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瑟琳‧爱丽丝‧麦金侬(英语:Catharine Alice MacKinnon,1946年10月7日)是美国一名激进女性主义者、学者、律师教师社会运动家。她出生于明尼苏达州,为耶鲁大学政治学博士与法学博士。目前任教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哈佛法学院。2008到2012年期间,她出任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性别特别顾问。[1][2]

Quick Facts 凯瑟琳‧麦金侬, 出生 ...
凯瑟琳‧麦金侬
出生凯瑟琳‧爱丽丝‧麦金侬
(1946-10-07) 1946年10月7日78岁)
 美国明尼苏达州明尼阿波利斯
学术背景
母校耶鲁大学 (政治学博士, 1987)
耶鲁法学院 (法学士, 1977)
史密斯学院 (美国国家社会科学院院士, 1969)
受影响自安德里亚·德沃金
学术工作
学科法学
研究机构密歇根大学 (法学教授, 1989–)
约克大学 (法学教授, 1988–1989)
various universities (Visiting Professor, 1984–1988)
明尼苏达大学 (Assistant Professor of Law, 1982–1984)
主要领域基进女性主义反色情女性主义后马克思主义
施影响于Martha Nussbaum
Close

麦金侬是国际法、宪法、政法理论和法理学方面的专家,关注的核心议题是妇女权利性虐待削,包括性骚扰、强奸、性交易性贩卖色情文艺。她是最早论证色情作品侵犯人权以及教育与职场中的性骚扰构成性歧视的学者之一。[3]

麦金侬的著作达数十本,包括《性骚扰与性别歧视:职业女性困境剖析》(1979)、《未修改的女权主义英语Feminism Unmodified》1987,被誉为引用次数最多的英语法律著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英语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1989)、《言词而已英语Only Words (book)》(1993)、《性别平等》(2001和2007)、《女人的生活,男人的法律》(2005)和《蝴蝶政治》(2017)。

早年生活和教育

麦金侬于1946年月7日出生在明尼苏达州明尼阿波利斯,有两个弟弟。母亲是伊丽莎白‧戴维斯、父亲乔治‧麦金侬英语George MacKinnon是一名律师,于1947年至1949年担任美国众议院议员,又于1969年担任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直至1995年过世。[4]

麦金侬是她家族中第三代就读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史密斯学院者。 她毕业时以优异的成绩取得了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和政治学博士学位。而在耶鲁法学院,她获得了国家科学基金会提供的奖学金。

职业生涯

麦金侬是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法学院的伊丽莎白·朗(Elizabeth A. Long)法学教授和哈佛法学院詹姆斯·巴尔·艾姆斯英语James Barr Ames客座法学教授。[5]在2007年她担任哈佛法学院罗斯科·庞德的客座法学教授。她还访问过纽约大学、西澳大学、圣迭戈大学、希伯来大学、哥伦比亚法学院、芝加哥大学、巴塞尔大学、耶鲁法学院、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和斯坦福法学院。[6]

作为法律学者,麦金侬的著作被大量引用。同时她也大量发表演说向大众传达她的立场。[7][8]她的主要理论覆盖了三个相互交叉的领域:性骚扰,色情作品与性交易,和跨国劳务。她的著作也涉及社会和政治的理论及方法论。[9]

在2009年4月29日,麦金侬在美国智慧平方辩论会英语Intelligence Squared U.S. Debates对娼妓制度的辩论上主张“买春是错误的”。[10]

研究和法律工作

性骚扰

1977年,麦金侬于耶鲁法学院毕业。此时她已撰写了一篇关于性骚扰的论文,与托马斯·爱默生英语Thomas I. Emerson争论性骚扰是基于性别的歧视的一种形式。两年后,耶鲁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麦金侬的著作《性骚扰与性别歧视:职业女性困境剖析》,提出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并且适用于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款以及任何其他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

根据弗雷德·夏皮罗英语Fred R. Shapiro于2000年1月发表的一项研究该书是自1978年以来,出版的美国法律书籍中引用次数排名第八的著作。[11]

在完成论文与书籍期间,她与法律权威分享了草稿并获得了认同。她同时构想了使性骚扰适用于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的法律主张,该主张于耶鲁大学本科生罗尼·亚历山大诉耶鲁大学英语Alexander v. Yale一案中确立。虽然原告之一的帕米拉·普莱斯因为法律技术原因输掉了官司,该案却使得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学校必须依据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来处理作为一种性别歧视的性骚扰。[12]

