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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刑事法典,又称普通刑法,分为总则与分则两编。该法为实体法(相较于程序法而言),规定了国家刑罚权发动的实体要件。该法为普通法(相较于特别法而言),针对同一事项若他法有特别规定则优先适用他法之规定。[1]原则上该法总则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中华民国法律的刑事规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规定称附属刑法),在分则的部分则列举了基本的刑事处罚规定。

事实速览 中华民国刑法 Crimi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施行日期 ...
中华民国刑法
Crimi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状态:施行中
施行日期1935年7月1日
修正次数53
最新修正2024年7月31日
法规类别
行政
法务部
检察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中华民国刑法
沿革法规沿革
重要记事
  • 1935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制定公布,自193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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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民国元年(1912年)三月十日袁世凯总统颁行《暂行新刑律》,是中华民国成立后的首部刑法,现行中华民国刑法称为“刑律”。民国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的刑法,现行刑法称为“旧刑法”。[2]

内容

总则编

刑法总则编学说上一般分为犯罪论[3]竞合论[4]以及刑罚论[5]犯罪论处理的是确定犯罪行为人所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法律要件,刑罚论则探究依法应施以何等制裁的法律效果,而竞合论是衔接两者的桥梁,厘清“罪与罪”及“刑与刑”的关系。

犯罪论的内容大致上包含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罪责(有责性)、犯罪之阶段(预备未遂既遂)、正犯共犯作为不作为等。

竞合论则规定了犯罪时行为单复数的竞合关系,有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多项罪名,而侵害一法益,择一最适当之罪论处)、想像竞合(一行为触犯多项罪名,而侵害数法益,择最重之罪论处)、实质竞合(多行为触犯多罪名,为数罪并罚,执行刑为最高单一罪刑至宣告刑总和),目的在对犯罪行为人的所有犯行,作出充分而不过度、不重复的评价。

刑罚论主要包含了刑罚与保安处分的种类、适用与执行,可参见刑罚保安处分

分则编

刑法分则编列举了诸如窃盗、杀人等罪名,并针对各罪内容特别规定。学说上一般把刑法分则按照侵害法益的不同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数部分;在个人法益方面又常再细分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和财产等高低位阶。

各罪名参见犯罪

争议法条

第100条(内乱罪-修法改内容)

第141-1条(藐视国会罪-宣告违宪)

第185-4条第二项(肇事逃逸罪-有违反刑法第12条第一项之虞)

第235条(散布猥亵物品罪,释宪后限缩构成条件解释)

1999年《出版法》废除后,《刑法》第235条及《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注 1]第29条,成为台湾对于色情书刊的主要适用法规,但由于法规中对于猥亵的定义过于模糊且主观,被认为不符合“罪刑法定主义”,而会侵害出版自由言论自由。1996年先有407号释宪,将猥亵出版品定义为“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之出版品”。 但在2003年,发生国立中央大学性/别研究室召集人何春蕤教授,因在网站中放人兽交照片连结,而被提起公诉,而后宣判无罪的事件[6],2004年又发生同志书店晶晶书库进口香港男性裸体杂志,负责人赖正哲依刑法235条被判拘役50天的事件[7],加上当时研议中的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依照刑法235条制定了禁止贩售的逾越限制级,引起是否以分级之名行禁书之实的讨论,因此2006年2月,多个民间团体成立“废刑235行动联盟”,并声请释宪。2006年10月26日,大法官做出617号释宪,虽未判定违宪,但却对猥亵做出进一步的限缩与解释,包括“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及“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于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或物品,未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使一般人得以见闻者”[8]

第239条(通奸罪-宣告违宪失效)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于做出释字第791号解释,宣布《中华民国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及《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规定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立即失效。[9]

第304条(强制罪)

2013年,由于在苑里反疯车事件中,有许多抗议者采静坐方式表达诉求,却被依强制罪起诉并判决成立,引发法界质疑是否违反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及集会游行自由,并于2014年1月7日以此议题举办“静坐,强制? 公民抗议的宪法保障与法律界线”研讨会[10]

第310条(诽谤罪-宣告合宪)

2000年7月7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并公布释字第509号解释,宣告刑法第310条诽谤罪规定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不抵触,并援引美国最高法院所创设的“真实恶意原则”,指出“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对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上的限缩解释。另在2023年6月9日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再次宣告诽谤罪合宪,并补充释字第509号解释,厘清“真实性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及具体操作方法,如行为人于言论发表前经合理查证,即合于不罚要件,且纵使合理查证程序所取得的证据资料并非真正,如行为人就不实证据资料的引用,没有明知或重大轻率的恶意情事者,仍应不罚。[11]

注解

注释

参阅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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