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锦华免费嫖妓案于2002年5月16日由香港廉政公署揭发,香港警务处毒品调查科高级警司冼锦华在2001至2002年最少三次免费接受香港妓女卖淫作为报酬,向香港黑社会操纵的娱乐场所提供警方扫荡行动的情报,[1]轰动香港。[2][3]冼锦华被香港高等法院判监二年,法官指出香港警察知法犯法必须严惩。[4]此为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中国以来第一宗被起诉的香港警察牵涉嫖妓事件。事件引起警察-廉署关系紧张。
人物背景
冼锦华,男,被捕时45岁,香港警务处毒品调查科高级警司。据廉政公署的财务调查,他月薪9万多港币,由1994年开始至今,以自己的名义先后拥有九个物业,购入价值共达近5000万。前六个单位在售出后合共约赚300万港币。案发时他手头上仍有三个豪宅物业,总购入价超过2000万,假设他交付四成首期,每月供款12万多元。[5]
冼锦华于中学毕业后入读香港理工学院并于1976年取得航海文凭,1977年加入警队成为见习督察,1983年升职高级督察,1987年获升为总督察,1991年获晋升为属于宪委级高级警官的警司[5],继而在1998年晋升为高级警司[6],同年出任西九龙总区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O记)指挥官,2001年调任为毒品调查科指挥官。冼锦华于2002年取得商业行政硕士。冼锦华妻子车桂荣是前高级督察,有三个儿子[7]。冼锦华的哥哥冼锦甜是香港驻东京经济贸易办事处的总新闻主任;至于冼锦华的弟弟冼锦富则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警司[1]。
林春叶,女,被捕时43岁,她是香港警务处红磡分区高级督察吴保安的妻子,报称是商人,名下持有的公司为燕京啤酒的港澳代理商[8],同时在幕后经营位于尖沙咀的多间夜总会及酒廊[9],她在夜总会及酒廊有“婉华”的别称[10][11]。
导火线:内鬼泄密传闻
2002年香港警务处在油尖旺区清剿色情场所,代号“火百合行动”,由警队四个部门,即刑事情报科、“O记”(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商业罪案调查科及毒品调查科联合执行,其间屡次有场所突然自觉收敛。[5]传媒后来报导,警察的刑事情报科怀疑有内鬼通风报信而委托香港廉政公署调查,冼锦华在监视名单之列。[5]不过,法院、廉署、警方一直以来没有肯定或否定“内鬼”和“委托廉署”的传闻。
为了侦查谁泄密,警察故意放假消息。某“O记”探员忆述:“火百合行动时,上头叫我们穿好西装回警署,说可能去夜场会所,但几次准备好了,行动到最后突然又取消,大家都觉得奇怪,可能是正在试探部分伙计,看有没有人报料。”[5]廉署调查后,发现冼锦华与香港卖淫业店东关系密切,还有大批冼锦华的警员老部下牵涉其中。[5]警方宣布“火百合行动”完结后,廉署的跟踪人员仍然秘密紧盯冼锦华,直至他认为一切正常,再次联络夜总会老板,廉署才突然拘捕。[5]这一场被传媒报导为“警察内鬼通风报信”的情节,被誉为同年上映(2002年)的香港电影《无间道》的真实版本。[12]
免费嫖妓案情
冼锦华在警察任职25年间,在香港嫖妓的次数不得而知,香港廉政公署具体掌握他3次免费嫖妓的案例。
冼锦华在2001年3月2日的嫖妓,案情在法庭上由妓女详细作供。唯一亲自出庭的妓女“恒恒”获廉政公署贴身保护。“恒恒”在庭上自称从1989年的中国到英属香港,1999年在尖沙咀“夜巴黎”卡拉OK店工作,该店由一名叫“苏威”的男子及一名叫“婉华”(疑犯林春叶的艺名)的女子合伙经营[13]。“恒恒”供称2001年3月2日到海逸酒店,与另一妓女Ruby会合。林春叶带二人到酒店的中菜厅的贵宾房,房内有林春叶的丈夫吴保安、一名年约40多岁身形略胖的男子,以及冼锦华,一起吃海鲜及鲍鱼汤,林春叶还提供雪茄、红酒及白葡萄酒[13]。晚饭后,恒恒和Ruby上酒店房洗澡,冼锦华在10多分钟后入酒店房,进行一皇两后3P的性行为。冼锦华性交后打了一个电话便离开房间。她和Ruby返回“夜巴黎”卡拉OK后,林春叶指示她向老鸨收取3000港元的嫖金,她将300元退给老鸨作为佣金[11]。控方代表薛伟成指出林春叶于2001年3月2日在海逸酒店中菜厅宴请冼锦华的那顿晚饭值6000港元[13]。妓女Ruby在供词称,该次一皇两后3P性交时“久久不能完事”,而另一次性交的妓女June则称冼锦华“15分钟后便完事”。[11](又参见:性交持久度)
