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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伦理学义务论)是规范伦理学的其中一个理论。义务伦理学认为最高的道德伦理是建基于行为本身,并不会受外来因素影响,与同门的功利主义不同,义务伦理学并不理会后果因素。有时候又称为“责任”或“应做的”或以规则为定义的伦理,强调道德判断的客观依据为“善意志”,重视行为动机,认为应该无条件的出于义务而行善。代表人物有康德,其理论对后世的义务伦理学产生很大影响。

康德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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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

康德理论会考虑不同事件在义务论的因素。第一,康德认为人若要行道德的事,就必需要从责任上做起。第二,康德认为后果不是对与错的考虑因素,应是行为的目的才决定对错。

义务论的优点与缺点

优点

  1. 强调理性规则,能够获得普遍的认同而实行,并且容易遵循而被教导或学习。[1]
  2. 注重理性的价值,能够维护人的尊严,而不是仅仅利用他人。

缺点

  1. 普遍化的规则并非能够适用于所有情况,无法普遍化的例外情况反而容易常常被实行。
  2. 过于强调理性的力量,忽略由感性出发来驱使行为的人性,并且理性是否是人的唯一目的则是可疑的。
  3. 动机来判定行为是否道德并没提供实质性的基础,除了当事人,行为的动机只能被推测而无法得知,行为被实践通常只是符合规则而无法确定是否出于规则。

由于专注于原则的一致性造成的僵硬化,现代的学者提供了一种较为软性的方式,也就是,可以将义务分为显见(或初步)和实际两种,我们平常需要坚持和遵守的是显见(prima facie)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得不采取其他的行动时,将不再只是考虑动机,而必须考量结果,这就是所谓的实际义务。

显见义务有以下几种:

  1. 忠诚(或忠实):诚实、守承诺、履行契约。
  2. 补偿:为自己不公正的行为对别人做出补偿。
  3. 感恩:向别人表达感谢对自己的帮助。
  4. 公正:防止分配上的不均,使人无法获得应得的结果。
  5. 慈善:帮助他人改善道德、智力和幸福的状况。
  6. 自我改善:必须增进自己的道德智力幸福
  7. 勿作恶(不害人):不伤害他人、防止对他人的伤害。

如果这几个显见义务有冲突的时候,那么用以下的原则来解决:

  1. 始终按照更强烈的显见义务去行动。
  2. 始终采取可压倒显见恶的最大显见善的行为。

不过纵使我们可以坚持和遵守显见义务,哪些义务是显见义务就有问题,是不是就这七种,还是有其他的,另外很难判定哪一种显见义务是比较优先的,“更强烈”只是一种形容词。

相对于规范伦理注重行为的原则,德性伦理学(Virtue Ethics)强调的是行为者要有某些特质,换句话说,道德判断是一个人依照他的某些良好品质人格去做选择,实践道德上应该做的事,不仅是符合众人的期盼,更重要的是培养个人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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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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