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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条要求》,定案于1947年3月7日,为台湾二二八事件中,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于3月7日向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所提出的要求,其内容乃针对二二八事件解决方法所提出的建议。
王添灯于二二八事件发生后担任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宣传部组长,与众议员一起草拟《三十二条处理大纲》,要求当局付诸行动,但此四十二条处理大纲向陈仪提出后,却遭陈仪震怒拒绝。王添灯在电台广播,认为这次事件已不能借由自身力量来对抗,希望全体台湾人民共同起来对抗不公的政府才能解决。[1]
(三月六日)王添灯宣读向中外广播之有关“二二八事件”真相全文,此即闻名的三十二条要求,其条文据〈三十二项要求 处委会已向陈长官提求〉(《人民导报》,1947年3月8日,第2版;另收录于张炎宪主编,《王添灯纪念辑》〔台北:财团法人吴三连台湾史料基金会,2005〕,页82,图版)如下(原文及标点照录,不做校正,方框表示字迹无法辨识):
一,制定省自治法为本省政治最高规范,以便实现国父建国大纲之理想。
二,县,市长于本年六月以前实施民选,县市参议会同时改选。
三,省各处长人选应经省参议会(改选后为省议会)之同意,省参议会应于本年六月以前改选,目前其人选由长官提出交由省处理委员会审议。
四,省各处长三分之二以上须由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担任之(最好秘书长,民政、财政,工矿,农林,教育,警务等处长应该如是)
五,警务处长及各县市警察局长应由本省人担任,省警察大队及铁道工矿警等察即刻废止。
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须半□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委员由委员互选。
七,除警察机关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八,宪兵除军队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九,禁止带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十,非武装之集合结社绝对自由。
十一,言论出版罢工绝对自由废止新闻纸发行申请登记制度。
十二,即刻废止人民团体组织条例。
十三、废止民意机关候选人权核办法。
十四,改正各级民意机关选举办法。
十五,实行所得统一累进税除奢侈品税相续税外不得征收任何杂税。
十六,一切公营事业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担任。
十七,设置民选之公营事业监察委员会、日产处理应委任省政府全权处理各接收工厂矿应置经营委员会委员须过半数由本省人充任之。
十八、撤消专卖局,生活必需品实施配给制度。
十九,撤消贸易局。
二十、撤消宣传委员会。
二十一,各地方法院院长各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
二十二,各法院推事检察官以下司法人员各半数以上省民充任。
二十三,本省陆海空军应尽量采用本省人。
二十四,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应改为本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前暂由二,二八处理委员会之政务局负责改组,用普选公正贤达人士充任。
二十五,处理委员会政务局应于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产生方法由各乡镇区代表选举,该区候选人一名然后再由该县市辖参议会选举之其名额如下:台北市二名,台北县三名。基隆市一名,新竹市一名、新竹县三名、台中市一名,台中县四名,彰化市一名,嘉义市一名,台南市一名,台南县四名,高雄市一,,高雄县三名,屏东市一名,澎湖县一名,花莲县一名,台东县一名,计三十名。
二十六,劳动营及其他不必要之机构废止或合并,应由处理委员会政务局检讨决定之。
二十七,日产处理事宜,应请准中央刈归省政府自行清理,
二十八,警备司令部应撤消,以免军权滥用。
二十九,高山同胞之政治经济地位及应享之利益,应切实保障。
三十,本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劳动保护法。
三十一、本省人之战犯及汉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无条件即时释放。
三十二,送与中央食粮一十五万吨要求中央,依时估价拨归台湾省。
一般所谓“四十二条要求”的版本,如官方的《台湾新生报》(行政长官公署机关报)所载:(据〈处委会阐明事件真相 向中外广播处理大纲 除改革政治外别无他求 建议案本日可正式提出〉,《台湾新生报》,1947年3月8日,第2版)(原文及标点照录,不做校正)
1、对于目前的处理
一,政府在各地之武装部队,应自动下令暂时解除武装,武器交由各地处理委员会及宪兵队共同保管,以免继续发生流血冲突事件。
二,政府武装部队武装解除后地方之治安由宪兵与非武装之警察及民众组织共同负担。
三,各地若无政府武装部队威胁之时,绝对不应有武装械斗行动,对贪官污吏不论其为本省人或外省人亦只应检举转请处理委员会协同宪警拘拿,依法严办,不应加害而惹出是非。
四,对于政治改革之意见可条举要求条件向省处理委员会提出,以候全般解决
五,政府切勿再移动兵力或向中央请遣兵力,企图以武力解决事件,致发生更惨重之流血而受国际干涉。
六,在政治问题未根本解决之前政府之一切施策,(不论军事,政治)须先与处理委员会接洽,以免人民怀疑政府诚意,发生种种误会。
