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骇客是指电脑犯罪(为高科技犯罪之一),例如非法闯入电脑电脑网络,经法院审判后罪行成立的人[1]。“电脑犯罪”大体上可被定义为影响资讯科技基础建设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入侵(未经授权的存取)、非法截取(透过技术手段截取电脑发送的非公开性质电脑资料)、资料干扰(未经授权破坏、删除、毁损、修改、隐藏电脑资料)、系统干扰(透过输入、发送、破坏、删除、毁损、修改、隐藏电脑资料干扰电脑系统运作)、装置滥用、伪造(包括身份盗窃)、电子诈骗等[2]

骇客阿德里安·拉莫(左)与同侪凯文·米特尼克(中)及凯文·鲍尔森
马克·阿贝尼英语Mark Abene

骇客次文化与电脑地下活动兴起之初[3],由于白帽骇客间遵守着不成文的道德守则,电脑犯罪并不常见[4]。电脑入侵的拥护者声称其动机是达到艺术与政治目的,但却忽略了其手段的违法性[5]。白帽骇客入侵电脑系统不为获得不当得利、也不造成破坏,而是借由此过程学习、深入了解电脑与电子安全系统[6]。有些骇客甚至是为了让系统的管理人员知道系统存在漏洞,以便在其他心怀不轨之徒利用此漏洞入侵前进行修补(道德骇客[7]。电脑工业成熟后,便出现许多为获取自身利益而恶意入侵的骇客(黑帽骇客),电脑犯罪因而渐形猖狂[6]

电脑犯罪

More information 姓名, 网络代称 ...
姓名 网络代称 国籍 罪名 / 骇客行为 (宣判)
年份
判决结果
罗伯特·泰潘·莫里斯
Robert Tappan Morris
rtm  美国 恶意非法入侵联邦相关利益之电脑,造成超过1千美元的损失[8]

散布莫里斯蠕虫,导致约6000个系统瘫痪,共造成约200万到6000万美元的损失[9][10]

1990年
5月16日
3年缓刑,1万美元罚金及400小时社会服务由保护观察所安排、法庭认可[8][10]
马克·阿贝尼
Mark Abene
Phiber Optik  美国 入侵900个电话系统、诈取免费通话之窃取服务轻刑罪[1] 1991年 35小时社会服务[1]
马克·阿贝尼
Mark Abene
Phiber Optik  美国 由于非法入侵电脑以及预谋电脑犯罪[11] 1993年 一年有期徒刑[11][12]
陈盈豪 CIH  中华民国 意外散布出自行制作的CIH病毒,共造成全球6000万台电脑瘫痪[13] 1999年 当时无相关法令,故无起诉
凯文·米特尼克
Kevin Mitnick
Condor  美国 四起电信欺诈,二起电脑诈欺,以及一起非法截取有线通讯[14] 1999年
8月9日
46个月有期徒刑于联邦监狱[14]
苏柏榕 cb520  中华民国 入侵中华民国总统府网站张贴不实消息:“总统府指示,定4月1日愚人节为国定假日。”[15] 2003年 投案
杰佛瑞·李·帕森
Jeffrey Lee Parson
T33kid  美国 2004年8月11日认罪,承认恶意以他编写版本之冲击波蠕虫攻击受保护之电脑[16] 2005年
1月1日
18个月有期徒刑及100小时社会服务[17]
苏柏榕 cb520  中华民国 入侵大学入学考试中心网站,窃取150万笔考生个人资料转售补习班业者[15] 2005年 投案。检察官缓起诉
朱新龙 ahatoot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中华民国国家安全局”工作,从事网络攻击任务,主要攻击对象是部级以上网站。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中央政府机关采购网,海关总署,中国科学院,中国核工业集团等单位的邮局伺服器均不同程度被其破解密码。[1] 2008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海中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新龙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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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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