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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元伦理学(英语:meta-ethics)是一个伦理学分支,以伦理学本身作为其研究对象。元伦理学起源于20世纪初,乔治·爱德华·摩尔于1903年发表的《伦理学原理》宣告了元伦理学的诞生。之后,元伦理学取代了实践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成为了西方伦理学的主流,直至1970年代为止。[1]
现代元伦理学有各种不同的流派。包括以乔治·爱德华·摩尔、哈罗德·亚瑟·普里查德(Harold Arthur Prichard)、W·D·罗斯(W. D. Ross)等为代表的直觉主义;以伯特兰·罗素、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维也纳学派等为代表的情感主义;还有以斯蒂芬·图尔敏(Stephen Toulmin)、R·M·黑尔(R. M. Hare)等为代表的规定主义。[1]
元倫理學探讨,人们怎样知道、了解什么是对与错,当他们提到对与错之时,到底这些文字的含意是什么?元倫理學所探讨的不是某种特定实际问题或日常生活遇到的问题,例如,我应该吃这块巧克力蛋糕吗?元倫理學探讨的问题抽象地涉及到伦理理论或批判的本质,例如,道德与不道德的含意为何?怎样区分道德与不道德?[2]:627-648元倫理學是二阶活动;规范伦理学是一阶活动,直接地涉及到道德准则的设定与执行。元倫理學检视所有其它伦理学一阶活动的伦理理论与批判的本质。[3]:179-182
元倫理學可以细分为认知主义与非认知主义。认知主义声明,通过某种客观方法,人们可以知道与明白道德真理。例如,今天是晴天,因为我可以通过视觉看到太阳。安德鲁·卡内基在美国捐资兴办了几千所图书馆,因此,我可以通过推理总结他是一位大慈善家。非认知主义正好与认知主义相反。非认知主义倚赖的并非视觉、推理客观方法,而是感觉、情绪等等主观方法。因此,当人们判断某件事为对或错,这并不代表这件事真的就是这样,人们可能只是在表达对于这件事的主观感觉或情绪。[4][3]:179-182
伦理学的本体论是关于带有价值的事情或性质,即伦理命题所指的事情或性质。非描述主义者与非认知主义者认为,伦理学不需要特定本体,因为伦理命题并没有指定。这称为“反实在立场”。道德实在主义(moral realism)者必须作出解释,哪种实体、性质、状态,对于伦理学值得论述,它们怎样得到价值,为什么它们引导与启发人们的行动。[5]
元伦理学有三种元伦理问题, 或三个一般性问题:
第一种类型的问题可能是:“好”,“坏”,“正确”和“错误”是什么意思? (请参阅价值理论)。
第二类包括关于道德判断是普遍的还是相对的,一种或多种的判断等问题。
第三类的问题询问,例如,我们如何才能知道某件事情是对还是错。
与规范伦理学理论不同,元伦理学理论并不试图将特定的选择评估为好,坏,善,坏或邪恶。尽管它可能会对规范性道德主张的有效性和含义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以上三个示例问题中的任何一个的回答本身都不是规范的道德声明。
道德语义学试图回答一个问题:“道德术语或评判的含义是什么?”这些答案可能也会影响到其他两个问题的答案。
认知主义理论认为评价性的道德句子表达了命题(即它们是“真实的”或“真理的”,能够是真或假的),与非认知主义相反。大多数认知主义形式认为其中一些命题是真实的(包括道德现实主义和伦理主观主义),而不是错误理论,后者断言所有命题都是错误的。
道德现实主义(在强有力意义上;参见道德普遍主义了解最小意义),认为这些命题是关于强有力或独立于心灵的事实的,即不是关于任何人或群体的主观意见的事实,而是关于世界客观特征的事实。关于道德事实的元伦理理论通常被归类为现实主义或关于道德事实的三种形式的“反现实主义”之一:伦理主观主义、错误理论或非认知主义。现实主义有两种主要变体:
伦理主观主义是道德反现实主义的一种形式。它认为道德陈述的真假取决于人们的态度和/或习俗,可以是每个社会的人的态度,每个个人的态度,或某个特定个人的态度。大多数形式的伦理主观主义是相对主义的,但有一些显著的形式是普遍主义的:
错误理论是道德反现实主义的另一种形式,认为虽然道德主张确实表达了命题,但所有这些命题都是错误的。因此,“谋杀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和“谋杀在道德上是允许的”这两个陈述都是错误的。J. L. 麦基可能是这种观点最著名的支持者。由于错误理论否认存在道德真理,因此错误理论导致了道德虚无主义和道德怀疑主义;然而,道德虚无主义或道德怀疑主义并不是错误理论的必然结果。
非认知主义理论认为伦理句子既不真也不假,因为它们不表达真正的命题。非认知主义是道德反现实主义的另一种形式。大多数非认知主义形式也是表达主义的形式,然而一些形式如马克·蒂蒙斯和泰伦斯·霍根区分了两者,并允许表达主义的认知主义形式。非认知主义包括:
将元伦理理论分类的另一种方式是区分中心主义和非中心主义道德理论。中心主义和非中心主义之间的辩论围绕着所谓的道德“薄”和“厚”概念之间的关系:薄的道德概念是好、坏、正确和错误之类的概念;厚的道德概念是如勇敢、不公平、公正或不诚实之类的概念。虽然双方都同意薄概念更一般,厚概念更具体,但中心主义者认为薄概念先于厚概念存在,并且后者因此依赖于前者。也就是说,中心主义者认为必须在理解“正确”和“应该”的词之前理解“公正”和“不友好”之类的词。非中心主义拒绝了这一观点,认为薄和厚概念是相等的,甚至认为厚概念是理解薄概念的充分起点。
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非中心主义对伦理自然主义者特别重要,因为它们认为规范性是语言的一个不可割裂的方面,并且没有办法将厚道德概念分析成附加到薄道德评价上的纯粹描述性元素,从而削弱了事实和规范之间的基本分歧。与此同时,阿伦·吉巴德、R. M. 哈尔和西蒙·布莱克本等人提出了事实/规范区分的论据,其中吉巴德甚至辩称,即使传统英语只有混合的规范术语(即既不是纯粹描述性的也不是纯粹规范性的术语),我们仍然可以发展一个名义上的英语元语言,使我们能够保持事实描述和规范评价之间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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