麦金侬在其书中指出,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其原因在于性骚扰是女性相对男性不平等社会地位的产物。她区分了两种类型的性骚扰:其一是“交换式工作场所性骚扰”(quid pro quo),即让对方以“性服从”换取职业机会的行为或提议;其二是“持续存在于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也被称为“敌意性工作场所性骚扰”,例如具有性意味的黄色笑话及行为,而其中可能不包含任何就业效益方面的风险[13]。1980年,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依照麦金侬的主张,采用指导方针以禁止以上两种形式的性骚扰(见联邦规则汇编 §1604.11(a))。:

1986年, 美国最高法院梅里特储蓄银行诉文森案英语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判决性骚扰行为可能违反关于性别歧视的法律。麦金侬作为原告米歇尔·文森的协办律师,她为其撰写申辩状。本案中,法院也认可了“交换式工作场所性骚扰”和“敌意性工作场所性骚扰”之间的差别。在2002年的一篇文章中,麦金侬援引法庭判决:

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撰写的法庭一致意见写道:“毋庸置疑,当一个主管出于下属的性别对其进行性骚扰,那这个主管对该下属的行为是一种性别歧视。”特区巡回法院,和女性,获得了胜利。一个新的普通法准则已然确立。[14]

色情

麦金侬与基进女性主义作家安德里亚·德沃金试图改变法律对待色情作品的看法,将其定义为以性别歧视侵犯公民权利和贩卖人口。而她们将色情定义为:

“通过图片或文字明显地展现女性的性从属地位,并包含以下内容:将女性物化为物品、商品或是身体器官;将女性变现为享受痛苦、屈辱或强奸的;使女性遭受暴力;展现性屈服、奴役或暴露的姿态;被物体或动物穿刺,或出现在羞辱、伤害和折磨的场景中;被显示为肮脏且低下的;或者将女性流血、擦伤或受伤表现为性感。”

在 《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中,麦金侬写道:“色情作品,在女性主义者看来,是性强迫的一种形式,是性政治的一种实践,也是性别不平等的一种制度。” 正如大量实证研究中所证实的那样,麦金侬认为“色情作品在因果关系的层面上加剧了以暴力与歧视对待一半人口的态度和行为。”[15]:196

反色情条例

1980 年,曾在色情电影深喉咙中,以琳达·拉芙蕾丝为艺名出演的琳达·波曼在记者会上指控她前夫查克·崔诺英语Chuck Traynor暴力逼迫她拍摄深喉咙和其他色情影片。麦金侬做为 女性反色情组织英语Women Against Pornography的一员,她与安德里亚·德沃金皆发表声明支持琳达·波曼。在记者会后,三人和格洛丽亚·斯泰纳姆开始讨论使用联邦民权法向查克·崔诺英语Chuck Traynor和电影深喉咙的制作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但因诉讼时效已过,故无法请求损害赔偿。 [16]自1980年起至2002年琳达·波曼去世,麦金侬一直代表她发声。

麦金侬和安德里亚·德沃金继续讨论以民权诉讼,特别是性别歧视,作为打击色情制品的一种方法。麦金侬反对传统观念和法律以道德或性无罪的观点打击色情,例如使用淫秽法英语United States obscenity law杜绝。她们没有谴责色情制品违反道德,而是将其定义为性别歧视,并试图赋予妇女在能证明自己权利受损时依法寻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她们的反色情条例只在可证明具有基于性别歧视的色情制品时采取行动。

1983年,明尼阿波利斯市政府聘请麦金侬和德沃金两人共同起草《反色情民权条例》作为明尼阿波利斯人权条例修正案。该修正案将色情制品定义为侵犯妇女公民权利,并允许声称因贩运色情制品而受到伤害的妇女在民事法庭起诉生产商和发行商要求损害赔偿。该修正案还允许受胁迫拍摄、观看色情内容或遭特定色情方法虐待的受害者起诉。该法律曾被该市议会表决通过两次,但皆被市长否决。该法另一个版本于 1984年在印第安纳州首府印第安纳波利斯通过,但被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裁定违宪,美国最高法院在无发表任何意见下确认该决定。

