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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奖章纪念章列表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颁发的勋章、奖章及纪念章的名称、级别、授予要求、勋略章及颁行日期。但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及地方政府设立的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毛泽东等领导人认为国家荣誉制度是旧社会的遗存物,认为追求勋章会助长社会上的个人主义和私利主义的盛行,与“大公无私”的政治道德标准不符。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荣誉制度在2016年以前一直未能完整设立而处于空白状态(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更属于“破四旧”的范围)。中国由此与瑞士、南苏丹、厄立特里亚等并列为世界上少数没有设立国家级勋章的国家。[1]
近年来,很多中国大陆各界人士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善国家荣誉制度,制作并颁发国家勋章。2007年,民政部公开提出要“几年内全面建立国家荣誉制度”,欲以“共同价值观团结中华儿女”。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此法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2017年7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党和国家功勋表彰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办法》《“七一勋章”授予办法》《“八一勋章”授予办法》《“友谊勋章”授予办法》,并建立党、国家、军队功勋荣誉簿,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以“五章一簿”为主干的统一、规范、权威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
在“五章一簿”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确立以后,八一勋章、友谊勋章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2018年6月8日首次颁授,共和国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于2019年9月29日首次颁授,七一勋章于2021年6月29日首次颁授,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荣誉制度翻开新的一页。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通常每5年颁发一次,在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必要时可在其它时间授予。
根据中共中央批准、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办法(试行)》,受该办法规范的、依法依规设立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其尺寸限制如下[2]:
根据《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19〕58号),应按下列顺序自上而下、由佩戴者身体内侧向外侧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3]:
以下按《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19〕58号)规定之顺序排列(同层级的按设立先后排序):
名称 | 样式 | 颁发机关 | 授予人员 | 设立日期 |
---|---|---|---|---|
中共中央总书记 |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党员 | 2017年7月22日 | ||
国家中央军委主席 (根据国家中央军委的决定) |
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军队人员 | 2017年6月12日 | ||
国家主席 | 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 2016年1月1日 | ||
国家中央军委主席 (根据国家中央军委的决定) |
2021年2月 | |||
国家中央军委主席 (根据国家中央军委的决定) | ||||
国家中央军委主席 (根据国家中央军委的决定) | ||||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 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 2016年1月1日 |
种类 | 等级 | 略章 | 说明 |
---|---|---|---|
未发布 | |||
未发布 | |||
未发布 | |||
不适用 | 未发布 | ||
不适用 | 未发布 |
名称 | 样式 | 颁发机关 | 授予人员 | 设立日期 |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 完成驾乘神舟飞船任务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航天员大队航天员 | 2003年11月7日 |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1950年9月25日 | |||
1960年6月1日 | ||||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工作者。 | 2019年1月8日 | |||
对中国科技事业作出贡献的外国人或组织。 | ||||
中共中央 | 思想政治坚定,与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作风过硬,有较高威信;工作能力出色,有突出成绩。[4] | 2006年6月30日 | ||
国务院 | 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 1991年 |
名称 | 样式 | 颁发机关 | 授予人员 | 设立日期 |
---|---|---|---|---|
中共中央 | 截至每年7月1日党龄达到50周年、一贯表现良好且仍健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 2021年6月2日 |
名称 | 略章 | 等级 | 授予人员 | 设立日期 |
---|---|---|---|---|
金质 | 颁发给服现役满35年以上的官兵。 | 2011年8月1日 | ||
银质 | 颁发给服现役满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官兵。 | |||
铜质 | 颁发给服现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官兵。 | |||
金质 |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超过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或3倍以上的官兵。 | |||
银质 |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超过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或3倍以上的官兵。 | |||
铜质 | 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不满2年的; 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不满4年的; 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不满6年的; 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不满8年的; 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不满10年的官兵。 | |||
金质 | 军队革命烈士。 | |||
银质 | 因公牺牲军人。 | |||
铜质 | 因公致残军人。 |
名称 | 样式 | 等级 | 授予人员 | 设立日期 |
---|---|---|---|---|
优秀基层干部 | 被评为“优秀基层干部”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 2015年12月 | ||
优秀士官 | 被评为“优秀士官”的军人。 | |||
优秀义务兵 | 被评为“优秀义务兵”的军人。 | |||
优秀学员 | 被评为“优秀学员”的军校学员 | 1996年4月1日 |
以下列表按勋章、奖章、纪念章、证章设立时间排序,同一时间设立的按等级高低排序。注明“不适用”的为未分等级的勋章、奖章、纪念章、证章。
名称 | 略章 | 授予人员 | 设立日期 | 停颁日期 |
---|---|---|---|---|
援华苏联专家 | 1951年 | 1959年 | ||
援华外籍专家(不含苏联专家) | 1951年 | 1960年 | ||
为研制两弹一星作出突出贡献的23位科技专家 | 1999年9月18日 | 1999年9月18日 | ||
参加过抗日战争的八路军、新四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华南抗日游击队、东北抗日联军和各地游击队健在的老战士;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地方工作和地下工作的健在的老同志;曾在国民党军队参加抗战并于解放战争时期及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或入伍)以及回乡务农的老战士、老同志;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海内外爱国人士、抗战将领中的代表人士;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国际友人中的代表人士;2005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 | 2005年9月2日 | 2005年9月2日 | ||
