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警察是中华民国以维持公共安全为主要目的之公务人员。依《中华民国宪法》及《警察法》规定,依法警察之任务为“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平时维护社会治安、反恐任务,战时依《国防法》第四条成为后备军事力量。由内政部警政署管理和指挥。
本条目以普通警察即内政部警政署主管之实定法上的警察定义为主。又学理上即实质上的警察范围甚广,例如水上警察(海洋委员会海巡署舰队分署所属海巡队)、国境警察(内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员会海巡署所属岸巡队)、军法暨军事警察(又称宪兵,国防部宪兵指挥部)、各级法院及检察署之院内司法警察(法警)、行政执行署及其分署之执行员等,又学理即实质上的警察不以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为必要。
概况
依照《警察法》第4条及第5条,全国警察机关由内政部警政署统辖[2]。特种警察方面,水上警察业务由海洋委员会海巡署管理,亦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之宪兵由国防部宪兵指挥部管理。原属于外事警察之外来人口居停留管理业务及国境警察之入出国管理业务则移由内政部移民署管理。另外,司法院及法务部所属机关有其隶属之院内司法警察;依工作性质分,法院(法警)负责辅助法官审判之司法警察事务,检察署(法警)负责辅助检察官犯罪侦查之司法警察事务。
院外司法警察之名词,依据司法警察调度条例第二条(一级司法警察官);“ 左列各员,于其管辖区域内为司法警察官、推事执行职务之责:一、市长、县长、设治局长。 二、警察厅长、警保处长、警察局长或警察大队长以上长官。三、宪兵队营长以上长官。”
司法警察调度条例第三条(二级司法警察官) “左列各员为司法警察官,应听检察官、推事之指挥,执行职务:一、警察分局长或警察队长以下官长。二、宪兵队连长以下官长。三、铁路、森林、渔业、业或其他各种专业警察机关之警察官长。四、海关、盐场之巡缉队官长。前项第三款、第四款人员受检察官、推事之指挥,以与其职务有关之事项为限。”
司法警察调度条例第四条(司法警察)“左列各员为司法警察,应受检察官、推事之命令,执行职务:一、警长、警士。二、宪兵。三、铁路、森林、渔业、矿业、或其他各种专业警察机关之警长、警士。四、海关、盐场之巡缉员警。 前项第三款、第四条人员受检察官、推事之命令,以与其职务有关之事项为限。”
沿革
近代警察始于清光绪辛丑二十七年(1901年)裁汰绿营,改练巡警营。清德宗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清政府正式创设巡警部。次年,改巡警部为民政部,另于其下设立警政司,主管全国警察事宜。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又于各省增设巡警道,负责全省的警政,至此中国警察制度确立。及至预备立宪将警务列为分年应办新政之一,勒令全国各行省总督巡抚定期实施,计自辛丑和约以至辛亥革命之十年之间,警察机关及警察学校、巡警教练所等在全国各大城市纷纷成立。
1912年宣统退位,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在中央政府民政部改为内务部,内设警政司,在燕京的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局改为京师警察厅;在地方,易各省巡警公所为省会警察厅,旋又改为全省警务处;省会商埠地方则改设警察局。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奠鼎南京,改内务部为内政部,内仍设警政司,警察厅一律改称公安局。1936年沿旧称,仍名首都警察厅及各省警务处、警察局,自此成为定制。
1946年8月15日将内政部原有之警政司扩充,改组为内政部警察总署。至1949年4月,中华民国政府南迁广州,厉行机构紧缩,又将警察总署缩编为警政司,尔后中华民国政府在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失败,丧失对中国大陆的统治,中央政府各机关撤往台湾;至1972年始恢复内政部警政署,并与台湾省政府警务处合署办公,至1995年3月署处分隶。1999年7月1日实施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案,原台湾省政府警政厅人员及业务由内政部警政署承接。
台湾的现代警政其实始于1895年,在1895年到1945年,半世纪的台湾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运用严密的警察制度来管理民众,除了治安、交通等原有的工作外,还包括了卫生、征税、户口调查、管理原住民、协助施政等工作,当时警察的执掌完全涵盖且干预了一般民众的生活,当时,台湾一个警察平均管理547人,反观亦为日本殖民地的朝鲜半岛,一个警察却需要管理919人,可知台湾警政之严厉。虽然这种警察制度对社会治安大有帮助,但是严苛的警政,使表面上称警察为“大人”的台湾人,敢怒而不敢言[3]。
宜兰县为全国首例,成功争取“警察局长人事同意权”及“人事、主计、政风、税务等四大系统主管人事决定权”之县市。
1989年,台湾省政府警务处(后改制为台湾省政府警政厅)故意选在各县市的县市长就职一周前,任命一批新警察局长,与其他县市不同的是,时任宜兰县长的游锡堃不接受、不承认。僵持半年左右,省警务处长专程来访,亲自承诺改变过去行之多年制度。
事实上一开始,游锡堃和其他民进党县市长联手,向省府争取警察局长同意权,所有县市长,唯独游锡堃坚定立场持续达半年,最后,省府终于让步,从此以降,对于财政、主计、警察等单位的人事任用,地方都能受到尊重,调派前一定征得县长同意[4]。其后,各县市长不只具有警察局长人事同意权,省政府也将人事、主计、政风、税务等四大系统之单位主管之人事决定权交给县市首长。[来源请求]
特色
中华民国警察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派出所制度,所谓派出所就是把警力派出到各分局的辖区中,通常一个分局大概有5-10个派出所不等。派出所最早是由袁世凯于1914年12月公布《设置派出所规程》在北京设立[5],目前每个派出所人数约十几人不等,依所辖区大小及人数而定,在都市繁忙地区甚至可以到约50人。在派出所服勤的警员称为勤区警员,依警察勤务条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规定,警员服勤时间为24小时轮班。警勤区为警察最小的管辖单位,一警勤区由一勤区警员负责,每位警员平日主要工作为家户访问、巡逻、值班、备勤为主,但也需要担服临检、路检、特勤、取缔交通违规、侦办刑案等勤务。中华民国的一些分局或派出所,设立的历史可追溯自日治时代。