2001年3月29日,冼锦华在金俪轩酒吧还未到营业时间便入场耍乐,林春叶支付1000港元予侍应外出买食物回来给冼锦华。晚上林春叶向在卡拉OK的妓女Minnie告知冼锦华想与她性交,并告知嫖金由林春叶稍后支付。林春叶与丈夫吴保安,以及一名隶属重案组的警长陈俊强,陪同冼锦华及Minnie到“大都酒店”登记开房。[13]
2002年5月15日,林春叶指示妓女June翌日与冼锦华性交,June于5月16日往红磡海逸酒店的中菜厅,与冼锦华、林春叶及林春叶的丈夫吴保安共进晚餐,林春叶由丈夫的手中拿得数樽红酒及一盒雪茄,饭后June与冼锦华性交。冼锦华退房后在大堂被廉署拘捕,当场在冼锦华身上搜出25支雪茄,June于当晚从林春叶取得2000港元嫖金。据海逸酒店中餐厅副经理范德强的书面作供,冼锦华当晚晚膳桌上有三樽1981年的Chateau Latour红酒及一盒雪茄,中菜厅开出的账单为2995.3港元,由林春叶以3000港元支付,另加100元小费[11]。June称冼锦华“15分钟后便完事”。[11](又参见:性交持久度)
对于其他香港警察的嫖妓,妓女亦有作供。妓女Ruby供称酒廊东主“婉华”(疑犯林春叶的艺名)曾指示妓女们到她经营的“金俪轩卡拉OK”招待林春叶的丈夫的警队同僚,这些警队客人都是年约40至50岁,期间林春叶买鱼生及寿司款待,这些警队客人于晚饭后再与香港妓女性交,嫖金由林春叶支付[11]。
性交后当场被捕
2002年5月,廉政公署得知冼锦华将会前往红磡海逸酒店,于是在酒店埋伏。2002年5月16日22时,一名女子(即妓女June)与冼锦华先后进入酒店的一个房间,推断两人属嫖娼关系。23时30分,[5]冼锦华性交结束下楼,在大堂被捕。[14]。廉署在房间检获“不明药物”,后来起诉书证实是“伟哥”壮阳药。廉署人员于5月17日下午4时到红磡警署搜查,带走红磡分区高级督察吴保安及西九龙总区重案组的一名警署警长,并带走吴保安的妻子林春叶。所有被捕者均被在廉政公署总部接受讯问,所有人(包括冼锦华)获准保释离开。廉政公署另外约见过百名警员调查[1]。
警务处指控廉署针对
香港传媒以前只能在廉署正式起诉后才能报道案情,但1996年修改《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后,拘捕疑犯后便可报道。[15]因此多间传媒向廉政公署查询案情,5月18日廉政公署发出新闻稿:“被捕的高级警司涉嫌曾接受该名经营者提供的利益,包括免费妓女服务。该名高级警司涉嫌透过侦缉警署警长,就警方对尖沙咀及旺角多间娱乐场所,包括夜总会及卡拉OK酒廊的巡查行动通风报信”。[16]廉署在5月16日拘捕冼锦华时,警务处处长曾荫培在中国重庆外访,接获下属汇报后,他对廉政专员黎年未有预先通报便对警队高层展开拘捕行动,及在新闻稿提及“高级警司”和“妓女”感到不满。[17]5月19日香港警务处罕有强硬声明,指责“去年已有数宗同类的廉政公署拘捕行动及指控,直至现在还未有结果(注:此并非事实,见下段[15])。廉政公署有责任在事件未澄清之前不应公开一些未经证实的指控。”[18]廉署再发公开声明解释发新闻稿程序。[16]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邀请双方到立法会解释。[16]曾荫培在立法会上自认该声明由他决定发布,并批评廉政公署的新闻稿“令传媒报道有啲夸张”。议员批评曾荫培不应透过公开指摘来讨回公道,曾荫培辩称“我仍然觉得啱(是对的)……唔可以唔咁做,因为唔可以经内部渠道解决”。对于警方的说法,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表示对曾荫培不愿接受意见及不反省的态度感到失望。[19]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为其属下的警务处辩护,她称“警方唔系想高调作出任何指摘,佢只系回应,当然传媒嘅反应比我哋想像中激烈啦!”[20];她又暗示廉政公署的新闻稿不妥,提议香港律政司应制订指引规管香港纪律部队的新闻公布。[21]
