检署检察官认为尹衍梁涉犯伪造文书、商业会计法等罪嫌,考量尹衍梁长年捐助学术、宗教及政府机购金额达6亿元,且无前科、素行良好,也主动表明愿缴付1,000万元缓起诉处分金,显见确有悛悔之心,谕知缓起诉处分1年确定。李登辉则表示他对款项运用方式不知情,声称无罪。特侦组另案移送前国安局长殷宗文为共犯,但殷宗文已过世,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处分不起诉。
诉讼结果
2013年11月1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宣判,李登辉无罪,刘泰英则依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1款之侵占公有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月,褫夺公权3年。特侦组对两人提起上诉。(案号: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诉字第7号判决)
2014年8月20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宣判,李登辉无罪,适用《刑事妥速审判法》而定谳;刘泰英依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1款之侵占公有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褫夺公权3年。[7](案号:台湾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诉字第53号判决)
2015年11月4日,最高法院三审宣判,刘泰英依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1款之侵占公有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褫夺公权3年定谳。(案号: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00号判决)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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