传统观念上而言,中华民国警察制度学理上近似于大陆型警察,也就是须负责一般民众的管理工作。[6][注 1]今天台湾老一辈的人看到警察,多半会称呼大人,这也是从日治时代以来的称呼。目前该国警察制度主体可以说主要是由派出所的警员(俗称管区)承担,但是派出所的工作多且复杂,也造成都市地区的派出所警员常常请调动到专业单位或乡下地区服务,形成都市警察人力断层。
警政体系
在台湾地区的警政体系中,警察分驻所和派出所是勤务执行的机构,负责警勤区之规划、勤务执行及督导[7]。 地方上的警政机关,可以区分为县(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分驻所、派出所、驻在所。每个直辖市、县(市)设置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是地方警政主管机关,管辖各地分局。分局则是设在乡、镇、市、区的位阶,管辖各地派出所。 警察局及各地方分局依照人口、面积分布情形及治安的好坏设置分驻所及派出所。其中分驻所是在没有设分局之乡、镇、市、区中的最高执行勤务单位,通常编制规模比派出所大一点。 一般的派出所(分驻所)的辖区,会分成几个“警察勤务区”,分派员警负责当地勤务。但是一些警勤区,没办法与其他警勤区联合实施共同勤务,就会特别设置“驻在所”,由驻在所的员警单独执行勤务。
表列显示如下:
除一般警察外,警政署之下亦设有专门机关负责其他专门事务:
警察类型
以下兼述普通警察(内政部警政署主管者)与广义警察。
普通警察依主要业务区分如下:
- 一般警察:服务市民及执行警察勤务,大致上分为行政警察与交通警察。
- 保安警察:防卫首都中枢,协助地方政府治安维护(如重要中央政府机关、外交使领馆、聚众活动秩序维护、支援地方警察勤务执行,有保一、四、五、六总队及台湾保安警察总队等)。
- 外事警察:保护外侨及处理涉外案件。警政署设外事组、刑事警察局置国际刑事侦查队(办理外事工作)、直辖市警察局设外事科(另置外事服务站)、各县市警察局设外事课。
- 国境警察:管理出入国境业务(现改由内政部移民署负责)。
- 刑事警察:预防犯罪及侦查犯罪(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其法医室、各县市刑事警察大队、刑事组、侦查队)。
- 水上警察:警卫领海(目前改由海洋委员会海岸巡防署负责领海、沿岸安全维护、各港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海洋救难、渔业巡护、海上走私、偷渡等刑案查缉工作)。
- 专业警察:例如国家公园警察大队、基隆港务警察总队、台中港务警察总队、高雄港务警察总队、花莲港务警察总队、航空警察局、铁路警察局、国道公路警察局、保二(经济部)、保三(财政部)总队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桃园市政府警察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捷运警察队等。
- 警犬队:目前有保三总队警犬分队 以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桃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澎湖县政府警察局、警犬队
- 骑警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骑警队
- 司法警察(官):即学理上的院外司法警察,于中华民国法制上为侦查辅助机关,实务上则为第一线侦查人员。法源依据《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2-4条、《刑事诉讼法》第229-231条为警察、宪兵及其他依法得行使司法警察职权之公务员。
- 法院法警:办理值庭、候审戒护、具保责付、协助民事强制执行、送达、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卫、夜间值班及有关司法警察事务及其他长官交办之事项。
- 检察署法警:关于诉讼文书之送达、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责付手续之办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调查及通缉犯之查缉;关于值勤(须轮值夜间勤务)、警卫及安全之防护及其他有关法警事务或长官交办事项等。高检署及其分署之法警目前另有死刑执行(现行为枪决)职务。
实务上法警以值庭、执行、警卫、解送人犯等工作为主。
军法警察(官):依据《军事审判法》第58-60条,第一顺位为宪兵。
中华民国特种警察可分为全国以及地方两个层级,全国层级的特警队,为内政部警政署责成保安警察第一总队第三大队于1992年所编制成立的维安特勤队及2017年12月25日成立的刑事警察局除暴特勤队(警备队任务编组),维安特勤队专司处理反恐、反劫机等重大治安事件任务。地方层级的特警队隶属于各县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仅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队(高雄市等直辖市)或保安警察队的特殊任务警力编组,俗称霹雳小组。
物品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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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衣 | 藏青色(便服)、淡紫白色(常、礼服) |
常服外套 | 藏青色 |
裤子 | 藏青色 |
大盘帽 | 颜色为藏青色,帽徽绣有警徽,并依据官阶不同而搭配金线与稻穗 |
礼帽(女性) | 颜色为藏青色,帽徽绣有警徽,并依据官阶不同而搭配金线与稻穗 |
便帽(勤务帽) | 颜色为藏青色,帽徽绣有警徽 |
领章 | 为金黄色和平鸽一对,两两相对, |
臂章 | 缝制于左臂,与警察臂章相似,但在警鸽后方多一个司法天秤 |
阶级胸章 | 依据不同官阶搭配线与星 |
依据法警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8]
法警之佩阶,依下列规定: 一、法警长佩带二线一星。但官等为荐任者,得佩带二线二星。 二、副法警长佩带一线四星。但官等为荐任者,得佩带二线一星。 三、法警佩带一线三星。
任官佩阶 | 荐任 | 委任(法警长)、荐任(副法警长) |
阶级识别 | ||
职 务 | 法警长 | 法警长、副法警长 |
任官佩阶 | 委任 | 委任 |
阶级识别 | ||
职 务 | 副法警长 | 法警 |