七,对于此次事件不应向民间追究责任者,将来亦不得假藉任何口实拘捕此次事件之关系者。对于因此次事件而死伤之人民应从优抚恤。
2、根本处理
甲、军事方面:
一,缺乏教育和训练之军队绝对不可使驻台湾。
二,中央可派员在台征兵守台。
三,在内陆之内战未终息以前,除以守卫台湾为目的之外绝对反对在台湾征兵以免台湾陷入内战旋涡。
乙、政治方面:
一,制定省自治法为本省政治最高规范,以便实现国父建国大纲之理想。
二,县,市长于本年六月以前实施民选,县市参议会同时改选。
三,省各处长人选应经省参议会(改选后为省议会)之同意,省参议会应于本年六月以前改选,目前其人选由长官提出交由省处理委员会审议。
四,省各处长三分之二以上须由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担任之(最好秘书长,民政,财政,工矿,农林,教育,警务等处长应该如是)
五,警务处长及各县市警察局长应由本省人担任,省警察大队及铁道工矿等警察即刻废止。
六,法制委员会委员须半数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员由委员互选。
七,除警察机关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八,宪兵除军队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九,禁止带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十,非武装之集合结社绝对自由。
十一,言论出版罢工绝对自由废止新闻纸发行申请登记制度。
十二,即刻废止人民团体组织条例。
十三,废止民意机关候选人检核办法。
十四,改正各级民意机关选举办法。
十五,实行所得统一累进税除奢侈品税相续税外不得征收任何杂税。
十六,一切公营事业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担任。
十七,设置民选之公营事业监察委员会,日产处理应委任省政府全权处理各接收工厂矿应置经营委员会委员须过半数由本省人充任之。
十八,撤消专卖局,生活必需品实施配给制度。
十九,撤消贸易局。
二十,撤消宣传委员会。
二十一,各地方法院院长各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
二十二,各法院推事检察官以下司法人员各半数以上省民充任。
其他改革事项候三月十日集中全省民意之后交由改组后之政府办理。
【本报讯】又昨(七)日下午三时半,处委会全体会议,由临时主席潘渠源宣布开会后,除原案共廿二条一致决议通过以外,并追加通过,
一,本省陆海空军,应尽量采用本省人。
二,警备司令部应撤消以免军权滥用。
三,限至三月底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应改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前暂由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之政务局负责改组,用普选公正贤达人士充任之。
四,处理会之政务应于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产生方法,由各乡镇区代表选举该区候选人一名,然后再由该县市辖参议会选举之,其名额如下:台北市二名,台北县三名,基隆市一名,新竹市一名,新竹县三名,台中市一名,台中县四名,彰化市一名,嘉义市一名,台南市一名,台南县四名,高雄市一名,高雄县三名,屏东市一名,澎湖县一名,花莲县一名,台东县一名,计三十名。
五,劳动营及其他不必要之机构,废止或合并,应由处理会政务局检讨决定之
六,日产处理事宜,应请准中央划归省政务局自行清理。
七,高山同胞之政治经济地位及应享之利益,应切实保障。
八,本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劳动保护法。
九,本省人之战犯及汉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无条件即时释放。
十,送与中央食糖十五万吨要求中央,依时估价,拨归台湾省。
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断然拒绝由黄朝琴及王添灯所提出此《三十二条要求》。陈仪于三月八日给蒋介石的电报中说﹕“昨午后七时代表十五人来见,欲提出政府各地武装同志应交出武器,警备司令部须撤销,陆海空军人员一律用本省人,由处理委员会接收长官公署等四项要求,职不与讨论,即严词拒绝”。即使此,同日下午六点,王添灯等人仍于台北广播电台(于今二二八公园)广播播出原三十二条要求内容。惟隔日,陈仪率领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乃于《台湾新生报》发表一篇声明,正式全面否决。之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及国军更以之作为武力镇压台湾的理由。
辅仁大学历史学系教授陈君恺,于2013年发表专书《解码228:解开二二八事件处理大纲的历史谜团》,认为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只向陈仪提出三十二条处理大纲,所谓的四十二条大纲中最前面的十条则是由当局制造,用来作为镇压借口。[2]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组”于1994年出版的《二二八事件研究报告》第二章中记载,处委会召开全体大会提出三十二条要求时,会场有军统、中统等情治人员(特务份子)活动,新增十条有的是军统、中统有意提出以为镇压之借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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