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西班牙宪法
西班牙的現行的根本法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1978年西班牙宪法(西班牙语:Constitución Española de 1978) (Spanish and 加利西亚语:Constitución Española; 巴斯克语:Espainiako Konstituzioa; 加泰罗尼亚语:Constitució Espanyola; 奥克语:Constitucion espanhòla) 是西班牙的现行的根本法,由时任议长兰德里诺·拉维莱·阿西纳等法律界专家起草,于1977年11月表决通过,并在1978年西班牙宪法公投后实施,结束了将近40年的佛朗哥军政独裁时期,是西班牙向民主体制转变的重要里程碑。该部宪法规定西班牙的国家主权属于全体西班牙人民,政体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西班牙君主是虚位元首,君主代表国家但不享有实权,行政权由首相掌理。立法权归于国会,由参、众两议院组成,其中后者负责指名首相人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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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西班牙宪法, 原标题 ...
西班牙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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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 Constitución Española |
创建日期 | 1978年10月31日 |
批准日期 | 1978年12月6日 |
保管地 | 众议院 |
作者 | “宪法之父(西班牙语:Padres de la Constitución)” |
签署人 | 胡安·卡洛斯一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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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29日生效,当天在官方公报上公布。12月6日的宪法日以来一直是西班牙的国定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