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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総長 (国会)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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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大臣
:内閣法制局長官)、國家公務員倫理審査會常任會長、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長、宮內廳長官、部分大使等。此外,
國會
的各議院
事務
總長(日语:
事務
総長
(
国会
))與法制局長(日语:法制局長)、國立
國會
圖書館
長
、東京高等裁判所長官(日语:高等裁判所長官)的薪俸等待遇也與副大臣相當。 復興副大臣(日语:復興副大臣)(2人)
事務次官
査局(日语:衆議院調査局)長、各議院法制局(日语:議院法制局)法制次
長
,以及國立
國會
圖書館副館長,和裁判所部分判事(日语:判事)、最高裁判所
事務
總長(日语:最高裁判所
事務
総長
)也與
事務
次官俸給相當。 除了
事務
次官,各府省「所掌
事務
包含統整安排之職位」(總括整理職)還有次官級審議官(也就是省名審議官
参议院议长 (日本)
參議院議長的選舉在議會召集日舉行,與會議員須達總議員的三分之一,由該日卸任的參議院副議長或
事務
總長(日语:
事務
総長
(
国会
))代行議長職務(
國會
法第6條、第7條、參議院規則第4條)。議長選舉採僅記載候選人姓名的單記無記名投票(參議院規則第4條第2項)。
眾議院議長 (日本)
容為兩院通用)與眾議院規則(昭和22年6月28日議決)規定。 眾議院議長的選舉在議會召集日或議長不在時,由
事務
總長(日语:
事務
総長
(
国会
))代理議長主持,出席人數須達議員總席次的三分之一(
國會
法第6條、眾議院規則第3條)。議長選舉採不記名投票(眾議院規則第3條第2項),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
民主黨 (大韓民國1991年)
創党時的党指導部(人物名後的括弧为旧党派) 共同代表最高委員:金大中(新民黨)、李基澤(民主黨) 最高委員 李愚貞、朴永禄、朴英淑、許京萬(以上、新民黨側) 趙舜衡、金鉉圭、李富栄、睦堯相(以上、民主黨側)
事務
総長
:金元基(新民黨) 院內
総
務:金正吉(民主黨) 新政治國民會議 新千年民主黨 金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