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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锦花(1909年3月10日—1981年10月30日),台湾新北市土城区人,半山人士,女权运动者,有“养女之母”的称呼。
1909年3月10日生[1][2]。生于日治时期桃园厅海山堡,自小就被富商收为养女,疼爱有加,毕业于台北州第一女子高级中学(今北一女中),后与嘉义望族陈尚文结婚,先后至日本再转中国大陆发展[1][3]。
战后返台,妻以夫贵的吕锦花参与政治,在政坛、妇运与社会服务中常见其身影,先后担任过台北市议会议员(1950年-1953年)、台湾省议会议员(1960年-1968年),并且参与台湾省妇女会、妇联会等妇女团体,成为当时推动妇女运动的领导人之一[3][4],还曾任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1]。
战后的台湾人民生活困苦,穷苦人家送养女儿给他人的事件增多,但养女待遇很差,虐待、强暴,逼迫为娼时有所闻[5][6]。由于出身背景使然,激起吕锦花关怀受虐养女的意识[3]。1951年,台湾省议会第一届第二次大会时,吕锦花提出如何保护养女,其后便由她出面邀集妇女界、法律专家、警政单位等会商,经过半年时间的筹画,终于在同年的7月24日,于台北市中山堂成立台湾省保护养女运动委员会,掀起1950年代保护养女运动[7]。根据一项统计显示,在台湾省保护养女运动委员会成立十四年后,也就是到1965年8月底为止,处理解决有关养女问题的案件,总数已达5510件[5]。
该会自第四周年开始,都会举办养女集团结婚,吕锦花除担任女方主持人外,还自掏腰包为她们添购嫁妆,有如自己嫁女儿般[5]。
1969年2月11日,内政部在台北公会堂表扬四位从事社会慈善事业人士,分别为孙理莲、高甘霖、吕锦花、石清,由徐庆钟部长主持典礼[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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