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诛三族,别称夷三族、参夷法,是族诛的一种,其连坐范围一般牵连三族。诛三族最早见于春秋时期,并由战国时期韩国的申不害与秦国的商鞅首度列入成文法,而商鞅本人也是著名的被诛三族者之一。诛三族在此后一般用于维护专制君主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威和尊严,除了吕雉称制期间与西晋年间一度被废除外,诛三族得以获持续实行至清末新政。
诛三族的连坐范围视乎“三族”本身的定义,而“三族”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说法,其中张晏主张三族为“父母、兄弟、妻子”,如淳主张三族为“父族、母族、妻族”,而郑玄对三族的定义的主张有两种版本,分别为“父、子、孙”与“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1]
历朝历代对于诛三族中被株连的女子是否如男子般处死有不同的规定。三国时期以前,被株连的女子一般如男子般处死,但自三国时代起开始有所例外,如三国两晋前期不处死被诛三族者的母亲,而两晋后期则开始有将被诛三族者的女眷没为官婢的做法,隋朝沿用。唐朝与宋朝恢复未满15岁的被株连女子与被诛三族者的母、女、妻妾、子妻妾的死刑,但补充了有关年长者、非健全者、已出嫁者、已出养者、已出家者与被聘娶而未成者的例外规定。明朝与清朝恢复将被诛三族者的女眷没为官婢的做法,并明令将这些女眷送予功臣家。[2]
族诛本为临时设置的刑罚,一般仅用于战争中不服从命令的人[3]。诛三族最早见于春秋时期[1],《史记·秦本纪》载称秦文公在前746年(秦文公二十年)首度设置诛三族的刑罚、秦武公在前695年(秦武公三年)下令诛三父等人三族[4],《史记·楚世家》则载称楚灵王在前529年(楚灵王十二年)弟弟公子比自立为王期间从𫓶人口中得知公子比下令诛“饟王从王者”三族之事[5]。
战国时期,韩国的申不害与秦国的商鞅将诛三族列入成文法,是最早将诛三族制度化者[1],《汉书·刑法志》即载称“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6],其中以商鞅变法中的诛三族较为著名[3],因此《广阳杂记》载称诛三族始于任用商鞅的秦孝公[7]。商鞅所著的《商君书·赏刑》即称“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8]。此后,诛三族一般用于维护专制君主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威和尊严,而著名的被诛三族者包括商鞅本人[3]与秦朝末年的丞相李斯、赵高[9]。
秦朝统一中国后开始频密滥用诛三族的刑罚,并很快导致自身的覆亡。刘邦入函谷关后即约法三章,暂时废除包括诛三族在内的《秦律》。在西汉的局势趋向稳定后,相国萧何参照《秦律》制定《九章律》,其中诛三族亦被恢复[1]。《汉书·高后纪》载称吕雉称制时于前187年(高后元年)曾一度废除诛三族[10],然而《汉书·文帝纪》载称刘恒又因新垣平谋反而下令诛三族[11],自此诛三族恢复实行[1]。
曹魏的司马懿在高平陵之变中发动政变夺权,此后诛曹爽与另外八人的三族[12]。此后毌丘俭起兵反叛,最终兵败,毌丘俭本人被诛三族,然而儿媳荀氏因荀家与司马家为姻亲而在司马师的请求下获准离婚,而孙女毌丘芝则因何曾使程咸上表请求已出嫁的女子不须同时受夫家与父母家株连而免于被处死,此后朝廷规定已出嫁的女子仅受夫家株连而不受父母家株连[13]。
西晋时,解结被诛三族,其女本于次日出嫁,夫家本欲援引已出嫁的女子仅受夫家株连而不受父母家株连的规定让解女提早一日出嫁,然而解女死意已决,最终同被处死,并引起舆论同情,此后朝廷又规定所有女子无论是否已出嫁均一律不须被株连处死[14]。诛三族自307年(永嘉元年)起再度被废除,然而在325年(太宁三年)于东晋再度被恢复,但依旧不株连处死女子。南朝此后沿袭此规定,而北朝不遵从[15]。
《唐律》受北朝律法影响而规定女子同样适用于连坐,但如果涉及谋反的罪名,女子是否适用于连坐视乎具体规定,未有特别注明者即不连坐女子[15]。明朝初年,胡惟庸与蓝玉均被诛三族,两案分别为胡惟庸案与蓝玉案[16]。诛三族作为连坐的一种在清末新政中得以被废除[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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