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2年西敏法规采纳法令
澳大利亚国会法令,现编号C2004C00661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1942年西敏法规采纳法令》是澳大利亚国会的一项法令,正式采纳了英国国会通过的《1931年西敏法规》的第2至6条。《采纳法令》所采纳的条文使得大英帝国的各自治领获得全面立法独立。《1931年西敏法规》的其他条文还限制了英国国会(作为帝国国会)针对自治领的立法权力。
Quick Facts 1942年西敏法规采纳法令 Statute of Westminster Adoption Act 1942, 澳大利亚国会 ...
1942年西敏法规采纳法令 Statute of Westminster Adoption Act 1942 | |
---|---|
澳大利亚国会 | |
为消除对于若干联邦立法有效性之质疑、免除此等立法通过之延迟、及若干相关目的,自国王陛下与德国开战时起采纳《1931年西敏法规》之若干条文之法令 | |
御准日期 | 1942年10月9日 |
施行日期 | 1942年10月9日(追溯至1939年9月3日) |
修订 | |
1986年(小规模) | |
相关法例 | |
1986年澳大利亚法令 | |
现状:有效 |
Close
随着《采纳法令》的通过,英国国会几乎完全放弃了针对澳大利亚联邦的立法权。对《西敏法规》的采纳效应追溯到1939年9月3日,即澳大利亚正式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日期。
《采纳法令》的象征性意义大于实际法律效用。虽然澳大利亚从英国独立在当时已经广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但是《采纳法令》正式对世界宣示了澳大利亚的独立。《采纳法令》同时象征着澳大利亚的外交政策从以英国为中心转为以美国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