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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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03年6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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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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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03年6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03年10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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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施行中 |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第一条是“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1][2]
实施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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