麦金侬在1985年的哈佛民权-公民自由法律评论英语Harvard Civil Rights–Civil Liberties Law Review中写道:

假如你同意女性拍摄色情内容的话,请仔细观察一下她们膝盖上的皮肤、瘀伤、鞭打留下的伤痕或伤口。其中许多不是模拟的。一位拍摄软调色情的模特儿表示:“当它受伤时,我知道那是真的。”对于观众来说,色情作品中的事件是真实的似乎很重要。出于这个原因,色情成为谋杀的动机。就像在虐杀电影中,有人被折磨致死以制作性爱电影,它们确实存在。 [17]

公民自由主义者英语Civil libertarianism认为麦金侬的理论令人反感(参见“批评”部分),认为并没有证据表明色情媒体鼓励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8] Max Waltman 指出,经验证据(基于加拿大对淫秽教义的修改)表明,民间自发的行为可能比法律补救措施更有效地阻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9]

跨性别者的性平等

在2015年的一次采访中,麦金侬引用了西蒙·波娃关于“女人并非生而为女人,而是成为女人”的著名引述,以表明“任何认同自己是女人、希望成为女人、以及以女人身份认同行事的人,在我眼中都是女人。”[20]

此外,在2022年的一场牛津大学演讲中,麦金侬继续表达对跨性别女性主义和跨性别者的性平等的支持,并批判了后现代主义自由主义的反刻板印象法学取径和反跨性别的女性主义[21] 她的演讲随后经过编辑,于2023年刊登在《耶鲁法学与女性主义期刊英语Yale Journal of Law and Feminism》上。 [22]

不仅如此,麦金侬还比较了三种关于跨性别性平等的法律理论方法:首先是文本和字面方法(Textual and Literal Approach),这种方法与自由意志主义相符,认为对跨性别者的歧视本质上是性歧视,但往往加剧歧视,而不是消除它;其次是反刻板印象方法(Anti-Stereotyping Approach),这是一种自由主义观点,专注于跨性别者如何遭受刻板印象伤害,虽说这种方法有利于那些不符合主流刻板印象的人,却忽视了那些符合从属刻板印象的人遭受到的系统性歧视;第三是实质平等方法(Substantive Approach),这是一种女性主义法学理论观点,通过聚焦于由性化厌女驱动的等级制度,将反跨性别待遇视为性歧视。在男性宰制下,跨性别女性在性别转换过程中会失去原有的社会地位,而跨性别男性则可能获得地位,但他们仍然可能被视为“次等男人”。跨性别女性作为女性和跨性别者,特别是有色人种,便会面临交织歧视。尽管跨性别男性作为男性获得地位提升,但如果他们被认为是因柔化的,仍然可能面临暴力。她认为,最后一种方法突显了性化的厌女,并强调理解性别阶层对所有女人皆有益。[21][22]

国际工作

1992年2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麦金侬关于平等、宣传仇恨和色情的理论,并广泛引用了她与人合著的一份针对R诉巴特勒案英语R v Butler的判决书。该案的裁决对一些人来说是有争议的,因为加拿大海关人员认为可根据这项裁决没收其他女性主义者包括安德里亚·德沃金玛格丽特·杜拉斯大卫·李维特英语David Leavitt等人的书。 [23] [24]事实上,麦金侬认为若是这些书没有展示危害性内容即遭扣押是违宪的。

而R诉巴特勒案的判决使加拿大警方成功起诉了女同志SM杂志《Bad Attitude》及一家出售该杂志的同志书店老板。警方还搜查了一家画廊,没收了描绘虐待儿童的争议画作。所以许多LGBT权利运动家声称该法针对LGBT族群选择性执法,且限缩他们的言论自由。[来源请求]

自1992年以来,麦金侬代表波士尼亚克罗地亚妇女指控塞尔维亚人犯下种族灭绝罪,提出强奸为种族灭绝行为的法律主张。在 Kadic诉卡拉季奇案中,她是原告S. Kadic的律师之一。2000年8月10日,陪审团裁决S. Kadic可得到7.45亿美元赔偿。根据美国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英语Alien Tort Statute,该诉讼将种族灭绝背景下基于种族或宗教的强迫卖淫和强奸确认为可依法起诉的种族灭绝行为。 [25]

