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保险,一般简称为劳保,是中华民国政府所设计制定的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前身

1950年,台湾省政府依据《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开设劳工保险。在早期施行时,劳工保险制度层面属于台湾的地方性制度,并且委托台湾人寿劳工保险部负责劳工保险的业务。最早保险制度保障的内容仅包括伤病、残废、生育、死亡与老年等给付。

1956年,《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后,新增疾病项目。

后来,政府陆续将农民健康保险公务人员保险等划入其中,使得劳工保险为最早施行的社会保险制度。

历史

1958年7月11日,为了保障劳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全,立法院制定《劳工保险条例》。关于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内政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并由行政院以命令的方式规定本条例的施行区域。同年7月21日,蒋中正总统发布总统令并制定《劳工保险条例》全文共87条。1960年2月24日,行政院命令台湾省政府开始施行此一条例。在此之后,劳工保险便成为了全国性的制度。

1977年,当时政府规定每一劳工的基本工资为新台币600元,劳工投保劳工保险的最低薪资为新台币1,160元。1978年12月,劳工保险的最低薪资调提高到新台币2,460元,童工(当时的情况)、学徒为新台币1,740元。

1980年代,俞国华出任行政院长后,在行政院长任内成立劳工委员会,处理劳资纠纷。

1991年政府开始研议劳保年金制度。2007年,行政院提出《劳工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并将劳保年金所得替代率规划为1.1%,代表劳工每缴一年保费,可获得的退休金涵盖未退休前薪资的比率为1.1%。

2008年5月1日劳动节,时任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在总统府《阿扁总统电子报》提及,行政院已着手修改《劳工保险条例》,希望能顺利衔接上国民年金,让劳工朋友享受到完善的社会安全制度,不用担心退休后的生活;也希望立法院朝野党派能够捐弃成见,尽快通过这个法案。2008年10月,因此立院通过的附带决议,便要求劳保年金所得替代率不得低于1.3%。

2009年元旦,所得替代率高达1.55%的劳保年金制度正式实施,劳保起始费率为6.5%(终结劳保老年给付在2008年之前只有“一次给付,让一般劳工亦享有如军公教的月领”年金制之选项)。

2015年9月,《联合报》率先报导劳保投保薪资上限十年未调,打破劳工保险史纪录,形成高所得保费低缴现象,逼使劳动部于2015年底表态同意修正劳保投保薪资上限。2016年3月,劳保投保薪资上限经行政院核定通过。2016年4月30日,劳动部发函指将十年未调高的劳保投保薪资上限(俗称劳保天花板)将由新台币43,900元调高为新台币45,800元,预计于同年5月1日生效。

2021年通告(2022年调整),因应劳保职灾保险费率每3年调整一次,预计调降29个行业职灾险费率,调幅为0.01%至0.07%间,调整过后最高费率为0.86%;另外,调升9个行业职灾费率,调幅为0.01%至0.02%间,调整过后最低费率仍维持在0.04%,平均费率为0.13%。若包含上、下班灾害费率的0.07%,则职业灾害保险平均费率为0.2%[1]

劳保对象

分别为私人部门群体【含负责人(强制投保,其费率应与该单位内任一员工所投保的最高费率相同)、员工(15岁~65岁的劳工强制投保)、退休但仍在该单位上班的员工(即在该单位仍有所得者,亦须强制投保)】、非营利组织、宗教群体与慈善团体。

劳保级距及分摊费率

劳保给付之财源

劳保给付项目与规则

劳工保险老年(新制-年金)给付规则

劳工保险失能(年金)给付规则

劳工保险遗属(年金)给付规则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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