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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相,简称为相,指中国汉朝、魏晋南北朝时代诸侯王或公侯领地的宰相,汉朝为郡国并行制,疆域内设有郡也设有封国,后诸侯王或列侯是虚位元首,封国内实际执政的其实是国相,国相可分“王国国相”与“侯国国相”两个等级,王国国相,即诸侯相,比照一个郡,与太守相同。“侯国国相”亦称列侯相,列侯所封的封国也设列侯相,职掌和县的行政长官,如县令或县长相同。
西汉初年,封国国王权力很大,皇帝对封国制约有限,各地诸侯王保持独自的官僚制度,汉朝任命诸侯王的宰相为相国、柱国等。汉朝与诸侯国区别,诸侯王的相称呼时加上国名,比如“赵相国”等。汉惠帝元年(前194年),诸侯王的相国废除,改相国为丞相[1]。
经过吴楚七国之乱,汉景帝中元五年(前145年),诸侯王官僚制度大幅更改,诸侯国的御史大夫、九卿被废除,丞相改称相。再加上汉武帝为中央集权,对各封国实施推恩令后,诸侯王的领地都被宗室瓜分,诸侯王的权力降低甚多,于是各地封国内,实际掌权的行政长官,变成是由皇帝派任的“国相”来掌管。而此后,王国的国相,比照郡的长官郡太守,品秩也是二千石。
西汉之初诸侯相的地位比郡太守高,俸禄比郡太守高,为“真二千石”[2],随着诸侯王领地分割,王国缩小到郡的大小。汉元帝初元二年(前48年)定诸侯相之位在郡太守之下[3]。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诸侯王内史废除,相和郡太守一样,管理诸侯王国的民政。根据《续汉书》百官志,东汉诸侯相的秩石与郡太守同为二千石。
另外,汉朝地方行政制度,在郡国这一层级之下,普遍设县,而跟县同级的,则设有“侯国”。顾名思义,此等级的侯国的君主,不是国王,而是侯爵,但汉朝时,该国侯爵只是虚君,没有该侯国之统治权,朝廷派任的侯国国相,相当于该侯国的行政长官。而侯国国相的地位,则比照当时一个县的长官县令或县长般大小,品秩只有八百石至千石。
三国时代曹魏、蜀汉、东吴都继续诸侯相制度。西晋前期,诸王、郡公、郡侯、魏制县公、列侯之县侯均设“相”,封国具有固定面积的公、侯、伯、子、男则不设“相”[4]。晋武帝太康十年(289年),封皇子、皇孙为王,封国各达数郡,王国属郡太守均改为内史,其余诸侯王之相也改为内史,自此诸王不再设“相”,公侯之“相”仍旧[5][6]。
东晋南朝,开国郡公所封之郡设“相”,职掌相当于郡太守;开国县公、侯、伯、子、男所封之县设“相”,职掌相当于县令长[4]。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六年(492年)置开国爵,诸侯相制度同南朝。北魏孝明帝、孝庄帝以降,一地累封的出现使北朝的诸侯相制度渐废[7]。隋灭陈之后,诸侯相制度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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