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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司法考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由司法部与各地司法厅(局)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司法考试始于2001年,在此之前仅有律师资格考试。根据现行的制度,除非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前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否则要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就必须通过统一司法考试。[1]
根据新华社报导,2017年8月28日,包括法官法等在内的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这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所涉及的司法考试改革将停办国家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律师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旧有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2]
每年度的司法考试工作主要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与国家司法考试中心负责。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由考试指导处、综合处、教育处三个部门组成[3],主要负责[4]:
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有由办公室、命题处、考务处、信息统计处和综合处组成[5],主要负责[6]:
根据2008年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
司法考试以各年度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命题来源,考试形式分为四卷: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分析试题,实行全国统一评卷。[12]每一卷具体的考察内容是:[12][13]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办一次,2002年第一届司法考试因为全国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停考和首次考试过渡性的原因确定在3月举行,其余均选取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星期日作为考试时间。[14]
出于保证大学应届生参加考试的原因,故将每年考试的报名时间在七月。因为考试的的准备工作环节,如试卷运送、保管等工作可以避开“十一”假期,所以考试通常在每年九月举行(2008年受到汶川大地震影响,四川省部分地区的司法考试单独推迟考试)。[14]
香港澳门考生的通过率是1-2%(该数据包括了刚来自中国大陆的移民考生,真正香港澳门本地受教育的考生通过司法考试者非常少)。[19]相对而言,台湾考生的通过率比港澳高得多。
司法考试的成绩通常于11月中下旬公布,理论上每年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需要与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商议。[20]但每年实际的合格分数线均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21][22][23][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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