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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不婚是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的禁忌,同姓的男女不得互相通婚。北魏起[1]:58,至清末,在法律上禁止同姓通婚。唐朝以后,演变出同宗不婚[1]:62。这一禁忌亦影响到朝鲜半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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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时代,并无同姓不婚之制度。中国从西周时代起,才确立了这一婚姻制度,出于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2];“男女同姓,其生不蕃”[3],认为同姓通婚将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后代的质素。买来的妾室如不知姓氏,则用占卜的方式确定,以避免同姓婚姻[4]。
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唐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论。明、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上古时代,同姓必同宗,后世则同姓不一定有血统关系。所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当代研究者指,虽然唐朝以后,法律禁止同姓结婚,但在民间常见同姓结婚、仅奉行同宗不婚的习俗。研究者王跃生认为原因有二,其一,张王李赵等大姓与小姓之间,人口数量差异巨大;其二,姓氏分布不均,某姓“常常聚连一村、数村乃至一乡”,强行要求同姓不婚,则婚姻人口失调[1]:60—61。
越南古代儒者虽然提倡同姓不婚,但社会上并没有严格执行。
1930年起,中华民国法律不再禁止同姓、同宗结婚。当代研究认为此后所修家谱显示,宗族对同姓为婚的禁止程度大大降低[1]:60。现代东亚各地法律皆没有禁止同姓结婚,而是以亲属关系禁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四等亲、中华民国六等亲、韩国八等亲)。一些较为保守的华人及朝鲜民族家庭会反对子女与同姓的人结婚。根据中华民国内政部在2014年的统计,全中华民国的同姓夫妻总共有17万4350对,其中更有一对是同名同姓的夫妻。[5]
1932年,锺理和在结束私塾课业后随父亲迁居高雄州旗山郡美浓庄(今高雄市美浓区)经营笠山农场;并在当地认识了他日后的妻子锺台妹。1938年,他与锺台妹同姓结婚受阻,1940年与锺台妹私奔前往满洲国,锺理和的小说《贫贱夫妻》、《同姓之婚》、《奔逃》及《笠山农场》等,皆取材自锺台妹私奔结婚的真实故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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