香港警务处5月19日发声明炮轰廉署之前,警务处副处长刘玉权直接知会了上级部门保安局的署理局长汤显明,但无人将此事知会香港特首董建华[22](注:香港廉政公署的上级部门是特首本人[20])。5月21日,董建华会见了廉政专员黎年,并与警务处长曾荫培通长途电话,两人向董建华承诺共同打击贪污,警务处亦停止公开批评廉署,曾荫培亦改口满意廉署的回应。[12][19][22][20]
香港警务处在5月19日发出声明指责“去年已有数宗同类的廉政公署拘捕行动及指控,直至现在还未有结果”,惟并非事实。牵涉的3案,警队高层都对廉政公署的进展十分了解,“其中一宗涉及观塘11名警员被捕案件,即将交由律政司决定是否起诉;另一宗一名反黑组警长不获起诉,是由于案中两名入狱证人都不愿出庭指控;最后一宗案件于今年2月才拘人,调查仍在进行中,不能说没有结果。”[15]
初审
有两人被起诉。起诉书指冼锦华在2001年3月2日、3月29日及2002年5月16日共三次接受女被告林春叶为他安排的嫖娼,被控三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另外收受一盒价值超过三千港元的雪茄被加控一项政府人员接受利益罪,另外因为管有三粒含有“伟哥”的药丸碎块被控两项管有毒药罪。林春叶被控向政府人员提供利益及操纵妓女卖淫共六项罪名。案件于2003年6月27日在湾仔区域法院聆讯,排期在11月17日正式开庭,两人继续保释候审。冼锦华在聆讯时申请在7月至8月到加拿大探望儿子,法庭批准[23][24]。
2003年11月17日在高等法院原讼庭(即“初审/一审”)正式开审,主审法官是新西兰籍的辛达诚(John L Saunders)[25][26]。控方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澳洲籍的薛伟成(Kevin Paul Zervos)代表,辩方是英国御用大律师苏朗年(Neville L Sarony)。[11]
只有一名妓女“恒恒”亲自出庭。经控辩双方同意,与冼锦华性交的妓女Ruby、June及Minnie,以及未被冼锦华看中的Fion,这四名妓女无须露脸,可以书面作供,再由法庭职员读出[11]。两名被告冼锦华及林春叶不作自辩。
辩方律师、英国御用大律师苏朗年(Neville L Sarony)在结案陈词称,冼锦华召妓属于私人生活,警队的内部守则没有明定警务人员不得召妓,《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了人人平等,警察召妓在法律上不应受歧视。辩方又指既然老鸨获得了嫖金,焉能算是“免费”召妓?辩方又指冼锦华在警队的“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及“毒品调查科”工作,工作性质不涉及罪案搜查,所以与冼锦华召妓的行为没有利益关连。[27]。辩方又指冼锦华在酒店与林春叶及妓女晚宴是“社交聚会”,而冼锦华当时也非执行职务。[28]。
2003年11月20日,由于未有证据证明晚膳餐桌上的一盒3000港元雪茄是林春叶给冼锦华的礼物,新兰西籍主审法官辛达诚(John L Saunders)裁定冼锦华收受礼物表面证供不成立,撤销一项政府人员接受利益罪。[27]。2003年11月28日,主审法官辛达诚裁定冼锦华三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夜总会东主林春叶被裁定向政府人员提供利益及控制他人卖淫罪共六项罪名成立,法官之后听取辩方求情,两名被告获准各以二万港元保释,等候至12月8日判刑[29]。