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四十条及《各机关学校团体驻卫警察设置管理办法》设置之驻卫警察,为驻在单位范围内维护安全秩序之人员。
机关、学校、团体申请设置驻卫警察,应填具申请书,送请直辖市、县(市)警察局核定;其分支机构跨越直辖市、县(市)者,转报内政部警政署核定。
驻卫警察执行职务时,以使用警棍为原则;需用其他警械者,由设置单位向直辖市、县(市)警政机关申请配发。当地警察局(分局)于治安状况特殊或情况急迫时,得对驻卫警察径行配发警械。驻卫警察配用警棍,得自行购置,并列册报当地警察局(分局)备查。
驻卫警察对配发之警械,应分类造册登记,按季报当地警察局(分局)备查,保管警械并应遵守警政机关之规定。
驻卫警察使用警枪,应随带驻卫警警枪执照,前项执照由设置单位向当地警察局(分局)申请核发之。
驻卫警察有“驻警”、“驻卫警”、“驻卫警察”等称呼,单位全衔均是驻在单位名称后冠上驻卫警察队,如台大驻警队全名为:国立台湾大学驻卫警察队。
驻卫警察服制规定依据“警察机关管理之驻卫警察或编训之义勇警察服式标识规定”办理
其服式及标识如下:
- 大盘帽:与基层员警相同。
- 勤务帽:帽前正中电绣金黄色警徽与正规警察相同,差别在左侧绣白色机关名称及驻卫警察字样。
- 胸章:右胸绣佩驻卫警察字样,左胸绣佩职称章(如:队员、小队长、副队长、队长)
- 裤带:藏青色,带头铜质搭扣式,上绣驻警二字。
- 臂章:上绣白色之机关名称,中绣金色驻卫警察字样,下绣白色人员编号。
- 任务:大多数的驻卫警察负责驻地之安全秩序维护,当地警察局必要时得协调驻在单位,指定驻卫警察在其邻近地区,协助维护治安、整理交通。其执行勤务守则,由当地警察局定之。
部分驻卫警察则担任驻地范围内之执法工作,例如交通部观光署各风景管理区管理处、经济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之驻卫警察,皆于该风景及河川驻地内进行违规取缔工作,属于大法官解释第588号所称“法律规定以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赋予其机关或人员得使用干预、取缔之手段”之实质上的警察人员。
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7条规定[9],初任警察官者应行就职宣誓,其宣誓词如下:
“ | 余誓以至诚,恪遵国家法令,尽忠职守,报效国家;依法执行任务,行使职权;勤谨谦和,为民服务。如违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谨誓。 | ” |
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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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旗为枣红色底、内嵌警徽;警察机关旗于旗杆侧镶白布一条、内绣机关名称黑字;警察机关首长旗为警徽下加嵌首长阶级章;义勇警察队旗为天蓝色底、旗杆侧白布内绣队名黑字,大队、中队得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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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2年8月,北洋政府公布警察旗旗式[10],另于同年11月,再公布水上巡警旗旗式[11],这两种警察旗帜一直使用至1928年北伐完成。
- 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各项船舶旗帜图”,其中规定警艇旗式,成为新的水上警察旗帜。
- 北伐完成后,政府未重新颁布警察通用旗帜,由各地警察机关自行制作,或借用军旗样式,内政部为区别军警,于1932年5月4日拟订警察旗式呈报行政院,于同年5月17日经国民政府核定[12]。
- 1947年7月22日,内政部以原警察旗“行宪在即,党旗式样不足以代表国家警察之精神”,予以废止,并另颁布新旗式:“青天白日右下红地,置金黄色飞翔警鸽”[13]。
- 1974年警察旗改为现行样式[14]。
规定于1929年《各项船舶旗帜图》的警艇旗,政府迁台后至1969年才恢复水上警察编制,未见该旗于民国76年颁布之警徽警旗制用办法[15][16]。
警察制服
北洋政府时期依据《政府公报》第四百三十一号补登的《警察服制图式》,之后国民政府公布《警察服制条例》,中华民国警察制服历来有多次变革,例如:
- 1937-1977年,依季节分为黑色与米黄色,特别酷热省市得用白色。
- 1987年起,使用至今为浅灰紫色上衣和藏青色长裤,因2019年4月19日起全面换装新制服,但第二套制服不会回收,也不会销毁,只是基层员警会变得不常穿,但副分局长或二线三星以上警阶的警员,则会在交接等正式场合换回第二套制服,并打上领带、搭配大礼服外套,因此第二套制服还是有机会继续穿[17]。
- 2019年4月19日起,警察夏季制服上衣更换为藏青色,藏青色长裤、戴藏蓝色盘帽。冬季制服上衣为藏蓝色,并穿着藏蓝色外套。阶级章佩戴于右胸前口袋上方之位置。左肩绣佩红底盾形标志,上有金色警徽、所属单位及警员号码。盘帽中央有警徽,帽墙上佩以金线、帽檐佩以稻禾及稻穗,数量与其警阶相同(如一线三星警员其帽为帽墙上一条金线、帽檐上一条稻禾,稻禾顶端为三颗稻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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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的男女警察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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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至1966年的男警察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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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至1987年的冬、夏季女警察制服
警政署直属的维安特勤队及各县市霹雳小组通常穿着连身的深蓝色防火服,并不穿着一般警用制式服装。另刑事警察及侦查员通常穿着便衣(有时也着警服,如某些正式场合等)。
替代役(警察役)夏季制服为卡其色短袖上衣,咖啡色长裤,佩戴咖啡色便帽上绣替代役徽。冬季制服上衣改为长袖,外套为咖啡色。不佩戴警阶章。左肩绣警徽(与一般警察同),右肩绣替代役标志。
