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跨性别权益是指台湾跨性别者的权益描述,目前台湾跨性别者需要进行生殖器手术切除主要的性器官,以便在身份证和户口名簿出生别上变更其性别注记。[1]手术需要两名精神科医生的批准,并且该医疗行为不受全民健康保险的给付。[2]政府在2015年就消除外科手术要求进行了公众咨询,但此后未进行任何具体的行动。[3]
此条目需要更新,原因:允许免术换证的判决已有七件。 (2024年10月11日) |
政府于2018年推出了计划在2020年末发行新的嵌入芯片的数位身份证。尽管身份证字号开头的第一个数字仍会显示性别信息(“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但是在身份证上不会明确地显示性别的栏位与信息。随着新身份证的出现,跨性别者都可以选择使用第三种性别(在身份证字号开头的第一个数字显示“7”)[4]但是,这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认为这种做法会给跨性别者蒙上污名,而不是尊重其性别认同。[5]第三种性别的选项的细节尚未公开。
在《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于2019年5月24日生效后,跨性别者可以与其相同指定性别的人结婚。
2021年9月23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跨性别小E变更性别取消强制手术案胜诉,法院认定内政部相关函释已属违宪函释、基于户籍法21与46条原告拥有公法申请权、法院经事实调查原告已符合性别变更条件,直接命户政机关不得拒绝小E变更性别之申请。[6][7]
婚姻
法务部于83年3月17日发布行政函释,旨在变更法律性别之后,无须强制解除原有婚姻关系。[8][9]
2013年8月,台湾政府决定不撤销一对跨性别吴伊婷与吴芷仪的婚姻关系,这是台湾首次同性婚姻成功的案例。[10]
在《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于2019年5月24日生效后,跨性别者可以与其相同指定性别的人结婚。
性别认定权益
在现行中华民国的法律上,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提及性别变更和手术项目,且不补助变性手术费用。1988年,经政府部门与医界人士讨论后,定订台湾户政办理更换法律性别的办法,需两位精神科医师的评估诊断书,并需进行变性手术。2008年11月,经台湾TG蝶园的倡议,办理变更性别的变性手术标准,由“须建立另一性别的阴部构造”修改为“摘除腺体”。
根据内政部的行政命令,性别变更条件除了两名精神科医师的诊断书之外,跨性别男性需要合格医疗机构开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宫、卵巢之手术)的诊断书,跨性别女性需要合格医疗机构开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阴茎及睾丸)的诊断书。但是于国外进行性别重建手术,须检附国内医疗机构依实际性器官特征开立之诊断证明书。[8]
2014年下半年,马英九执政时期,台湾宣布了计划,允许跨性别者不做手术就可以合法地改变其法律性别。[11]但是,由于“政府内部的分歧”,这一措施尚未得到实施。[12]
2021年9月23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跨性别小E变更性别取消强制手术案胜诉,判决中高等法院认定内政部的变更性别需变更性征手术的相关行政命令函释,已属违宪,但只有个案效力。[13]
身份证件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与户籍登记是主要身份证明。其他驾照、牌照、学历证件等都要求这两项。身份证字号有性别之分。旧版第三代至第五代身份证颜色也有性别之分。身份证上的照片则要求要符合指定性别有关的性别角色。平时各种身份验证要求的则是外观与身份证照片,身份证标示的性别一致。另外户籍登记中有出生登记,出生登记上有标明性别。还有不论性别,一人一生更改姓名有次数限制。
但是困难之处在于要作性别重置手术前需要一段长时间的准备,预先体验另一个性别的生活,称为“实际生活体验”。真实生活体验甚至是医师同意作性别重置手术的必要条件。生活体验多少要求外观,也就会与身份证标示的性别冲突,而在完成性别重置手术之前无法改变身份证上之性别。在台湾正在进行生活体验之人也就时常遇到身份证与外貌不符之法律、行政问题。
1997年,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规定:“男扮女装之装扮,与真实性别不符,应属个人行为,其请领国民身份证所缴之相片人貌应与真实性别相符。”这意味禁止指定性别为男性的人在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上使用女装的照片。[14]2002年,跨性别维权人士蔡雅婷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未成功向总统办公室请愿,允许她使用一张能代表她在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上的实际样貌的照片。[15]中华民国内政部户政司作出相同回应。[16]
身份证由户籍法管理,主管机关为内政部。户籍法中没有“性别”两个字。但是第4条规定:“户籍登记,指下列登记:一、身份登记: (一) 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有注明性别。这导致多年来凡至户政事务所办理变更性别之人士,连同兄弟姊妹都需跑户政所一趟,只是为了更换“兄弟姊妹”的排序变动。[17]
根据户籍法23条:“户籍登记事项有变更时,应为变更之登记。”以及根据户籍法施行细则第23条:
- 三、换领:
- 申请户籍登记致国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变更而换领者,向各该申请登记之户政事务所申请;有毁损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户政事务所申请。
2018年1月,宣布计划在不久的将来在身份证件(例如护照和国民身份证)上另开男、女之外的“第三性别”选项。[19]国家发展委员会部长陈美玲于2018年11月宣布,这些计划将于2020年生效[20],但截至2022年仍未实现[21]。
反歧视保护
空间权益
台湾大学和长庚大学曾经拒绝了跨性别学生依性别认同选择宿舍的请求。[23][24]
根据《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收容管理办法》,收容处所发现性别变更或跨性别之受收容人,得依其证件所示性别、性别不安诊断或医疗等证明,个别收容于独居房间。[25]
2020年的一项调查发现,台湾有55%跨性别者害怕使用公共厕所,有19%受到骚扰或在公共场所遭到袭击,还有16%害怕向警察求助。[26]
医疗保健权益
在台湾,性别重置手术因摘取部分生殖器官,有涉及刑法重伤罪的疑虑,因此医师会要求家属同意书,作为被控刑法“重伤罪”时的保障。[27]
卫生福利部根据民间机构投诉“性倾向回转治疗”的解释函,提到“性别认同涉及医学部分,查目前世界精神医学界已将其排除于疾病名单”,这间接导致了禁止基于性别认同的回转治疗。[28]
兵役
跨性别女性若未完成变更法律性别程序,可以借由“性心理异常”申请义务役免役,不过每年仅有0.025%,也就是大约50人,申请免役成功。[29]目前,完成变性手术者不得从军。
台湾跨性别生活环境
中华国民政府来台后,五零至七零年代期间,台湾是当时少数有医疗技术得以进行变性手术的国家之一。当时新闻案例多半为双性人[30],也有东南亚的变性欲者来台寻求就诊[31]。1976年后,有愈来愈多的变性人上新闻向政府与医界寻求协助。
- 2010年,台北马偕纪念医院资讯工程师周逸人因其跨性别身份遭院方开除,法官认定为歧视并违反《劳基法》。
- 2015年12月16日,原任职于保安警察第二总队第二大队的男警叶继元,因为蓄留长发,考绩委员会决议将叶继元免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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