对于冼锦华的判罪,法官指出他曾驻守油麻地及深水埗等色情行业集中的地区,又曾是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的高层,以他的经历在接受免费嫖妓时必定知道林春叶操纵妓女。法官指出警察遇到罪案时需要执法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对警察的保障没有抵触,并非歧视警察或干涉私生活。根据《警队条例》,警员无时无刻均在当值,一旦罪案发生就要执行职务。冼锦华投考警队,接受警队的俸禄,亦即同意在罪案发生时执行职务,但冼锦华明知操控妓女在香港卖淫是违法行为,不但视而不见,还接受林春叶安排的免费嫖妓。冼锦华当时掌管负责调查操纵妓女卖淫的有组织罪案调查科,他接受夜总会东主林春叶提供免费嫖妓,必然有贪污成分,即使后来调职到毒品调查科,仍可以发挥影响力插手夜总会等色情行业的调查工作,所以裁定冼锦华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而四名妓女都受林春叶指示不需向冼锦华收取肉金,也没有证据显示冼锦华曾经付款,可见冼锦华是免费嫖妓。[29][30]
对于林春叶的判罪,法官指出林春叶作为夜总会幕后东主,面对警方查牌,于是向在警队位高权重的冼锦华提供免费嫖妓等利益拉拢关系,必定寻求在其经营的色情行业上得到冼锦华的特别关顾,所以裁定林春叶三项向政府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林春叶为冼锦华安排与妓女见面及提供进行性行为的处所,并支付妓女的肉金,所以裁定林春叶三项控制他人卖淫罪名成立[29][30]。
辩方律师求情是指冼锦华是功绩彪炳的“完美警察”,将他定罪“等同市民失去一位最优秀的警官”。在1976年结识冼锦华的助理警务处处长陈伟基为冼锦华出庭作品格证人,形容冼锦华破案无数,获三次嘉许及两次警队长期服务奖章,曾代表香港警队出席国际会议的警队大使,更获日本警方发信赞扬他打击东南亚贩毒,被上级连续三年评为表现优异及出众。辩方又称林春叶的主要业务是代理啤酒,经多年努力成为燕京啤酒的港澳总代理,现在雇用员工二百名员工[8]。
2003年12月8日判刑,冼锦华三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各判监三年,同期执行。林春叶三项向政府人员提供利益罪各判监三年,三项控制他人卖淫罪各判监一年,同期执行[31]。法官指冼锦华在警队身居要职,但接受免费嫖妓等利益,危害香港廉洁,即使过往表现杰出也不是减刑理由;[8]法官又指出香港警察知法犯法必须严惩。[4]。林春叶经营香港卖淫业,她向冼提供奢侈消遣及免费嫖妓,并非出于友情,实际上要令冼锦华欠下人情,待日后有需要时得到冼锦华相助,属于贪污行为中最隐蔽的延后利益[8]。
两人在入狱后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2004年6月11日上诉庭(即“二审”)驳回对判罪的上诉,但刑期各减为两年。英国籍法官司徒冕(Michael Stuart-Moore)指出,林春叶对冼锦华的款待不是普通联谊关系,林春叶经营夜总会操纵香港卖淫业,冼锦华接受林春叶提供免费嫖妓,就算是“密友”也是不寻常关系,冼锦华接受免费嫖妓的利益与收受金钱利益无异,是滥用公职人员身份接受不寻常的利益,属于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而林春叶的夜总会经常被警方查牌,向身为警队高层的冼锦华提供免费嫖妓属于贿赂执法人员,已经构成定罪,因此驳回两人就控罪的上诉,但上诉庭法官认为案件所涉及的实际利益价值不大,原审法官判刑过重,故减刑至两年[32][33]。
终审
香港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于2004年12月3日批出两人的终审上诉许可(终审即“三审”)。上诉委员会认为警务人员接受他人提供免费嫖妓,是否已经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以及林春叶在本案向警务人员提供免费妓女是否有触犯向政府人员提供利益罪,所牵涉到的法律问题重要及影响广泛,而且原审法官裁定冼锦华是明知林春叶控制妓女卖淫,这项事实裁决可能构成司法不公。虽然冼锦华及林春叶只余下约4个月刑期便可出狱,终审法院批出上诉许可后,各获准以10万港元现金保释[34]。
2005年4月14日开庭审理[35]。冼锦华的代表律师更换为新西兰籍的麦高义(Gerard McCoy),他指出林春叶在安排妓女与冼锦华吃完饭前,为了隐瞒她们妓女的身份,提醒妓女不准向客人拿嫖金,又吩咐她们在衣着、说话及行为都要“得体”,林春叶也没有在冼锦华面前要求这些妓女为冼卖淫,所以冼锦华无从知道跟他在酒店房间内性交的女子是妓女,更不知道林春叶操控这些妓女卖淫。