替代役(警察役-交通助理)制服左胸前绣各县市交通警察名条,右胸绣役籍名条;左肩绣替代役徽,右肩绣交通警察臂章。
义勇警察队员之勤务帽、大盘帽上警徽为银色,制服为银色钮扣右胸前不佩警阶而绣佩职称名牌,臂章金黄色梅花形图案,中嵌十五根花蕊,下绣人员编号,其余配件也皆为银色。
驻卫警察服制为金色钮扣、领章为飞翔形金色警鸽图案,缝布质金黄色边黑底之职务胸章于口袋盖上边中央,右胸为驻卫警察字样,左胸为职务名称,其臂章为盾形枣红色,上绣白色之驻在机关名称,中绣金黄色驻卫警察字样,下绣人员编号。
法警臂章与警察相似,其上绣有所属法院(检察署)字样,惟金鸽羽翼下方绣有天平,其意义系指保护司法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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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警监、警正、警佐大盘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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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警监、警正、警佐制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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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领章与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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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学学生臂章
人力来源
中华民国目前警察人员分成考试晋用跟学校训练两种,其中第一种方式称为一般警察人员特考,只要符合资格之一般考生,考试及格后经过警校训练就可以成为正式警务人员。第二种学校训练方式,是中华民国警察制度的特色,分成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警专)与中央警察大学(警大)两种,警专独立招生,有高中学历者于未满25岁以前均可报名入学考试,两年学成毕业后取得副学士学历,须经过国家考试通过后始取得任职资格。警大招生方式为采计每年大学入学考试中心所举办的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性质等同于一般大学,同样于四年学成毕业后,取得学士学位,并于国家考试通过后,可取得任职资格。
1988年,台湾省警察学校改制为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为提升警察素质,并同时限定该专科毕业生必须参加基层警察特考及格后方能成为基层警员,因为毕业生与警察需求相当,特考录取率高达90%以上。
1997年,开放一般大学法政相关科系毕业生参考年度警察特考,不需先经过警校毕业。2004年,因为基层警察人力严重短缺,考试院于是开办基层警察特考,广招年轻人从警,每年录取名额约2000人,举办初期名额多故录取率高,一时之间,考警察成为风行的国家考试项目。因为考试资格不再局限于警校毕业生,本来独占考试名额的警校学生,在外来考生的冲击下,也产生为数不少的流浪警察。
有鉴于此,于2011年开始,警察考试分成双轨制,其中俗称的内轨专给警校各学制毕业者或具备一定年资的现职警察应考(警察特考),外轨则给非警校毕业之考生应考(一般警察特考)。并统一分发规定,内外轨警特三等录取考生分发巡官职位,警特四等则分发基层警员工作。
中华民国的国家警察特考由考试院统一举办,分成二、三、四等考试,其中二等考试限硕士以上学位始得应考,录取后取得警正三阶警官资格,三等限学士以上学位始得应考,录取后取得警正四阶警官资格,四等考试限高中以上学位始得应考,录则取得警佐三阶警员资格。
教育
目前警察教育训练包括养成教育、进修教育、深造教育及常年训练,前三项分别由中央警察大学及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办理,而常年训练系对在职警察人员实施训练的课程,由各警察机关分层负责办理,区分为个人、组合、特殊任务警力、专业、干部及专案训练等,除成立警察训练基地,定期办理干部讲习、师资培训及特殊任务警力训练外,其余课目均要求各级警察机关结合日常勤务反复磨练,以发挥统合力量,提升员警素质及执勤能力。
时代急速变迁,警察人力素质与专业能力必须大幅提升,方能提高服务品质。因此,未来警察教育训练,将参酌先进国家制度,引进企业之进步作法,以普遍化与整齐化,提升人力素质,以专业化与制度化,精进专业品质,持续整合中央警察大学及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两校教育功能外,并推动组织学习计划,开拓多元进修管道,提高基层佐警素质至专科以上;同时,加强在职训练与科技人才之培训,结合职务升迁与教育训练,全面提升员警素质与专业能力,以提高警政服务品质,重塑警察优良组织文化,建立警察新形象。
誓词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 (民国 107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7 条
初任警察官时应宣誓,誓词如左:
“ | 余誓以至诚,恪遵国家法令,尽忠职守,报效国家; 依法执行任务,行使职权;勤谨谦和,为民服务。 如违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谨誓。 |
” |
阶级
区分:警监、警正、警佐(由高至低)。
- 警监:警察大学毕业或训练合格,再经警察人员三等特考及格,晋升达一定职务(三线一星),由内政部遴任或报请行政院遴任。
- 警正:警察大学、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后,经警察人员三等特考及格或通过升官等考试或佐升正训练及格后遴任。
- 警佐:警察大学、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后,经警察人员四等特考及格后遴任。
区分:警长、警官、警员(高至低)。
依内、外勤及专业单位区分,因警察人事采“官职分立”之故,[19]同阶中有不同职务区分。
依内、外勤及专业单位区分,同阶中有不同职称区分。
警察胸章之配挂必须配合警察人员升迁办法中之全国警察机关升迁序列表配阶:(由低至高)
