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大中(1714年7月10日—1777年10月31日,康熙五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乾隆四十二年十月初一日),字正子,号镜堂。江苏省苏州府元和县(今属苏州市)人,祖籍常州府武进县(后分设阳湖县,今属常州市),清朝政治人物、诗人、词人。
雍正十三年(1735年)中式乙卯科江南乡试举人。
乾隆二年(1737年)中式丁巳恩科第二甲第七名进士出身。授以知县即用。[1]
三年(1738年),补广东罗定直隶州东安县知县。
五年(1740年)十月,因疏防县内抢劫案,被两广总督马尔泰揭参弹劾。[2]
六年(1741年),以东安知县充辛酉科广东乡试同考官。任内续修《东安县志》。
八年(1743年)六月,调补广东肇庆府阳江县知县。
九年(1744年),以阳江知县充甲子科广东乡试同考官。为官洒脱不拘,留意文教,原本阳江濂溪书院后堂绘奉有佛像,庄大中与士绅讨论后将佛像撤去并维修之,以整肃文教场所,裁拨院租为聘请教师的经费,文风振兴,任内又勘定海界、续修《阳江县志》。十一年(1746年)离任。
十二年(1747年)四月,因东安县任内无法有效整顿治安,且隐逸不报乾隆四年韦秀贞伤毙县差一案[3],遭广东巡抚准泰弹劾。[4]
十九年(1754年)四月,因“汪华氏聚赌奸宿诡名徐天爵”案,被都察院奏参弹劾。[5]
二十年(1755年),“汪华氏聚赌奸宿诡名徐天爵”案审结定谳,遭遣戍陕西,将有疾之妻徐氏与年老之父庄楷人托付与长子庄承篯照料。[6]
四十一年(1776年),因时任右春坊右赞善的长子庄承篯借贷捐纳呈请赎罪,得到恩旨允许赦归,前往京师。
四十二年(1777年)五月,以子庄承篯敕封儒林郎、右春坊右赞善。十月,卒于返乡途中,年六十四岁。
五十年(1785年)正月,以子庄承篯诰赠奉直大夫。
- 《真意斋文稿》
- 《晓梦词钞》
- 《织云楼诗钞》
- 续修《东安县志》
- 续修《阳江县志》
庄大中属毗陵庄氏第十二世。
- 祖父:庄朝生(1630年-1701年),顺治六年进士,官至河南提学道佥事。迁居苏州城东悬桥巷。
- 父:庄楷人(1694年-1777年),岁贡生,乾隆四十二年貤封儒林郎,五十年晋赠奉直大夫。
- 母:吴县宋氏,貤赠安人,晋赠宜人。江苏赣榆县训导宋景琛之女。
- 大中排行第二,另有一兄弟五弟、二姊妹:
- 庄大升(1712年-1786年),乾隆六年举人,官安徽东流县教谕、翰林院待诏。娶归安沈氏,康熙五十一年榜眼翰林院编修沈树本之女。
- 庄大文(1717年-1752年),吴县邑庠生。
- 庄大士(1719年-1783年),元和县邑庠生。
- 庄大力(1722年-1785年)。
- 庄大山(1731年-1798年)。
- 庄大本(1737年-1793年)。
- 姊妹一,适昆山马兆昌。
- 姊妹二,适吴县陈德榯。
- 正室:徐氏,乾隆四十二年以子庄承篯敕赠安人,五十年诰赠宜人。赠内阁中书徐光烈之女。
- 侧室:杨氏。
- 侧室:梁氏,乾隆四十二年以子庄承簠敕赠孺人。
- 侧室:余氏。
有七子二女。
- 长子:庄承篯(1739年-1788年),嫡徐氏出,乾隆三十一年进士,官至翰林院侍读。娶太仓王氏,康熙四十五年进士广东巡抚王謩之孙女、安徽和州州同王述璿之女。
- 次子:庄承篆(1740年-?年),庶杨氏出,官云南河西县典史。
- 三子:庄承简(1741年-?年),嫡徐氏出,监生。
- 四子:庄承箓(1741年-?年),庶余氏出。
- 五子:庄承簠(1745年-1799年),嫡梁氏出,廪贡生,官至安徽泾县教谕。
- 六子:庄承簵(1749年-?年),嫡梁氏出。
- 七子:庄承簪(1750年-1820年),嫡徐氏出,监生,官四川郫县知县。
- 长女,嫡徐氏出,适徐元镇,内阁中书徐埙之子。
