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哲男(1941年3月30日—),台湾政治人物,台南市善化区人,与夫人陈辜美贵育有二子一女。子陈其迈为现任高雄市市长,曾任民进党不分区立法委员等职,女陈书芸曾任高雄县政府文化局局长。
陈哲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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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总统府国策顾问 | |
任期 2004年5月20日—2005年10月5日 | |
总统 | 陈水扁 |
中华民国总统府秘书长(代理) | |
任期 2000年8月10日—2000年10月5日 | |
总统 | 陈水扁 |
前任 | 张俊雄(正任) |
继任 | 游锡堃(正任) |
中华民国总统府副秘书长(特任) | |
任期 2000年5月20日—2004年5月19日 | |
总统 | 陈水扁 |
秘书长 | 张俊雄 自己(代理) 游锡堃 陈师孟 邱义仁 |
继任 | 卓荣泰 |
台南市(省辖市)副市长 | |
任期 1999年8月10日—2000年5月20日 | |
市长 | 张灿鍙 |
台北市政府秘书长 | |
任期 1997年8月1日—1998年 | |
市长 | 陈水扁 |
中华民国第1-2届立法委员 | |
任期 1987年2月1日—1994年12月25日 | |
选区 | 教育团体选举区(第1届) 高雄市第一选举区(第2届)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日治台湾台南州新化郡善化街 | 1941年3月30日
籍贯 | 台湾省台南县 |
国籍 | 中华民国 |
政党 | 无党籍(2005年10月28日-) |
其他政党 | 中国国民党(1968年-1992年11月27日) 民主进步党(1993年-2005年10月28日) |
配偶 | 陈辜美贵 |
亲属 | 长子:陈其尧 次子:陈其迈 么女:陈书芸 |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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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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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生涯
陈哲男于1968年起加入中国国民党。1987年当选教育团体立法委员,之后转跑道为高雄市区域立委。后加入李登辉所钟爱的集思会。他于立法院中提出“一中一台”违反党纲,同时因证券交易税法案违反党纪被停权。他更公开称大老郝柏村(时任行政院长)、李焕、沈昌焕与许历农为“卖台四奸”,故李登辉在国民党中常会只好裁示开除他的党籍。
1992年11月27日,陈哲男遭国民党开除党籍[2]。
- 1992年,郝柏村担任行政院长,陈哲男由国民党教育团体立委改为参选区域立委。当时他面对劲敌,选情危急。在选前,国民党提名的陈哲男大胆挑战国民党内部政敌,痛批非主流派的郝柏村,许历农等人士为“卖台四奸”,震撼选情及政坛。选前之夜,陈哲男夫妇跪在拖板车拜票,在高雄以38票些微票数险胜,但仍被开除党籍。陈哲男下跪拜票图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93年,陈哲男加入民主进步党。
- 2000年陈水扁当选总统后,陈哲男任中华民国总统府副秘书长,深得陈水扁信任。
- 2002年1月31日,因协助推动总统府公文简化和自动化业务、负责朝野国会联络和阐扬元首治国理念有功,获陈水扁授二等景星勋章。
- 2004年5月19日,因“提升本府(总统府)清明形象”,包括推动扩大开放总统府对外参观、志工业务和办理总统教育奖等,获授二等卿云勋章。
- 2005年5月20日,被续聘为有给职国策顾问[4]。
- 2005年10月28日,声明退出民进党,并指出高捷泰劳案发生至今,对他所挚爱的民进党造成严重伤害,他身为民进党一员,深感愧疚[6]。
- 2005年10月30日,民进党中评会一致通过开除陈哲男的党籍[7]。
- 2005年11月4日,总统府声明认为陈哲男在任内不当命令指派属下从事非属分内工作,已经明显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六条“公务员不得假借权力,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加损害于人”的规定;并指出陈水扁获知后至为震怒与痛心,已决定不待司法判决,将先行追缴其所获两座勋章[8]。 11月5日,总统府收到陈哲男以快递寄回的两枚勋章与证书[9]。
陈哲男位居高官却接连与弊案牵扯,使民进党形象大伤。陈哲男的相关新闻报导对于2005年中华民国地方公职人员选举中民进党失利有相当大的影响。
陈哲男涉及的司法案件
2002年,前新偕中建设董事长梁柏薰涉及华侨商业银行超贷案、新偕中建设伪造文书案,为了免除官司,透过新瑞都股东苏惠珍找上总统府副秘书长陈哲男,并先后交付总计新台币六百万的支票予陈,结果仍被判刑,逃往中国大陆。2004年总统选举期间,梁柏薰指控陈哲男收取不法政治献金,假借要帮他摆平官司,却不办事。台北地检署开始侦办。2006年梁柏薰回国投案,检方将陈哲男依贪污罪嫌起诉[10][11]。
- 2006年10月12日,梁柏薰表示,他在陈丽香住处给陈哲男的新台币六百万元支票是借贷关系,并没有要求协助处理官司问题。[12]。
- 2006年12月13日,台北地院依贪污治罪条例中利用职务诈欺罪,一审判决陈哲男12年徒刑、褫夺公权10年,当晚陈哲男发表声明,认为此案所涉款项为政治献金,并无不法,将提起上诉[13]。
- 2008年6月26日,高等法院考量陈哲男已退回六百万元,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改判他徒刑九年、褫夺公权六年[14]。
- 2009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 2010年7月27日,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为陈哲男并没有审理司法案件的权限,因此撤销原先涉及贪污罪九年刑期的判决,改依诈欺取财罪名,改判七个月有期徒刑。
- 2011年8月31日,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 2013年10月9日,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依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褫夺公权六年。
- 2014年11月20日,最高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处有期徒期七年、褫夺公权五年确定。
- 2014年12月1日,由高雄地检署检察官指挥发监执行。
- 2007年8月24日,高雄地院一审宣判,以罪证不足判陈哲男无罪 [15]。高雄高分检上诉。
被监察院弹劾
2008年11月14日监察院召开审查会以10票对2票通过弹劾陈哲男,并送交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主查监委周阳山表示,弹劾陈哲男三项理由,第一,接受高捷外劳中介业者招待,未经请假擅自出国,并与前高雄捷运副董事长陈敏贤涉足赌场等不当场所;在国策顾问任内,也未经报备,两度赴越南旅游;第二,指派总统府会计处专员高慎慎在上班时间为他处理私人财务并买卖股票;第三,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未依法办理财产申报,显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的规定,所以依法 案弹劾。
荣誉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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