- 已废止阶级:限期役警察(佩挂一线一星)[20]:1980年发布的《警察机关限期服务警(队)员管理办法》规定限期役警察由警察专科学校、警察学校招考高中(职)以上学校毕业生,施予宪兵预备士官教育及警察专长训练合格后,以后备军人列管,分发警察机关服务三年,期满退职。该办法于2004年废止。[21]
- 第十一序列职务(佩挂一线三星):警员、队员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佐三阶至警正四阶”。
- 第十序列职务(佩挂一线四星):巡佐、警务佐、侦查佐、小队长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
- 第九序列职务(佩挂二线一星):巡官、侦查员、分队长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 第八序列职务(佩挂二线二星):分驻所长、警务员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 第七序列职务(佩挂二线二星):警备队长、中队长与县市组长、主任、队长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 第六序列职务(佩挂二线三星):主任、组长、侦查队长、警务正、侦查正、督察员、县市副分局长、秘书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佐一阶至警正二阶”。
- 第五序列职务(佩挂二线四星):副分局长、专员;县市主任秘书、督察长、分局长、警务参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正三阶至警正一阶”。
- 第四序列职务(佩挂三线一星):警政署科长、直辖市分局长、大队长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正三阶至警监四阶”。
- 第三序列职务(佩挂三线二星):县市警察局局长、警政署组长、主任、专门委员、简任技正、警政监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正二阶至警监二阶”。
- 第二序列职务(佩挂三线三星):警政署主秘、保一总队队长等职务,官等官阶列“警监四阶至警监二阶”。
- 第一序列职务(佩挂三线三星):警政署副署长、直辖市局长、刑事警察局局长及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校长,官等官阶列“警监二阶至警监一阶”。
- 未列于序列职务(佩挂三线四星):警政署署长及中央警察大学校长,官等官阶列“警监特阶”。
职务序列 | 第一序列 | 第二序列 | 第三序列 | 第四序列 | |
阶级识别 | |||||
职 务 | 警政署署长、中央警察大学校长。 | 警政署副署长、直辖市警察局长、刑事警察局长、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校长、警政委员。 | 警政署主任秘书、督察室主任、航空警局长、国道警局长、保安警察第一总队总队长、警政委员等。 | 直辖市警局副局长;警专教育长;警政署组长、主任;直辖市警局主任秘书、督察长;(保二至保七)总队长;
铁路警局长、县市警察局长;直辖市警局主任秘书、督察长;(刑事局、航警局、国道警局)副局长;港务警察总队长、警察通讯所所长;警政署副组长、副主任、(直辖市警局)警政监;保警副总队长;铁路警局副局长;刑事局主任秘书;警政署督察;(警专、航警局、国道警局、保警总队、铁路警局)主秘;(警专)教官;刑事局警政监等。 |
直辖市警局分局长、大队长;县市警局副局长;警政署科长、直辖市警局科长、主任、督察;警专总队长;港警总队副总队长等。 |
官等官阶 | 警监特阶 | 警监二阶至警监一阶 | 警监四阶至警监二阶 | 警正二阶至警监二阶 | 警正三阶至警监四阶 |
职务序列 | 第五序列 | 第六序列 | 第七序列 | 第八序列 | 第九序列 |
阶级识别 | |||||
职 务 | 直辖市副分局长、副大队长、县市主任秘书、督察长、分局长、大队长等。 | 警政署警务正、直辖市警察局股长、分局组长、侦查队长、县市副分局长、副大队长、侦查正、警察所所长。 | 县市分局股长、组长、主任、侦查队长、警备队长、中队长、督察员、刑事局侦查员等。 | 警务员、侦查员、派出所所长等。 | 巡官、分队长、派出所所长(副所长)等。 |
官等官阶 | 警正三阶至警正一阶 | 警佐一阶至警正二阶 | 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 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 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
职务序列 | 第十序列 | 第十一序列 | 已废止阶级 | 已废止阶级 | |
阶级识别 | |||||
职 务 | 巡佐、警务佐、小队长、侦查佐、派出所所长、副所长等。 | 警员、队员、派出所副所长等。 | 1997年以前完训合格的新科警员(警专、甲种警员班) | 限期役警察 | |
官等官阶 | 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 | 警佐三阶至警正四阶 | 警佐三阶至警正四阶 | 警佐四阶 |
- 注:目前中华民国警察人员警察四等特考及格并经遴任后,即授与警佐三阶官等官阶,警佐四阶已成历史。
依据:陆海空军军士官等官阶与公务人员对照表、警察人员与一般行政人员及技术人员相互转任官等官阶(职等)及相当俸级之俸额俸点转叙对照表,警察阶级与国军、海巡、海关官阶约略可以下表对照。
2018年4月28日组织调整后,海巡署长由海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佩阶金底二星),原属中央二级机关层级之署长(佩阶金底三星,特任官/二级上将)已成历史。
- 依文官制度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前三者称为“警官”,委任称为“长警”)。
- 警官除内务部警官外,分为京师警察厅警官和地方警察厅警官两类。
- 京师警察厅警官分总监、督察长、处长、队长、警正、署长、署佐、分队长等八级。
- 地方警察厅警官分为厅长、督察长、科员、署员等四级。
- 长警分为巡官、巡长、巡警三级。
- 与北洋政府的画分及称呼不同,区分为“警官”及“警士”。
- 1928年警官改为简任(二等四级)、荐任(二等五级)及委任(三等五级),警士分警长、一等警士、二等警士、三等警士等四级。
- 铁路警察不称“警士”,称“警兵”,分一等巡兵、二等巡兵、三等巡兵等三级。
- 1934年区分为“警官”、“长警”两类,警官依文官制度分为特任(一级)、简任(八级)、荐任(十二级)、委任(十六级)四等,长警分警长(三级)及警士(三级)共二等。
以下为民国17年式警官警士阶级章:
