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是东亚律令制下与良民相对的贱民的一种,是指受特定主人役使者。奴是男性,婢是女性。奴婢没有选择住处与职业的权利,他们可以被买卖,不可逃走,但主子也可能释放他们。奴婢法律上介于人与物之间。
中国奴婢制度
《说文解字》:“婢:女者卑也”;“古代称罪人的男女家属没入官中为奴者”,即“男为奴,女为婢”[1];佣人身份的侍女通常是平民出身,而卖身为婢的侍婢则是贱民阶级;当一个女性成为侍女后,主人往往会替她取一个新名字。家庭生活中,与男主人有性关系的婢女则被称为婢妾。
中国奴婢制度在秦汉时代已有,战争俘虏、犯重罪的人会没为官奴,在官宫工场与皇家上林苑服役。私奴婢是破产农民投入豪强手下产生,成为私奴婢者,主人往往会为他们取新名字,称为奴婢名,以示卑屈、顺从,当服侍的主人更改时,新的主人有权更改其名字。如《红楼梦》的花袭人,本名花珍珠,原是贾母的侍婢,后来送给贾宝玉,贾宝玉就为她取名“袭人”。
秦汉以来,贵族、富裕家庭在女儿出嫁时以奴隶、仆役陪嫁亦是习俗。至明清时,丈夫以妻子的陪嫁婢女为妾(婢妾、媵妾),在江浙、福建、广东等地已是约定俗成的事情[2]:135。
在律令制前主人杀奴隶没罪[3],但唐朝后期有著名女诗人鱼玄机因杀害婢女,就被判处死刑处死,可见奴婢得到较多保障。之后主人不可再私自处罚(不可擅自黥面)。宋代渐以雇佣制取缔[4],但元代灭金的过程掠民为奴相当严重,被掠之金人称之为驱口,又称之为官户或监户,而蒙古帝国最大驱口来源为室韦部的世仇蔑儿乞人, 明清之后私奴婢制逐渐废止[5],有些转为长工,到19纪世纪还有苦力制。
宋代,主人称女婢“丫头”,一般人称未婚女婢为“妮”“小妮子”“小鬟”。奴仆们称男主人“郎君”,女主人“娘”,称未婚的主家小姐“小娘子”。官员一般称家奴为“院子”,称主管杂事的仆人(管家)为“内知”或“宅老”。[6]
光绪三十二年上海发生黎王氏案,两江总督南洋大臣周馥上“禁革买卖人口折”,修律大臣沈家本开始着手整理大清律例内关涉奴婢诸条,但碰到内外保守势力及王亲贵族等既得利益者制肘,此案一直被搁置到宣统年间,方奏请办理。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依约法及临时大总统宣言开始废除奴婢制度,但北洋政府并未出台相关民法,而延续大清律例致不少人家仍有奴婢。1926年中华民国参与国际联盟于日内瓦签署《禁奴公约》,1928年北伐成功后,出台相关法律奴婢制被彻底废除。
香港奴婢制度
香港开埠后,华人士绅仍有蓄婢的习俗,英属香港政府为了尊重土著风俗而不加禁制。直至1920年代,英国本土逐渐关注香港的蓄婢问题。香港民间更成立“反对蓄婢会”,推动废婢。1938年,蓄婢制度才在法例上正式被禁。
日本奴婢制度
日本奴婢制度在邪马台国时代已有(卑弥呼有侍婢千人,死时以百个奴婢陪葬)。奈良时代律令制下五色之贱中奴婢分官奴婢与私奴婢;律令制崩壊后,900年代奴婢制度废止,但奴婢改成农奴制、部落民继续生存至明治4年,日本的奴婢主要从事家内工作而不是社会生产主力。明治4年(1871年)差别阶级解放令发布,包括诸多政策连同农奴制一同被名义上废除。但娼优艺妓等人口买卖一直延续到二次大战后。
朝鲜奴婢制度
奴婢在朝鲜半岛很早出现,在扶余杀人与谋反犯人家族也没入为奴婢。
李氏朝鲜时代奴婢是贱民,李成桂在建国后实施奴婢辨正法,分配奴婢给功臣在功臣田上耕作。他们有些可以保留自己财产,婢女也有可能嫁给良民、中人或两班,白丁成为贱妾。但因为从母法他们多数与自己同类结婚。奴婢来源有犯法的良民与债奴。
朝鲜的奴婢其实较接近农奴(他们是两班与乡班财产,逃走会被追捕(推刷),即是推奴,两班们也可以用他们交换家畜),朝鲜有专门机构捕盗厅与推刷都监管理奴婢,壬辰倭乱后批准以战功纳粟脱籍,在1801年部分废止官奴婢制度,在甲午改革后废除身份制度,在20世纪后正式废止官私奴婢制度。
台湾奴婢制度
另见
注释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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