- 次女,庶余氏出,适蒋绍临,詹事府主簿蒋煦之子。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十四,乾隆二年丁巳六月乙丑:“内阁、翰林院带领新进士引见,得旨:于敏中、林枝春、任端书已经授职。孙宗溥、何其睿、宋邦绥、观保、张若需、冯秉仁、黄明懿、钱琦、周玉章、王会汾、吴绂、郭肇璜、冯祁、龚学海、程廷楝、黄宫、德保、陆树本、李龙官、沈云蜚、刘炯、丁一焘、胡师孟、周礼、帅家相、张九镒、卢宪观、王士瀚、白瀛、周煌、路斯道、刘慥、李质颖、苏霖润、刘天位、欧堪善、高继光、谢庭瑜、纳国栋、牛琳、杜鹤翱、辛有光、廖鸿章、蒋祖培、郑绍奎、林维雍、张日誉、陈世烈、王寯、周连登、诺敏、张元龙、莫世忠、李时勉、蒋允焄、朱若炳、孙维、彭遵泗、觉罗德成格,著以庶吉士用。冯钤、胡泰,著以六部主事用。庄大中、吴毓芝、吴斯钧、朱以成、沈毅、于文骏、杨超恒、邹嶙、徐玉田、成原大、潘汝龙、缪遵义、陈克绳、程穆衡、田垒、杨熥、唐桂生、徐锡仁、胡际泰、赵开元、黄登谷、郑之侨、佟浚、乔光烈、张文庄、杨甘雨、汤永祚、王嘉会、施毓晖、姚世道、郭赓武、张继镜、谭玉、秦勷、锺狮、林良,著以知县即用。吴培源、董万山、夏时雍,著以教职即用。潘宏道著以国子监助教衔管府学教授事,该部即行铨选。其余俱归原班用。”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018611号揭帖:两广总督马尔泰为广东罗定州东安县民陈翰志家于乾隆四年十二月二十三夜被劫一案,揭参疏防文武官员东安县知县庄大中、罗定协左营千总连德贵等。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八,乾隆十二年丁卯夏四月癸酉:“谕军机大臣等:两广总督策楞等会奏,广东东安县奸徒韦秀贞聚众拒捕、伤毙官兵一折,其中疑窦颇多。据称,目兵盘日贵先曾为盗,割过脚筋,伊子背负在后行走,致被追及枪伤。夫营兵应选精壮趫捷以备披坚执锐之用,盘日贵既经割过脚筋,何以尚令食粮充伍?况擒捕奸匪又非守汛可比,更应精选健卒,乃反用步履不便之人,令其子背负前往,有是理乎!此必该管各司因案情重大,是以饰词揭报,意谓残废落后,伤毙有因,希图从轻归结。又称,该县知县庄棨征闻盘日贵被杀,张大其词,请添兵擒捕,及见副将、知州俱至,实事难掩,随用刀自戳颈项等语。人非万不得已,何至自戕躯命?即谓匪众拒捕,由该县激成事端,亦不过办理不善,止于参革,该县岂不知之?或者此案原因副将、知州,风闻云容山聚匪而起,欲急速了事以卸己过,该县受其抑勒,情状难堪,以致于此?可传谕策楞等,将此案前后情形彻底确查,务得实情,以成信谳,不得任该属员等掩饰前非、苟且完结。其韦秀贞,乾隆四年伤毙县差之案,既据供认,而知县庄大中讳匿不报,自应即行查参。至此等强梁不法之徒,拘絷本处县监,守御单弱,倘或家属伙党就近逞强,又致别生变故,应提至省城监禁,严审定拟。粤省海疆重地,民情强悍,奸匪潜滋,不可不加意整顿,诘奸禁暴,以杜习风,俾地方宁谧,可一并传谕策楞等知之。”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九,乾隆十二年丁卯四月乙酉:“谕:据广东巡抚准泰奏称,东安县素称难治,前任知县庄大中不能整饬,接任知县庄棨征又复庸懦畏葸,一无振作,所有东安县员缺,查有罗定州州判张绂,办事实心,在粤年久,熟悉风土猺情,以之升补东安县知县实属人地相宜,照例给咨赴部引见等语。该员系两任接疲之后,亟宜竭力整顿,张绂若照例给咨赴部,徒需往返时日,于地方事务转致旷弛,著照该抚所请,即行前往署理,不必送部引见,俟三年后果能称职,另请实授。”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092681号移会:刑部移会稽察房,所有都察院参奏庄大中与汪华氏聚赌奸宿诡名徐天爵一案内,要犯庄大中等俱已回籍江南,臣部已行文提拿,应俟解到之日审明完结。
姜晟撰,〈羹堂庄君传〉,载《毗陵庄氏族谱》(2006年重修)卷十二·家传·页三一六
- 道光《东安县志》卷三·秩官·知县·叶三
- 道光《阳江县志》卷四·官师·文职·叶十五
- 道光《阳江县志》卷四·治迹·叶六十一
- 民国《吴县志》卷十三·选举表五·进士·元和县·叶八
- 民国《吴县志》卷十四·选举表六·举人·元和县·叶十三
- 光绪《武进阳湖县志》卷十九·选举·进士·叶十七
- 光绪《武进阳湖县志》卷十九·选举·举人·叶三十一
- 《毗陵庄氏族谱》(1935年增修)卷八世表·十一世至十五世·二分居苏郡·叶四十三、四十四
- 《毗陵庄氏族谱》(2006年重修)卷四·分支世系表七·页三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