终审法院的巴籍港人法官包致金(Kemal Bokhary)质问辩护律师麦高义,这些女子和冼锦华吃完一顿晚饭后,冼锦华先到酒店房间,这些女子随后入房间与冼锦华性交,难道女文员也会这样做[24]。麦高义回应“很多不卖淫的女子都乐意免费与人上床”。法官李义质疑冼锦华身为高级警官,到娱乐场所消遣时,焉能分不出谁是妓女[35]。
对于嫖金,辩方律师麦高义(Gerard McCoy)称在香港嫖妓不光彩但没违法,冼锦华不想公然向妓女付款,可用其他方式付费,而控方的证据只能证明冼锦华没有直接付款给妓女,但未能证明冼锦华“免费”召妓,何况这些女子是“主动献身”跟冼锦华性交,不能算嫖妓。不过法官包致金质疑如果冼锦华透过第三方付款,反会令嫖妓的事情更容易曝光[24]。林春叶的代表律师麦礼士(Daniel Y. Marash)称林被控的操控妓女卖淫罪含有剥削妓女的成分,但该案的妓女都是自愿及乐意透过卖淫赚取报酬,所以林春叶并没有操控这些妓女卖淫[24]。控方代表薛伟成则称冼锦华身为公职人员未经上级批准便享用免费晚餐,本身已经犯法,而原讼庭、上诉庭法官都认同这是违法行为[35]。
2005年5月26日,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决冼锦华收受林春叶提供利益的证据充分,驳回上诉。除了重申二审判词,法官指出冼锦华应该心知肚明不是妓女的陌生女子会进行这类型性交活动的可能性很低,而且以冼锦华在香港的警务资历是清楚妓女被安排卖淫乃属违法,可见冼锦华身为香港警察知法犯法。而林春叶作为夜总会的东主,妓女就算不愿意与冼锦华一皇两后3P,也不敢违抗林春叶的指示[36][37]。
后续处分
冼锦华自从被廉政公署拘捕后,已经被警队停职,但入狱服刑期间仍为公务员;如被革职,便会失去370万港元退休金及每月2万2千港元的长俸[38],公务员事务局内部纪律聆讯后将他革职[7]。
冼锦华在刑满出狱后,因为他在2002年9月被廉政公署调查期间未有按照规定,在廉署发出申报资产通知书后的28天内披露财产状况,而被廉政公署另行控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案件于2006年1月开审,同案的被告共有5人[7],除了47岁的前高级警司冼锦华外,还有47岁曾任前高级警务督察车桂荣、40岁的现任高级督察吴保安、42岁的现任警署警长陈俊强,及43岁报称商人的林春叶,其中车桂荣及林春叶分别是冼锦华及吴保安的妻子[10]。裁判官谢沈智慧裁定5名被告罪名成立,判处各被告罚款1万港元。冼锦华夫妇向裁判官求情时称因为失去警队工作,三名子女有两人在外国(加拿大)留学,要借贷度日,裁判官批准延后3个月[7]。
36名曾经是冼锦华部下,来自西九龙总警区及辖下的九龙城、深水埗、旺角、油尖等警区,隶属重案组、反黑组、刑事调查队的探员被告知,将会调离所属的刑事侦缉部门。对于冼锦华案是接受香港卖淫业服务而不是金钱利益,警方称会全面检讨及制定监管警务人员不当行为的指引[39]。
香港警察的形像
香港警队在1970年代以前曾经贪污猖獗,到1974年廉政公署成立打击警队贪污,对九龙区副指挥官在内采取行动,成为著名的葛柏案,造成警员集体抗议要求港府特赦,自此香港警队在港英政府管治时期的贪污情况有所收敛。冼锦华案成为1997年中国收回香港后首宗涉及高级警官的贪污案,不但牵涉香港黑社会,还利用接受免费性服务作为交易避开公职人员收取金钱利益的申报制度,令市民担心警队贪污猖獗情况重现。由于冼锦华案具有代表性,以后再爆出香港警察牵涉嫖妓事件、香港警察犯罪指控或贪污案,传媒都会提及此案[40],而冼锦华案也曾经作为题材制作廉政公署为主题的廉政行动2007电视剧[41]。本案被传媒报导为“警察内鬼通风报信”的情节,被誉为同年上映(2002年)的香港电影《无间道》的真实版本。[12]
影视作品
相关条目
- 香港卖淫业
- 香港警察牵涉嫖妓事件列表
- 香港警察相关争议及犯罪指控
- 区嘉宏、邓以海、区志光:香港保安局首长级高官一同接受恒大集团管理层宴请出席涉性侵晚宴[4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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