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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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台湾话:Hiong;客家话:Hiông)是中华民国地方制度中最基层的地方自治团体之一,设于县之下,地位与镇及县辖市相同,普遍而言即都市化程度偏低且第一级产业农业比例较高之行政区,亦被称为乡下或偏乡。乡设乡公所及乡民代表会,作为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1]。乡下辖村,与县辖市、镇、区下所辖之里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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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之《地方制度法》并无详细规范乡的设置标准,现时的台湾省各县的乡、镇大多是由台湾日治时期的1920年施行“街庄制度”下的庄、街直接改制而来[2]。不过若有乡、镇、县辖市之合并设置事宜,均需依法重新区划,但做为配套法律的《行政区划法》并未立法完成。一般来说,沿袭旧制也是乡镇地界划分参酌的因素之一。
目前中华民国有146个乡,人口最多与最少的乡分别是花莲县吉安乡与金门县乌坵乡,2023年底两乡人口分别为83,175人与664人,有6个乡的人口超过5万人,分别是花莲县吉安乡(83,175人)、新竹县湖口乡(82,617人)、嘉义县民雄乡(70,248人)、新竹县新丰乡(58,956人)、宜兰县冬山乡(53,249人)与屏东县内埔乡(52,501人)。若不计山地乡,人口密度最高与最低的乡分别是屏东县琉球乡与嘉义县大埔乡,2023年底两乡人口密度分别为每平方公里1,803人与每平方公里26人;面积最大与最小的乡分别是台东县卑南乡与金门县乌坵乡,两乡面积分别为412.6871平方公里与1.2000平方公里。
现况
现今中华民国的乡数目统计(含山地乡):
原住民乡
台湾的乡又可以再分成“平地乡”与“山地乡”,平地乡的前身是日治时期1920年在台湾的“街庄制度”下所设置的“庄”。山地乡则源自于日治时期各原住民所居住之蕃地,在战后初期所改制,境内以原住民族为主要居民。“山地乡”乡长,从以往《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到现行《地方制度法》都规定,须经过民选且为原住民族籍者方能担任。
“平地原住民乡”则是原住民居住人口较多之平地乡,其民选乡长不一定需具备原住民族籍。又“直辖市之区由山地乡改制者,称为‘山地原住民区’,为地方自治团体,设区民代表会及区公所,分别为山地原住民区之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依《地方制度法》办理自治事项,并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山地原住民区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准用本法关于乡(镇、市)之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