职务序列 | 简任一级 | 简任二级 | 简任三级 | 简任四级 | |
阶级识别(领章) | |||||
职务序列 | 荐任一级 | 荐任二级 | 荐任三级 | 荐任四级 | 荐任五级 |
阶级识别(领章) | |||||
职务序列 | 委任一级 | 委任二级 | 委任三级 | 委任四级 | 委任五级 |
阶级识别(领章) | |||||
职务序列 | 警长 | 一等警士 | 二等警士 | 三等警士 | |
阶级识别(胸章) |
- 注:目前中华民国警察人员警察四等特考及格并经遴任后,即授与警佐三阶官等官阶,警佐四阶已成历史。
依据:陆海空军军士官等官阶与公务人员对照表、警察人员与一般行政人员及技术人员相互转任官等官阶(职等)及相当俸级之俸额俸点转叙对照表,警察阶级与国军、海巡、海关官阶约略可以下表对照。
2018年4月28日组织调整后,海巡署长由海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佩阶金底二星),原属中央二级机关层级之署长(佩阶金底三星,特任官/二级上将)已成历史。
枪械及装备
- 手枪
- M1911手枪(已除役,由史密斯威森军警型左轮手枪取代)[22]:10
- 史密斯威森军警型左轮手枪(已除役,由史密斯威森5904取代)
- 史密斯威森M5904手枪(制服员警,已逐渐汰换为瓦尔特PPQ M2半自动手枪)
- 史密斯威森M6904手枪(便衣员警,已逐渐汰换为瓦尔特PPQ M2半自动手枪)
- 史密斯威森军警型半自动手枪(M&P9C)(女警及便衣员警,已逐渐汰换为瓦尔特PPQ M2半自动手枪)
- 瓦尔特PPQ半自动手枪 (PPQ M2 NPA)(制服员警,2018年开始配发)[23]
- 贝瑞塔92手枪(M92F)(特种警察或部分刑事人员使用)
- SIG P226半自动手枪(P226)(特种警察或部分刑事人员使用)
- 格洛克17手枪(Glock 17)(特种警察或部分刑事人员使用)
- 格洛克19手枪(Glock 19)(特种警察、刑事人员及女警使用)
- HK USP9(特种警察,或部分刑事人员使用)
- T75手枪少量配发给刑警使用。
- T75手枪灭音型(用于狱政单位,以执行枪决死刑犯的用途为主)
- 长枪
- 乌兹冲锋枪
- SWA5冲锋枪
- HK MP5冲锋枪
- 前锋型霰弹枪
- SIG Sauer MCX(维安特勤队)
- SIG Sauer MPX
- 雷明登870泵动式霰弹枪
- 莫斯伯格590A1霰弹枪
- M4A1卡宾枪
- HK53卡宾枪
- T65突击步枪(配置于各分局与派出所)
- M16突击步枪(配置于各分局与派出所)
- SIG SG 551P(维安特勤队)
- T91S
- SIG SG 516-G2(维安特勤队)
- 斯泰尔SSG 69狙击步枪
- SIG SSG 2000狙击步枪
- SOCOM-MK18 Complete Rifle(Daniel Defence)(除暴特勤队)[24]
- 喷水车
喷水车车体设计有如消防车,装载大量水,利用水柱的强力水压攻击指定目标。
- 装甲车
- 福特 F-550搭配MARS系统(配发维安特勤队)
- Lenco Bearcat G2 (共两辆,分别为梯车和一般装甲车)
- 悍马车
- M998悍马车
- 警棍
- 齐眉棍
- 短棍
- 伸缩警棍(甩棍)
- 非致命性武器
- 盾牌
- 其他
- 刺胎器
- 警告牌
- 封锁线
- 空拍机
相关事件
日期 | 案例机关 (或含职称) |
警察姓名(性别) | 事件内容 |
---|---|---|---|
1982年5月7日 |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肃窃组 | 詹俊荣(男) | 李师科案办案过程刑求被检举人王迎先,以至于其屈打成招。后王迎先为明志谎称欲带警方寻找犯案工具及赃款,趁机跳桥坠入新店溪中自杀(一说为警方加工自杀)。 |
谢文昌(男) | |||
洪福川(男) | |||
陈奕煌(男) | |||
周桐明(男) | |||
2007年2月11日至2007年8月25日 | 台北县政府警察局[注 2]中和第一分局[注 3]安平派出所 | 林大为(男) | 为拼绩效,开立不实交通罚单共计34张,并且伪造29人之签名,又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谎称是同事梁嘉政所开单,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5][26] |
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20日 | 台中县警察局[注 4]雾峰分局雾峰派出所 | 王明杰(男) | 为拼绩效换取升官机会,在三年内对5位文盲、不识字及在押受刑人开立不实交通罚单共计39张,且不仅顺利升任巡佐,还因此领得一万多元开单奖励金,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万元,褫夺公权2年。[27][28] |
2008年10月25日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爱路派出所 | 周玉敏(女) | 于景福门周围驱赶摊商时与摊贩口角,有人问你的上司是谁?周姓女警回答说自己的上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遭记过调职。[29] |
2008年11月4日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分局长 |
李汉卿(男) | 当晚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在国宾饭店设宴招待访问台湾的陈云林,邻近抗议现场的上扬唱片行大声播放《台湾之歌》专辑的第11首曲目《恋恋北回线》,被其率领的警方强力制止,并强行关下店家铁门。事后李汉卿声明是接获音量过大的投诉,并欢迎店家提告。[30][31][32][33] |
2009年4月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 侦查佐 |
廖嘉兴(男) | 于地下赌场赌博玩推筒仔,一个晚上输赢上千万元,且赌赢钱就私吞、赌输就藉职务之便去抓赌,经时任台中市议员郑功进将侧拍之画面公开而曝光,台中市警察局事后将廖姓员警记两大过免职,并连坐处分主管台中市刑大侦一队队长古胜雄、宋贤顺、林炎田三人。除行政处分外另依赌博罪嫌法办,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决有罪处以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一日。同案之另一被告张文芳因不服而上诉,仍被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驳回定谳。[34][35][36] |
