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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一部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法律,全文共6章60条,从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各个环节作出相关规定。法案于2016年11月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上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1],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
简称 | 电影产业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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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公布日期 | 2016年11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3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
现状:施行中 |
在1954年以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皆列有国家对于进行文学、艺术等文化事业的公民予以鼓励和帮助的条文[3]:第95条[4]:第47条。1981年,《大众电影》杂志发文呼吁中国电影立法,曾在业界掀起浪潮[5]。
而《电影审查法》的雏形可追溯至1993年4月21日《电影审查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提出电影审查所禁止的8项内容,但规定尚不精确,具体执行会产生不同解释性条文。随后,《电影管理条例》于1996年5月29日正式通过[6]。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新版《电影管理条例》,影片若想过审必须完全遵循条例列出的标准。然而,11条标准中,只有唯一一条针对影片技术和质量问题;其余均关于影片思想和内容,如:不能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有损国家荣誉利益,不能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不能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不能宣扬迷信和邪教等[7]。
截至2016年底,中国新增1612家和9552块银幕,银幕总数已达41179块,中国因此成为世界电影银幕最多的国家[8]。该年总票房达人民币457.12亿元,城市院线观影人次13.72亿次[9]。
2004年年初,曾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抓紧进行电影促进法起草”的消息传出。按照计划,草案将于同年5月促成,8月到10月起起草初稿并征集业内外人士的意见[10]。随后,广电总局的领导曾在不同场合表示法律起草正在进展中[11]。期间,全国人大曾否决一份自称“中国电影促进法”的电影分级制度方案[12]。
2011年12月15日,《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正式网上公布。意见稿对备受业界关注的“偷票房”、“插播广告”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万众期待的“电影分级制度”并未列入意见稿[13]。同时,该法将此前的《电影管理条例》十条影片禁令增加到十三项,包括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宣扬吸毒,渲染恐怖;传授犯罪方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14]。
2015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15]。草案同年10月30日首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6]。在审议上,针对部分演艺人员的劣迹造成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常委会委员建议利用法律明确规定演艺人员的社会责任,设立行业禁入制度,限制劣迹演艺人员从事电影产业的制作工作[17]。全文于11月9日在网上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18]。
2016年8月29日,草案进入二审。此次审议新增电影从业人员应德艺双馨,制造虚假交易、瞒报虚报票房收入最高罚款50万元等规定[19]。罚款规定在草案三审中升格,影院“偷票房”最高将被处以五倍罚款,甚至可能吊销营业执照。观众若盗录电影,影院人员应予以制止或要求其离场[20]。同时,网络电影也纳入法律的规管范围[21]。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1]。
法律全文共6章60条,从制作与摄制、发行与放映、产业支持和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5]。其中,行政审批程序得到简化,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拍摄许可证审批取消,影片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但影片公开放映仍须取得公映许可证[5];境外机构与个人独立参与影片摄制被禁止,境外企业参与国内电影拍摄必须以合拍方式进行[5][22];国产片放映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总时长的三分之二[5];初审未通过的影片可再次申请审查[5];未获得批准参加海外电影节,将被处以影片被禁乃至禁止拍片的处罚[5][22];重罚票房透漏瞒报现象[5];“德艺双馨”作为从业者要求写入法律,劣迹艺人可能会断送事业[5]。同时,法律规定政府出资补贴建立农村公益院线,支持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等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免费观影[23]。
尽管法律没有明确提出电影分级制度,但第20条提到“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24]。受此影响,于2017年3月3日公映《罗根》成了新法实施后首部必须有明确发行公示的影片,尽管该片发行方20世纪福克斯为了加快过审流程,在送审之前事先在中国内地发行的版本相较于原版删减了14分钟[25],但各大线上售票平台和线下售票窗口均被要求明确标示“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应在家长陪同下观看”的提示[26]。2018年上映的《湮灭》则是第一部无需删改即可附加年龄提示的好莱坞进口片,中国动画电影《大护法》则是立法后第一部附加提示(13岁以下需陪同观看)的动画电影,2023年上映的《涉过愤怒的海》则是首部附加年龄提示的中国国产真人电影。事实上《电影产业促进法》从来没有规定同性恋、跨性别的内容需要进行强制删减或者拒绝审查,例如2015年的《烈日灼心》2017年上映的《52赫兹,我爱你》《美女与野兽》和2018年的《寻找罗麦》,许多在中国上映的删减同性恋、跨性别情节的电影都是片方、引进方考虑到中国国内民意情况,大部分人对于相关元素处于反对态度而自我删减,从2023年开始,更多包含同性恋、跨性别情节的电影开始在中国国内上映。例如《沙赞2》、《蜘蛛侠:纵横宇宙》、《生无可恋的奥托》、《恶世之子》、《照明商店》、《狗神》、《泰勒斯威夫特·时代巡回演唱会》、《好东西》在中国内地发行的版本都保留了原本的同性恋、跨性别情节。
获得年龄提示的电影如下:
2017年
2018年
2020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据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的介绍,该法“将长期以来中国电影产业改革发展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未来电影产业持续健康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电影产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1]。同时,作为文化产业领域的首部法律,该法也“将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长期深远的影响”,对文化产业领域立法“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30]。
上海电影家协会主席、导演张建亚认为:“起初我们盼望的是一部立足于电影创作和审查的法律,因为过去拍电影常常是立项的时候说没问题,到了审查的时候又有新情况,进行不下去,弄得很难办。所以我们希望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作为指导[22]。”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对电影院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的行为进行规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同时规定电影院工作人员发现此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与此同时,每张纸质电影票的“观影须知”以及影院的宣传海报或者映前广告中,都会明确“影厅内禁止摄影”的规定。尽管2021年春节期间有上百位艺人联合倡议拒绝盗摄行为,此后各片方也发文倡议反对盗摄[31],CCTV-6《今日影评》栏目也于2021年初邀请律师就此问题讨论,律师指出在龙标显示完毕后,任何电影盗摄行为属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32],但屏摄行为相关问题迄今为止仍然存在争议。
2024年2月15日下午,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发表电影《飞驰人生2》的观后感,并附上了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此举引发争议,“薛之谦 盗摄”的微博话题也成为热搜话题。2月16日晚,央视新闻在报道此事时,引述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的观点,认为法律上没有“盗摄”一说,“盗摄”是侵害著作权的通俗说法。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用于个人欣赏、研究、课堂教学,为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倘若将电影中的片段在视频平台传播,若未经权利人同意,则属于侵权[31]。北京一家律所的律师也认为,上述两条规定对“屏摄”行为合法性的界定有些模糊,前者只针对录音录像,并没有明确对于拍照的界定;而后者的规定中,若“屏摄”者没有将拍摄图片用于商业目的,也无法界定为侵权。实际上,“屏摄”行为的合法性虽无法厘清,但仍属于一种不道德的行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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