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1][2]波斯语قانون اساسی جمهوری اسلامی ایران‎)通称《伊朗宪法》,是1979年12月2日至3日经公民投票通过的宪法,[3] [4]同时1906年通过的《1906年波斯宪法》失效。[5]1989年7月28日,1989年伊朗宪法公民投票后伊朗当局对宪法进行修订。[6]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既有伊斯兰神权色彩的一面,也有民主的一面。例如该宪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安拉具有统治和立法大权,而第六条又规定总统和议会由民众选举产生[7]。 但是宪法也规定宪法监护委员会拥有法律最终解释权,伊朗最高领袖拥有最高权力。[8]该宪法的制定原则基于伊斯兰教,包括法基赫的监护沙里亚法

事实速览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概况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概况
司法辖区伊朗
起草1979年10月24日
批准1979年12月3日
生效1979年12月3日
政府架构
政府分支3
国家元首伊朗最高领袖
立法机关伊斯兰议会
行政机关伊朗总统领导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伊朗总理 (已废除)
司法机关宪法监护委员会
伊朗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Iran
制定历史
立法机关
首设日期
1980年3月14日
行政机关
首设日期
阿布-哈桑·巴尼萨德尔
修宪次数1
最近修宪1989年7月28日
原始文本
保存地点
德黑兰
起草人宪法专家大会英语Assembly of Experts for Constitution
签署人伊朗公民英语Iranian nationality law参与的1979年12月伊朗宪法公投英语December 1979 Iranian constitutional referendum
已取代1906年波斯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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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和注释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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