2010年2月22日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 | N/A[注 5] | 将一设籍于金门县且不曾到过台湾本岛之机车,却以违规地点在高雄市中山路和镇中路平交道开立逆向行驶罚单。[37] |
2010年6月11日 | 屏东县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树分驻所 副所长 |
王裕隆(男) | 2005年因查缉毒品而结识了一名染毒女子潘素云,并与其发展出了婚外情,交往5年后,潘女却因为恋上另一名女子江雅敏而向王裕隆提出分手,其心有不甘以球棒以及拔钉器到两女住处,将两女子身上猛击70多下造成死亡,被判处死刑定谳并且已遭枪决。[38][39] |
2011年6月13日 | 花莲县警察局花莲分局中山派出所 | 郑小林(男) | 受理宗教因素替代役男杨进胜(社会役84梯,耶和华见证人)涉及伤害案件程序时,拒绝报案人要求开立报案三联单,非属宪兵管辖之刑事案件又欲推卸宪兵单位处理,被惩处在案。[40] |
2011年11月6日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 | 林信洋(男) | 处理交通事故询问笔录时,对无法陈述事件经过之被撞伤民众恐吓:“如果对方(肇事者)记得,就用对方说的为准喔”,并且讥讽受害人在台湾无亲人可联系,被惩处在案。[41] |
2013年1月13日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 所长 |
锺任瑞(男) | 上班时间外出喝酒,又于酒后回到派出所发酒疯以脏话飙骂下属,连在场做笔录的民众也遭到飞踹,汐止分局调查后将所长记一小过,并报警局督察室处分。[42] |
2013年3月16日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文德派出所 | N/A[注 5] | 以谎称车祸找要求车主出面之方式,要求一名于姓市民将停放在合法停车格内车辆移车。[43] |
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5月16日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丰原分局丰原派出所 警员 |
许哲华(男) | 因爱慕同单位女警李姿静,为了解女警之私人生活喜好以利追求,而4度侵入女警住宅。被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判处拘役70日[44],行政惩处则降壹级改叙[45]。 然许姓员警未记取教训,时隔4年已被调单位后又再度侵入女警黄郁珊寝室偷取内衣、内裤,案发后随即被记二大过免职,并再度被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贰年,缓刑伍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46][47]。 |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8日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 警员 | ||
2013年9月16日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文德派出所 警员 |
吴康宏(男) | 执勤中将一方姓民众栽赃以“逆向行驶”之由拦下,当事人当场说明交通告示不清楚,但吴姓员警反驳“标志就都在那边违规的都说没看到”,却于事后于填制罚单时将违规行为更改为“机车驾驶人戴安全帽未扣紧帽带”,又于调查过程谎称其“目睹违规情事”[48],被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判决罚单撤销定谳[49],吴姓员警也因取缔过程不当被惩处在案。[50] |
2014年3月17日[注 6]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文德派出所 所长 |
张书郎(男) | 怀疑前女警女友,与立法委员罗淑蕾的助理另结新欢,以人头购买预付卡门号发送恐吓简讯给对方“你碰我的女人,自己看着办!”,连罗淑蕾选区的里长也收到骚扰简讯,事后对恐吓简讯虽矢口否认,但仍遭调职。[51][52] |
2014年2月16日 | 桃园市政府警察局杨梅分局永安派出所 警员 |
叶骥(男) | 追捕开车逃逸的通缉犯罗文昌时,对其腿部开3枪制止,不料射穿罗男腿动脉导致大出血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定谳。[53][54] |
2014年7月7日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峡分局 警员 |
郑光辉(男) | 酒后开车撞倒路旁机车,与到场处理之员警询问能否私下和解,引起在场民众不满要求立刻酒测(酒测值高达1.25),竟还呛在场民众“大不了就是罚钱而已”。经新北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55][56] |
2015年1月22日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 警员 |
吴得豪(男) | 执勤中将非行驶中之机车以酒测超标为由开立罚单(员警曾说“他已经‘准备要骑’,我看到他才下来的!”等语),当事人还请员警去摸排气管,员警未理会,只回“不用送法院已经很好了”,查证过程也有瑕疵,因此被法院判定原处分撤销定谳。[57] |
2015年5月6日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注 3]秀山派出所 警员 |
蔡杰燊(男)[注 7] | 假借查案为由,在进入被害人住处时,强迫发生性关系不成,改为强逼口交。被害周姓女子在案发后3个月搬离住处去报案,督察单位约谈蔡员,蔡男表示是双方两情相悦,警方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办,被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注 2]中和第一分局[注 3]记2小过、调职汐止分局。最后全案依利用职务强制性交罪起诉,被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判刑4年6个月。[58][59][60] |
2015年8月31日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 N/A[注 5] | 员警骑乘警用机车突然切入车道内侧,以至于后方汽车驾驶人许云晴因安全为由驶入对向车道闪避(避免撞上该位员警)并且按喇叭示警,但该位员警事后竟反过来以"不依规定驶入来车道"名义报复对该位民众开单。案件经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员警未礼让直行车先行,也没有依照规定在可回转处30米前就打方向灯示警,不察觉自己违规在先反而还举发对方,因此判定原处分撤销定谳。[61][62] |