参加过抗日战争的八路军、新四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华南抗日游击队、东北抗日联军和各地游击队健在的老战士;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地方工作和地下工作的健在的老同志;曾在国民党军队参加抗战并于解放战争时期及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或入伍)以及回乡务农的老战士、老同志;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海内外爱国人士、抗战将领中的代表人士;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国际友人中的代表人士;2015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 | 2015年9月2日 | 2015年9月2日 | ||
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为推动中国改革开放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 | 2018年12月18日 | 2018年12月18日 | ||
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对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做出支持和帮助的外国人 | 2018年12月18日 | 2018年12月18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健在的老战士老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及以上荣誉并健在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因参战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并健在的军队人员(含退役军人)以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作出杰出贡献的国际友人 | 2019年10月1日 | 2019年10月1日 | ||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医务工作者、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公安民警、疾控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科研人员、新闻工作者、下沉干部、志愿者和企业职工等人士 | 2020年9月8日 | 2020年9月8日 | ||
参加抗美援朝出国作战的、健在的志愿军老战士老同志;出国为抗美援朝战争服务的、健在的医务、铁道、运输、翻译人员,参加停战谈判等工作的人员,民兵、民工,新闻记者、作家、摄影等人员;1953年7月停战后至1958年10月志愿军全部撤离朝鲜期间,在朝鲜帮助恢复生产建设的、健在的人员。 | 2020年7月2日 | 2020年10月25日 | ||
对脱贫攻坚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 | 2021年2月25日 | 2021年2月25日 |
名称 | 略章 | 等级 | 授予人员 | 设立日期 | 停颁日期 |
---|---|---|---|---|---|
一级 |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时任师级以上干部。 | 1955年9月23日 | 1957年6月18日 | ||
二级 |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时任团级和营级干部。 | ||||
三级 | 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二十五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 ||||
一级 | 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以及相当于旅级和旅级以上的干部;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以及相当于支队和支队以上级别的干部;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的相当于新四军师级及其以上干部和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及其以上的干部。 | 1955年9月23日 | 1957年6月18日 | ||
二级 |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时任旅团级及与其职务相当的干部。 | ||||
三级 |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时任营级和连级及与其职务相当的干部。 | ||||
一级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时任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或者直接领导原国民政府军一个整军以上起义有功的人员。 | 1955年9月23日 | 1957年6月18日 | ||
二级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时任师级及其相当干部;或者直接领导原国民政府军一个整师起义有功的人员。 | ||||
三级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时任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或者直接领导原国民政府军一个整团起义有功的人员; | ||||
不适用 |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其他人员。 | 1955年9月23日 | 1957年6月18日 | ||
不适用 | 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排级以下人员。 | 1955年9月23日 | 1957年6月18日 | ||
不适用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连级以下人员。 | 1955年9月23日 | 1957年6月18日 | ||
一级 |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 1988年7月1日 | 不明 | ||
二级 |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 ||||
不适用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 1988年7月1日 | 2003年7月 | ||
不适用 |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和在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治协商会议等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 | 1988年7月1日 | 2019年5月23日 (最近授予) | ||
不适用 | 在北京戒严任务中有功劳或重伤、殉职的军人。 | 1989年6月9日 | 1989年6月9日 | ||
不适用 | 参与北京戒严任务的军人。 | 1989年6月9日 | 1989年6月9日 | ||
不适用 | 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军人。(1996年与优秀学员证章一同设立。2015年,设立优秀士官证章和优秀义务兵证章,替代之前的优秀士兵证章。) | 1996年 | 2015年 | ||
一级 |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被授予中央军委级荣誉称号的军人或文职人员。 | 1979年3月23日 | 2011年8月1日 | ||
二级 |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被授予大军区级荣誉称号的军人或文职人员。 | ||||
一级 |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被授予中央军委级荣誉称号的军人或文职人员。 | 2011年8月1日 | 2018年5月1日 | ||
二级 |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被授予大军区(战区)级荣誉称号的军人或文职人员。 | ||||
荣誉称号 | 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可授予荣誉称号。由中央军委批准。 | 2018年5月1日 | 2022年2月 | ||
一等功 | 在军队作战、训练、执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由军级单位批准。 | 1979年3月23日 | 2022年2月 | ||
二等功 | 在军队作战、训练、执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由旅、师级单位批准。 | ||||
三等功 | 在军队作战、训练、执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 | ||||
颁发给参加执行联合国维和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的官兵。 | 2010年 | 2022年2月 | |||
执行重大任务 | 参与重大任务的官兵。 | 2010年 | 2022年2月 | ||
执行作战任务 | 参与作战任务的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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