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英语: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缩写:PPP),中国大陆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香港称为公私营合作,台湾称为民间参与公共建设[1][2][3],又称公私协力[4]、公私合作伙伴关系[5]、公用事业市场化[6]或公用事业民营化[7]等,是公共建设的开发模式,由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提供公共建设的建设与服务。在实现公共建设功能的同时,也为私营部门带来利益。不同于传统由公共部门自食其力提供公共服务,由于私营部门分担了公共部门的初期投入,此模式可以减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应对政府超载(Governmental Overload)的困境,而在世界各地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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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的各地常用译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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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
台湾 | 民间参与公共建设 |
港澳 | 公私营合作 |
模式
常见的PPP模式如下:
- 民间兴建营运后转移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 BOT):政府提供土地,由民间机构自行兴建、营运;营运期届满,营运权转移给政府。
- 委外经营(Operate–Transfer, OT):营运后转移模式。由政府投资兴建该公共设施,再委由民间机构经营;届营运期满,营运权转移给政府。
- 兴建-营运-拥有模式(Build-Operation-Own, BOO):依政府的政策,由民间机构自备土地及资金兴建营运。业者拥有其所有权,不会转移给政府。业者与政府协调双方权利义务细项。业者负担一些政府要求的义务,例如雇用在地员工等,以交换享有税赋减免及融资优惠等好处。[8]
- 民间重建营运后移转模式:(Reconstruction-Operation-Transfer, ROT):政府将旧公有建物、财产委托或出租给民间机构,允其扩建、整建、重建后营运;届营运期满,营运权转移给政府。[8]
- 民间融资提案(PFI):政府与民间机构订定长期购买或承租契约,委由民间机构自行筹措财源,兴建营运公共建设,或提供公共服务。[9] 1992年,英国推动的“民间融资小组”是PFI最早、最主要的典范。[9][10]
批评
对PPP常见的批评是,其欠缺当责(Accountability),与不够透明(transparency)。欠缺当责方面,系在公私协力的政策产出过程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的角色界线混淆,要确定应由哪方替公共服务的哪个部分品质负最终责任变得困难。[11] 不够透明方面,民间业者常以商业机密为由隐藏营运细节,从而使公众监督变得困难。[12] 此外,没有利润可图的政策无法吸引私营部门参与,导致私营部门依旧不会参与提供某些种类的公共财;私营部门追求利润,使其可能采取风险移转(risk transfer)的营运策略,损害公共利益。[11]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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