2001年,麦金侬被任命为女性律师联盟 ( Lawyers Alliance for Women,LAW) 的联合董事,该联盟因NGO现在平等英语Equality Now”倡议而生。 [26]而她也与印度的打击贩运妇女联盟英语Coalition Against Trafficking in Women和Apne Aap合作。

麦金侬和德沃金于1990年在瑞典提出了反对卖淫的法律,而瑞典于1998年通过了该法,其后被称为瑞典模式英语Nordic model approach to prostitution[27]。瑞典模式,也称为“北欧模式”、“平等模式”或“限制模式”,意指仅处罚皮条客、妓院以及嫖客,而性工作者除罪。基本概念是,为生存而交换性服务的要求是性别不平等的产物,也是对妇女的一种暴力形式。这种模式已被挪威、冰岛、加拿大、爱尔兰、北爱尔兰、以色列和法国所接受[28],但在新西兰被拒绝。 [29] [30]全球反贩卖妇女联盟英语Global Alliance Against Traffic in Women表示,该法使性工作者更难找到住房、赚钱生存,且需谨慎筛选客户以避免暴力,还要防止伴侣被认为是“皮条客”而被逮捕,并避免与警察互动,这些都是性工作者可能遭受性暴力的原因。[31][32][33]

政治理念

麦金侬认为在社会中,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形成了一种阶级制度,使男性的统治制度化,使女性处于从属地位,这是一种合理化的安排,通常被认为是自然的。她撰写了关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相互关系的文章,认识到女性的经历在很大程度上在这两个领域都被忽视了。此外,她在女性主义理论中用马克思主义批判了自由女性主义的某些观点,用基进女性主义批判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34]。麦金农注意到马克思批评将阶级划分会自然发生的理论。

她将知识论理解为认识理论, [35]将政治学理解为权力理论:“拥有权力意味着,除其他外,当有人说‘事情就是这样’时,它就被认为如此 . . .(中略)而无力意味着当你说‘事情就是这样’时,它并没有被认为如此。这使得表达沉默、感知缺席的存在、相信在社会上不被信任的人、批判地具体化被认为是事实的事物,对于无权政治的认识论来说是必要的。” [36]

批评

在1980年代的女性主义性战争英语Feminist sex wars期间,反对反色情立场的女权主义者,如卡洛尔‧凡斯和已故的艾伦·威利斯英语Ellen Willis,开始称自己为“性积极女性主义 ”。性积极的女权主义者和反色情的女权主义者一直在争论这些标签的隐含和明确的含义。性积极的女权主义者指出,麦金侬和德沃金起草的反色情法令要求删除、审查或控制色情材料。 [37]

温蒂·布朗英语Wendy Brown于1995撰写的书籍《伤害的状态:晚期现代性中的权力与自由》(States of Injury: Power and Freedom in Late Modernity) 中,称麦金侬禁止卖淫和色情制品的不是为了保护女人,而是将她们重新定义为以伤害为前提的本质化身份。 [38]《国家杂志》,布朗还将麦金侬于1989年撰写的《走向女权主义国家理论》描述为“极度静态的世界观和不民主,甚至可能是反民主的政治敏感性”,以及“完全过时”和“发展于女权主义第二波浪潮的黎明”……被一个不再存在的政治知识背景所框定——男性马克思主义者对激进社会话语的垄断。[来源请求]

朱迪思·巴特勒于1994年撰写了一篇“反对特定对象”(Against Proper Objects),在标题为“反对反色情范本”的部分中批评麦金侬在性方面,特别是异性恋,具有“总体化”和“确定性”的立场,如下所示:

凯瑟琳·麦金侬等女权主义者的立场对由强制从属关系构成的性关系进行了分析,并认为性支配行为构成了作为“男人”的社会意义,因为强制从属条件构成了存在的社会意义 一个女人。” 这种僵化的决定论将任何关于性的解释同化为僵化和决定性的支配和从属地位,并将这些地位同化为男人和女人的社会性别。 但是,这种决定论的解释一直受到女权主义者的批评,不仅因为将女性性行为解释为被迫从属是站不住脚的,而且还因为异性恋的总体观点——所有权力关系都被简化为统治关系——以及 未能将性行为中的强制支配与令人愉悦和想要的权力动态区分开来。[39]

个人生活

1990年代初,麦金侬与作家兼动物权利活动者杰弗里·马森英语Jeffrey Moussaieff Masson建立关系。 [40]

出版书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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