2015年12月17日[注 6] |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总队 | 叶继元(男) | 自2009年起开始留长发,违反“警察人员仪容礼节及环境内务重点要求事项”规定制服男警不能蓄发、染发、留鬓毛,平均一个月被记3、4支申诫,最多一年36支申诫,功过相抵后仍累计达18支申诫而遭免职[63],叶姓警员事后提行政诉讼最终遭驳回[64]。 |
2017年10月1日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 警员 |
蔡冠纬(男) | 于台北市基隆高架道路(基隆路四段144巷口上方)取缔酒驾,辨识车牌疏失误植错误车牌号码,以至于居住于云林之陈姓民众无辜受罚,又因突如其来的9万元罚单家庭失和,当事警员仅回复:开错了。[65] |
2020年1月26日 |
桃园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 警员 |
吴志明(男) | 于2019冠状病毒病流行期间,并未前往武汉地区,却开玩笑在Facebook打卡,将自己所在位置标注为位于武汉地区之华南水果批发市场,发表“来这边带点好料的回去和大家分享”等文字,以此方式散播有关传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实讯息。全案被依传染病防治法第63条散播有关传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实讯息罪,处罚金新台币20万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1仟元折算1日。[66] |
议题
举发交通违规分为径行举发、当场举发、职权举发、肇事举发及民众检举举发[95]等方式,长久以来因部分警察人员之素质不佳因素其衍生不同之争议,更曾经在一年内高达11.77%比例之取缔案件为无效案件[96][97]。
- 径行举发:违规行为若当场不宜或不能当场拦截举发,得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二之规定以科学仪器取证后举发。其可能发生之争议在于负责承办之警察对于取证之车牌号码、车型、颜色未经详查后张冠李戴,将举发单开立给他人[98];径行举发之要件需符合不宜或不能当场拦截举发,故在允许当场举发之情况下警察人员却以径行举发方式取缔,即属违法。[99]
- 当场举发:警察发现违规行为得当场将行为人拦下,并依照所违反之法条进行举发。但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第1项举发之法条设计缺陷,执勤警察对于所举发之内容不需负举证之责任,以至于时常衍生警察所指控行为人之违规行为可能与事实不符、违规内容有争议、修改违规内容(修改为罚缓金额较低之违规行为)[100]、引用错误法条。然而衍生争议要求举发单位(警察)说明或是提出证据时,警察单位一贯以固定之理由拒绝承认可能之错误[101]:
- 警察与行为人间素无怨对,当无须取缔未违规案件徒增纠纷之必要;
- 违规状态稍纵即逝,若公务员一切行政行为均需预留证据,国家行政势必窒碍难行;
- 基于公务员为公法上行为具有公信力之原则,该行政行为当可被推定为真正;
- 警察经专业训练,对于职务上事项之观察程度自远较一般人更为专注,自无误判之可能
- 各县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单位,对于警察所取缔案件之事后调查,仅会以去函方式询问原取缔警察过程后,就以警察之单一说词裁决,甚至在未经调查情况下做出裁决[102],被取缔民众为怕麻烦多选择自认倒楣,若选择行政诉讼一途径,多半情况下警察又可同时身兼证人[103],若取缔有误,该警察将遭议处,自无法陈述客观的事实。2007年台北市一陈姓女子因对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罗斯福路派出所警员林欣恒取缔内容认为不当而提出诉讼,案件最后由台湾高等法院裁决开交通罚单须举证[104],对于台湾高等法院的裁定,警政署交通组组长何国荣表示尊重,但强调这只是个案,在司法院没有做出统一解释前,警方现行取缔交通违规的模式不会改变[105]。
根据《警察勤务条例》第11条第3款,临检指的是“于公共场所或指定处所、路段,由服勤人员担任临场检查或路检,执行取缔、盘查及有关法令赋予之勤务。”
在实务上,警察对某些人进行盘查、临检,往往是依据自己直觉,即便这些直觉可能源自警察实务工作累积[108],甚至会用“正义”合理化此行为,却不见得能符合法律上的“合理怀疑”,合理怀疑则须有“客观事实”做为判断。
1998年1月晚上9点,一位李姓民众独自行经士林重阳桥,而被在此处执行道路临检勤务的员警盘查,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李以未带为由拒绝出示任何证件,员警自其衣裤外盘检物品,李因此辱骂员警,最后被以“侮辱公署罪”起诉,并处以拘役。[109]
李先生对此不服气,认为《警察勤务条例》临检规定侵害《宪法》第8条人身自由,告上法院,法院救济未果,而声请大法官释宪,因而催生释字第535号解释。警察执行勤务时用枪之法源依据为警械使用条例。由于司法单位(法院)与基层警察对于法条认知不一致,以至于不时因使用枪械被指控执法过当,或因开枪后造成伤亡,警察自身诉讼缠身。[114]
警察之平均死亡年龄为69.76岁(2012年至2017年)[115],相较内政部统计年报公布“年龄别死亡数”,同期50岁以上国民平均死亡年龄75.84岁(少6.08年),其工作性质又具高度危险性,依据原"75制"规范任职满25年资历,而且年龄50岁以上就可以领月退,但政府年金改革认为警消也是属于公务员体系,退休年龄应该一视同仁,比照一般公务员逐渐改为"85制",引发基层警察反弹。[116]
警察之友会
警察之友会简称警友会[117],是依据人民团体法向内政部申请设立之社会团体,并非政府机构或警察机关。依据中华民国警察之友总会组织章程第2条明定其组织宗旨:“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协同防范犯罪,促进警民合作,扩大安全宣导,维护治安功能为宗旨。”警友会的会员如果在车辆上挡风玻璃贴有该警友会识别证件贴纸时,如有随意乱停放车或破坏团体荣誉形象,理论上仍必须受到交通治安法规的处罚。
说明及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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